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义务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江苏人民  作者:毛兴贵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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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古代人与现代人之争”的产物,现代性从它肇端的那天起就注定了并不是一种单数的存在。正如启蒙运动是一种复数的存在,作为现代性之政治表述的自由主义也可以被区分为英国自由主义、法国自由主义、德国自由主义,如此等等。这种“道术为天下裂”的原因不但应当到诸如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等方面去寻找,更应当用现代性规范论证的基本结构来说明。德国哲学家汉斯·布卢门贝格关于现代性的经典定义最好地阐明了这一点,按照他的洞见,现代性包含自我奠基和自我肯定两个维度。从表面上看,自我奠基是一种理论关切,自我肯定则是一种实践关切,但实际上它们只不过是作为“规范的唯一来源”的主体性原则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向自身内部寻求规范”和“反思能力运用于自身”(哈贝马斯语)的结果是:笛卡尔的自明原则是一种自我奠基,孔德的实证精神同样是一种自我奠基;霍布斯和洛克的“自我所有”是一种自我肯定,叔本华和尼采的意志主义也同样是一种自我肯定。于是就有所谓现代早期和现代晚期之说,斯特劳斯则有著名的现代性三波之论,而现代性冲动中潜在的虚无主义倾向更是悖谬性地成了滋生后现代犬儒主义的沃土。无论就西方政治哲学还是中文政治哲学的语境而论,以斯特劳斯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浪潮的最大贡献都在于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古代人与现代人之争”并没有随着政治现代性的崛起丽寿终正寝或偃旗息鼓,而是内化到了后者的基本结构之中,并成为现代性政治论辩的基本视域。但问题在于,并不是只有斯特劳斯主义者有见于此,毋宁说,这种认识应当是现代性的任何堪称健全的自我展开和自我认知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政治哲学中洛克传统和卢梭传统的分野与争雄即其显例。而新保守主义者极力诟病乃至于轻薄讥诮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能够拨动西方智识人的心弦,触动他们的神经,并不仅仅在于它在公共政策层面上为当时流行的福利国家模式提供了表面化的理论论证,而在于敢于直面西方现代性内部自由价值与平等价值之间的内在冲突和紧张,并通过发展和提高康德式契约论的论证水平,调和与综合洛克和卢梭的政治遗产。而哈贝马斯更是在与形形色色的后现代主义奋争多年之后,最终把现代性规范内涵之锚泊定在它的政治维度上。具体来说,商议性政治观基于卢梭和康德关于公域自主和私域自主同宗同源、共为基原的直觉,试图通过阐明人民主权和人权之间、民主和法治之间、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间的内在概念联系,把自由民主的实践激进化,从而扬弃作为现代性之政治表述的自由主义和作为西方最古老的政治传统的共和主义这两种互竞的政治哲学范式之间的时代错乱的抽象对立,实现自由与归属的平衡与和解。因此,如果说自由和民主是政治哲学的两个最基本概念,那么自由与民主的二元性和内在张力就既是政治现代性区别于古代政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政治现代性的动力机制。自由与民主之间的二元性又进一步体现为自由内部的二元性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以及民主内部的二元性,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但是,无论是政治现代性内部的洛克传统和卢梭传统的对峙,还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或共和主义的论战,都没有越出以上诸种二元性的概念樊篱。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出现了第三种自由概念和民主模式。这种同样以复数形式出现和存在的概念和模式试图突破传统自由主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正当与善、国家与社会甚至民族国家与世界主义的二元区分,提出了使得政治哲学能够更为充分地应对文化多元和道德冲突的严峻事实的新思路。毫无疑问,无论从哪个角度和哪种立场看,中文政治哲学的成长和构建都不能自外于这一脉动中的大潮。我们必须立足于自身的传统,从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境需要和问题意识出发,在重新审视自由和民主概念的基础上,把批判性的视野进一步伸展到平等观念、公民德性理想、分配正义模式以及国家的中立性和文化的理想等更为广阔的论域中去,如此才能为中文政治哲学的成熟形态乃至于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提供丰富的滋养和坚实的根基。 要达成这一目标,我们不但需要清除理论认识上的重大误区,更需要脚踏实地的艰苦工作。我们一方面要避免闻新保守主义之风而动,轻率地无视和否定西方主流现代性政治哲学之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这显然是因为,如果说在哈贝马斯所言说的语境中,现代性尚且是一个“未完成的谋划”,那么在“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当代中国则更是如此。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回避原子主义政治文化的本体论痼疾,“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不但无力解决自由多元社会的自我赓续问题,而且由于政治哲学目标的自动降格,更极大地遮蔽了一种扩展的反思平衡和视界融合在全球普遍交往时代的必要性和可欲性。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自由主义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是种族中心的。正如消极自由并不是从天而降的、可坐而享之的或形而上学上清白的,而是长期政治斗争的结果,并且从一开始就与近代机械论的形而上学自然观联系在一起;积极自由也并不总是灾难性地与唯理主义的一元论形而上学难分难解,而是可以通过创造性的转换,以回应价值和文化多元时代的挑战。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与江苏人民出版社创设了这个“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系列。置身于当代的语境,本系列将不但重视政治哲学的“政治”方面,而且重视政治哲学的“哲学”方面。它的主旨则是围绕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重要和核心的观念、问题、流派乃至于人物,请相关方面的研究人员自行编选专题文集。这样做一方面发挥了编选者的能动作用,体现了某种独特的认知效能,有益于提升翻译工作的品位;另一方面加大了单本书的信息量,也为相关领域的从业和爱好者提供了入门津梁,可以作为各专题研讨的基本读物,相信学术界和读书界都会欢迎这样的形式。我们期望并且相信,经过中文政治哲学同仁们卓有成效的努力,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面貌必定能够以这种既不失客观公正、又富于个性特色的方式展现在参与塑造汉语学术自主形态的人们面前,并成为这一同样“未完成的谋划”的内在、重要和有机的组成部分。

