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作者:吕高玉 主编  页数:287  

内容概要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科学,是医学和法学相互渗透交融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医疗卫生法制建设的保驾护航和规范制约。随着医药卫生的深化改革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卫生法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卫生法这一法律部门也在飞速发展。我国已经制订了一系列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初步形成了以卫生法律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为主要内容,并包括大量地方卫生法规、规章在内的卫生法律体系。    在我国医学教育课程体系中,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欠缺的弊端日趋明显,已不能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为适应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推动医学院校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的改革,增强医学生的卫生法律素养,我们组织多位从事卫生法学教学与研究并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等编写了《卫生法学》一书。    本书从大卫生角度出发,以法学基本理论和最新立法成果为基础,既介绍相关卫生法律制度,又注重探讨热点难点理论问题,力求实现理论性和知识性、科学性和新颖性、医学性和人文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本教材可供医学院校各专业学生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绪论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四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内容  第五节 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节 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概述  第二节 卫生法的遵守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节 卫生行政复议  第五节 卫生行政诉讼  第六节 卫生法制监督第三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院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其他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第四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执业医师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执业护士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执业药师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第五章 中医药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医药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中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中医药教育和科研的法律规定第六章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红十字会性质和组织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红十字标志使用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违反红十字会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第九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药品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药品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突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第十七章 医学教育和科研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医疗保健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叉的法律关系。所谓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卫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属于隶属关系。所谓横向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医药卫生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一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没有主体和主体的活动,也就不能产生卫生法律关系。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领导、管理、组织卫生工作等职权,通过制定颁布各种卫生政策、法规,采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管理卫生工作。其在国家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同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医疗卫生单位。是指从国家财政拨款取得经费的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院、医学院校、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  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与卫生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  社会团体。指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分为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卫生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在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卫生咨询和卫生医疗服务工作。  公民。其作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特殊身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另一种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卫生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关系中接受我国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他们能够参与哪些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以及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我国有关卫生法律及我国同各国签订的卫生国际条约或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加以规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內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卫生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在不同的具体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如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卫生行政机关作为主体的权利是有权对作为另一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实行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卫生监督以及对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其义务是有责任依法行使上述职权,为公民提供咨询服务和接受另一方主体监督其执法的义务等;而作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的权利表现为有权对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及工作进行监督,对卫生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或起诉,并有获得赔偿和补偿的权利,其义务是应接受主管机关领导、指导和监督,对自己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它主要包括:  1. 行为。这是指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2. 物。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医药卫生保健的需要,如药品、医疗器具等。  3. 精神产品。这是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医药卫生科学发明、学术论文、医学著作等。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取得了某些权利或承担了某些义务,或者取得了某些权利同时又承担了某些义务,就意味着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或确立。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要素发生变化即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权利主体放弃全部该权利;权利或义务主体消灭且无该权利或义务的承受者;权利主体丧失主张该权利的时效。  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洪水、地震、传染病流行等。  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人们的意思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这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制售假药、用甲醇兑制白酒等;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是无效行为并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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