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王晓东,王铭芹 编  页数:249  

前言

  商业贿赂是商业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常但却常见的现象,自古就有,中外概莫能外。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以至于其作为一种被扭曲的竞争机制和市场法则,被众多的经营者所认可和奉行,成为经营过程中的“潜规则”。其中,不少商业贿赂行为超出了一般违法的界线,构成了犯罪。商业贿赂的普遍存在,不仅破坏了公平的交易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危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因此,必须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规制,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防治。  2006年,中国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是年伊始,党中央、国务院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来抓,强调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为治理商业贿赂,中央成立了由中纪委牵头的22个部委组成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重点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防治和查处。但由于历史、现实和文化、法律等各个层面的原因,反商业贿赂的行动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经营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乃至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依然相当严重。  2006年,我们已开始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研究,并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商业贿赂犯罪的黑幕是惊人的,但司法实践中,却少有以商业贿赂罪名被迫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初步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一般违法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脱节,并存在不少漏洞;由于传统的习俗和现实的竞争环境,要彻底根除商业贿赂几乎是不可能的。

内容概要

  《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共十五章。第一部分,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理论;第二部分,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现象;第三部分,研究境外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情况;第四部分,研究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情况。《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由我与王铭芹同志任主编,本人负责拟定大纲。具体分工如下:唐彦涛撰写第二、三章,潘彩虹撰写第四、五、六、七章,张娟撰写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章,王铭芹撰写第十三章 ,其余章节由我撰写。在《商业贿赂犯罪防治对策》的撰写过程中,我们多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研,调研实战中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经验教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之策;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讨论撰写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集思广益,寻求破解之道。

书籍目录

序第一编 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理论研究第一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第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第一节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进程第二节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第三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认定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第二编 商业贿赂犯罪的现象研究第四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第五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原因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制度原因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原因第三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第六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政治危害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危害第三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第七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第一节 国外商业贿赂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第三编 境外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研究第八章 境外商业贿赂犯罪防治概述第九章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一节 美国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二节 瑞典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三节 德国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十章 东亚国家和地区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一节 日本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二节 新加坡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三节 香港地区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研究第四编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研究第十一章 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历史和经验第一节 我国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第二节 对商业贿赂犯罪防治不力的原因分析第十二章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和难点第一节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领域和主要环节第二节 防治易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其他行业及主要环节第十三章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机制建设第一节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机制第二节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机制第十四章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完善第一节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及体系缺陷第二节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完善第三节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其他法律制度完善第十五章 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对策第一节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对策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理论研究  第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节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进程  商业贿赂行为,伴随着人类商业活动的产生和发展,在市场经济形成之初被视为商业习惯,世界各国政府并未以法律形式予以管理和干预。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对经济秩序的破坏作用日渐突出。因此,许多国家开始对商业贿赂行为加以不同层次的规制,其刑事化立法也逐步推进并日趋完善。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也经历了渐进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以习惯做法不加制约,到以经济立法制约违法行为,及至对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刑法进行规范。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商企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其管理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是与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对经济活动中的贿赂犯罪行为也是依照贪污罪进行处罚的。如1952年4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产,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可见在该阶段,对贿赂行为并没有进行领域或范围上的划分,对贿赂犯罪也没有独立的罪名。一切贿赂行为,无论是公职贿赂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其刑事责任的追究都是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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