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任进  页数: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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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组织是人类社会最广泛的现象之一。在人类社会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组织始终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形式。离开了组织,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本书从法学角度对我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进行了实证与比较研究。    本丛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我国城市非政府公共行政发展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该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包括著作与研究报告两部分,大致分工是:著作侧重于宏观性基础性研究,研究报告则是一份简要的对策性发展报告。所谓组织,简单而言,就是对人和事物按照一定的任务和形式进行有效的组合。组织可以划分为自然组织和社会组织两大类。但就社会组织而言,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一些西方国家基本上把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政府及其他权力制衡机构、企业公司和社会团体。而在中国,一般把社会组织分为四类:即党政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组织的构成也不同。西方国家一般没有我国称之为"事业单位"的概念,而是将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组织归于政府机构或半政府机构;有的西方国家将政党组织也纳人社会团体的范畴。但在我国,一般不讲政党组织视为社会团体。

作者简介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书籍目录

总序   赵立波导论一、组织的构成二、行政组织的含义三、行政组织法的含义和研究范围四、现代行政组织法的发展趋势上篇 中国政府组织第1章 中国政府组织概述第1节 政府与政府组织第2节 中国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法第3节 中国政府组织立法及其完善第2章 中央政府组织第1节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第2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职权第3节 国务院行政机构第3章 地方政府组织第1节 地方政府概述第2节 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第3节 中国普通地方政府组织第4节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组织第5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第4章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第1节 政府组织间相互关系概述第2节 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分权第3节 与地方有关的中央政府组织结构第4节 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第5节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第6节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科学化、法治化第5章 公务员第1节 公务员的概念、范围和分类第2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基本内容第3节 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公务员法的制定下篇 中国非政府组织第6章 中国非政府组织概述第1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特征、界定和范围第2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职能和法律地位第3节 中国非政府组织产生及其特点、意义和发展展望第7章 社会团体第1节 社会团体概述第2节 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第3节 社会团体与社会成员的关系第4节 基金会法律制度第5节 社会团体立法及其完善第8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第1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概述第2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第3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制度建设第4节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第5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立法的健全和完善第9章 事业单位第1节 事业单位概述第2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第3节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第4节 事业单位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第5节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立法附: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建国初期,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和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委员得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部长。  1954年宪法取消了政务委员,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与建国初期政务院的组成人员比较可见,除不设政务委员外,还把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也列为国务院组成人员。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秘书长一职,国务院组成人员不再包括秘书长。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宪法规定增设国务委员,1982年宪法并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秘书长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还增设了审计长一职。  根据1982宪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主席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可任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委员的职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级,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①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2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职权  一、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建国初期的政务院从总体上看,属于集体讨论、决定和集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并主要通过召开政务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开展领导工作。但政务院也略具有首长制的因素,如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总理负责召集政务会议,单独签署或由总理签署并由有关各委员会、部、会、院、署、行首长副署有关决议和命令。按照1954年宪法和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也实行集体讨论和决定、集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如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委会议通过。但国务院带有较多首长制的因素,如宪法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的人选等。1975年宪法未对国务院领导体制作出规定,实践中多受党中央的直接领导和干预。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如规定总理主持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等,但实际上主要实行集体负责制。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表现为:(1)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基于国家主席的特殊地位,国家主席的提名和任命程序意味着总理受命于国家组织政府,并承担综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2)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3)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会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5)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部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表现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的同时,还实行一定形式的会议制度。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把革命委员会这种不合法酌形式加以确认,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宪法并规定,在地区一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从而改变了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性质。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四)三中全会以后至今的地方政府机构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从而恢复了地区的原有性质。并规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除了将195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重要的修改、补充有:(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即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行政首长也包括进人民政府,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经国务院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及副职的产生不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而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各地意见和实际需要,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作了修改:(1)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3)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经国务院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等等。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1982年地方组织法作了修改,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由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改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的人民政府备案”;等等。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其中对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国家机构任期作了改变,由3年改为5年。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1986年地方组织法作了修改,如在1979年以来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  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中增加了“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措辞。等等。  经过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上述修改,中国地方政府机构逐渐走向完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任期、组成、领导体制和职权  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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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序  现代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趋势。具体到各个国家,现代化可以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也可以是一个自觉选择的过程。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肇始于国门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晚清时代。在异质文明重力打压与强烈示范下,延续了几千年的文明被迫中断了它迟缓、稳定、田园诗般的自然演进过程,被迫在“生存还是毁灭”的抉择中开始一种新的历史发展进程。从形式上、从特定历史事件看,中国的现代化似乎是由外部世界强加给我们的,但从本质上、从一个长的历史发展线索看,中国的现代化却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民族面对危机、不甘毁灭、勇于挑战、救亡图存的自觉选择的过程,尽管自觉、选择经历了漫长、艰难、苦痛的心路历程,经历了无数曲折、失败、血与火的洗礼。  迄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大体经历了维新、革命、改革三个阶段。维新在政治上失败了,但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人毕竟为后人留下“西学东渐”、“洋务运动”、“公车上书”、最初的近代工厂、一批新式商人与产业工人等一系列物质的、文化的乃至政治的遗产。这些遗产为后两个阶段的现代化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  革命是20世纪大部分时间现代化的旗帜。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革命的胜利引发了对革命的功能、意义、作用的极度颂扬与无限崇拜,“不断革命”、“继续革命”等成了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主流话语,汇集在“革命”旗帜下的各种形式的政治运动、政治斗争成了社会活动的中心,政治领域的各种革命占据了这一时代人们的大部分智力、精力,直到1976年国民经济濒于崩溃。  改革从20世纪70年代末走上历史舞台,并成为中国现代化新的主题。改革被定位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激烈的政治革命,不是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因而是温和的、渐进的;改革并非一开始就目标清晰,而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明确改革的方向,调整改革的任务,丰富改革的内涵,因而具有鲜明的实践理性;改革以经济始发,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又不限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对外开放等领域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断发生着变革,因而改革是全方位;整体性的。  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极大发展,1978—2001年我国的经济年均增长率为9.4%,是世界上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但改革的价值绝不仅仅限于经济增长。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最重要的贡献是初步实现了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由以政治权威、计划体制总揽全部社会事务、支配所有社会资源的“强国家、弱社会”或“国家主义”的“总体性社会”,开始向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分立格局转化。在政府职能收缩、计划体制解体过程中,首先经济领域从政府的绝对控制下逐渐独立出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肯定。其后,以各类学会、行业协会、俱乐部、慈善组织、志愿者协会等组成的社会组织(公民社会)兴起并不断壮大,与国家、市场并立的“第三域”初现端倪。国家(政治)、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元结构的初步形成意味着社会权力格局的调整,意味着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政治向应有位置回归,而经济、社会获得了“自治”并不断强化其功能,意味着资源由单一的计划分配转向国家机制、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三种机制共同配置资源、分别供给各类物品与服务,意味着中国初步的现代转型。 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是中国历史最重要的社会变迁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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