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释义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128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参与《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制定的有关部门、专家编写的法条释义,对学法和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部分附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关于《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章节摘录

版权页:扶持创办小企业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立法调研过程中,许多小企业反映资金短缺是在创业初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许多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往往因为缺少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融资。即使获得贷款的企业,贷款利息也加大了小企业的运营压力。为了帮助小企业解决缺少抵押物以及降低贷款成本的问题,作了本条规定。目前,本市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开业贷款提供担保。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根据小企业申请贷款额度的不同,申请人自身也应当提供一定的担保,具体比例为: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除此之外,目前本市还在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当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对于开业贷款借款人,还可以申请贷款贴息。申请贴息的借款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二是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根据借款人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除此之外,目前本市还在试行为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提供贴息。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并且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出贴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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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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