法治城市建设研究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作者:丁同民  页数:366  

前言

  目前,法治城市建设问题日益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法治城市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都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法治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法治城市建设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我国法治城市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法治城市建设实践,导致了法治城市建设的法治支撑不力,法治城市建设进程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城市是国家现代化的前站。城市是人口资源、文化资源和信息资源以及财富逐步汇集的特定区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前站,同时也是样板和引导。城市的发展始终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城市是交易的产物,交易需要法则来规制。城市与法治相伴而生,法治是现代城市的鲜明特色。法的最初产生,即与城市、商品交换有着不解之缘。可以说,法在城市之中孕育产生,法在城市之中发展完善。法治城市缘起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古罗马法的产生,将城市生活纳入法治轨道。城市生活的逐步法治化进而培育了现代法治城市,现代法治城市的形成又支撑和助推着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现代法治城市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伦敦、巴黎、纽约、东京这些城市所反映出来的风貌和特点上。上海、北京等我国一些大都市,现代法治城市的基本价值和取向已经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

内容概要

  《法治城市建设研究》笔者结合法学理论,通过定性分析和实证研究,对针对城市化进程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对法治城市的挑战进行跨学科研究思考,尤其对法治城市理论和法治城市的基本框架:党委依法执政、地方法规体系、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基层民主自治、城市法治环境、城市法治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权力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加快河南法治城市建设进程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丁同民,河南台前人,毕业于河南大学教育系,教育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法学副研究员,具有律师资格,先后任中共濮阳市委党校副校长,濮阳行政学院副院长、濮阳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中共濮阳市委党校副校长(正县级),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任河南省河洛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河洛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在《法学研究》等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或参与完成《沿黄贫困地区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河南信访制度完善与改革问题研究》等国家、省级社科规划项目10余项;主编或参编《新农村法治建设研究》等著作9部:主要研究领域为新农村法治理论与实践,区域法治理论与实践,信访理论与实践,党的执政理论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治城市概述一、法治城市的内涵分析二、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三、法治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四、法治城市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二章 党委依法执政一、依法执政的内涵分析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三、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四、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第三章 地方法规体系一、地方立法的内涵分析二、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三、地方立法的基本作用四、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五、地方政府规章六、其他规范性文件七、完善地方立法的基本思路第四章 政府依法行政一、依法行政的内涵分析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四、实现政府行为法治化第五章 司法公平正义一、司法公平正义的内涵分析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三、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四、强化司法公平正义的保障第六章 基层民主自治一、基层民主自治的内涵分析二、发展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意义三、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四、不断强化城市基层民主自治第七章 城市法治环境一、城市法治环境的内涵分析二、城市法治环境建设的重点三、优化城市法治环境的基本思路第八章 城市法治管理一、城市法治管理的内涵分析二、依法落实城市建设规划三、依法管理城市土地四、提高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九章 社会保障体系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内涵分析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第十章 公共权力监督一、公共权力的内涵分析二、把握党内监督规律三、强化人大监督权威四、注重行政监督实效五、创新民主监督形式六、提高群众监督水平七、完善传媒监督立法八、拓宽信访监督渠道第十一章 法制宣传教育一、城市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分析二、城市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三、城市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四、城市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五、城市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六、创新城市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第十二章 社会和谐稳定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分析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三、不断深化基层基础工作四、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参考资料

章节摘录

  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在我国1982年《宪法》中国家之所以没有“紧急状态”的表述,用的是“戒严”,主要因为当时国家更多地考虑社会动乱等因素,况且在计划经济下,国家本来就可以轻易调配资源,所以最终采用了“戒严”。但是一场SARS危机的到来,使国家不得不去思考天灾人祸、公共卫生等更全面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在正常情况下不再具有直接调配资源的权力.公民自治意识正在提高,所以,紧急状态下政府的权力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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