内容概要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置身于当代的语境,围绕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重要和核心的观念、问题、流派乃至人物,收入各个专题最为重要的学术文献,以既不失客观公正、又富于个性特色的方式,展现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面貌。本系列旨在为相关领域的从业和爱好者提供入门津梁,也可作为进入当代政治哲学理论前沿的基本读物。     自苏格拉底以业,政治义务一直困扰着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以及康德在内的一系列哲学家。半个世纪前,以罗尔斯、哈特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哲学家再一次掀起了政治义务研究的热潮。这股潮流席卷了欧美政治学、哲学以及法学领域,至今仍没有停止的迹象;相反,新的思路和观点仍然层出不穷,各种观点之间的争论甚至愈演愈烈。本文集旨在提供当代西方各种政治义务理论和经典文献,展示其基本的观点与理论脉络,为推动国内学术界政治义务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作者简介

毛兴贵,1978年生于四川成都,现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出版有译著《为无政府主义申辩》。

书籍目录

编者导言一、同意理论 义务与同意 政治疏离与兵役 隐然同意与政治义务二、公平原则理论 法律义务与公平游戏责任 公平原则与搭便车问题 公平原则与政治义务 推定利益、公平与政治义务 成员身份、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三、自然责任理论 公平原则、正义的自然责任与政治义务 特殊束缚与自然责任 走向一种自由主义政治义务理论 乐善好施与政治义务——与威尔曼商榷四、怀疑主义与哲学无政府主义 有一种服从法律的初确义务吗? 服从法律的义务 服从的义务:修正与传统 谁相信政治义务?  哲学无政府主义五、团体性义务理论 政治合法性的困境与拯救 政治义务再思考 团体性忠顺与政治义务附录一 进一步阅读文献附录二 编者和作者简介

章节摘录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序言中告诉我们,他既想“证实”威廉三世对英格兰王位的所有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同意为基础的”,又想“向全世界证明,英格兰人民热爱正义和自然权利,他们用革命行动来保卫正义和权利,把这个民族从奴役和毁灭的悬崖边上拯救回来了”。除了注明该书很多章节可能完稿于光荣革命之前,以及为别的目的的注释性问题之外,洛克论述的要领清楚显示,这双重取向确实是贯穿全篇的。他一面力求捍卫服从合法权威(就是基于同意的权威)的义务,一面又捍卫在权威缺席的情况下反抗强力的权利。但洛克在我们关于义务的四个问题上,轻易地、似乎不经意地从一个滑向另一个,又折回头去。经常是他在一个问题上受阻时,就转向另一个问题。在洛克看来,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那些人们的同意,绝非源于纯粹征服(武力),哪怕由强力压榨出来的同意也是无效的。因此,政府权威的限度由它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契约来加以确定。当然严格说来,洛克的契约创造的是社会,政府作为受托方是由社会建立的。不存在跟政府签订的契约,但政府从“社会”的委托当中获得权力,通过多数投票来施政。而“社会”自身从诸多单个的签约个体那里得到了权力,它所转让的也只能是这些权力。于是对洛克而言,正是契约最终决定了政府能拥有何等权力。他本人做出了这一假设,而这会简化论证,所以我将跟着他这样做。尽管有时洛克真把契约看做是对社会的历史起源的解释,他仍然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一个条件:今天任何人除非自己同意了,否则不负有服从的义务。我们大多数人不是没有明确地表示过同意吗?哦,但是还有隐然的同意啊,而实际上,它的范围被证明非常宽广。一个父亲不会代他儿子表达同意,但他可以向共同体同意身后财产的继承条件;这样,他的儿子在接受财产的时候,就隐然地同意了服从政府。隐然同意的最终定义范围更广,因为土地不是财产的唯一形式,财产权也不是人们享有的权利的唯一形式:只要一个人占有或享用了任何政府的领土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而给出了自己的隐然同意,从而在他与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享用的期间,他都有义务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这不管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地,或只是一星期的居住,或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行驶;事实上,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隐然同意。正如洛克在《政府论》的前面章节里所说,人们仅仅通过接受和使用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就已经隐然地同意了一切财产不均;因此,在政治领域里他主张,人们只要居留在政府领土范围内,就已经隐然地同意了服从该政府。⑩但是这样一来,同意的概念似乎不再有那么大的力量了,合法政府与纯粹强力之间也不复存在差异。待在世上最坏的暴政的领土上,好像也构成了对该政府的隐然同意并创造出服从它的义务。除非身体退隐——迁移——及放弃全部财产,你才能免于那种义务;没有隐然的不同意这种东西。在这点上我们可能感到被洛克的论证欺骗了:要是同意包含了我们所做的一切的话,为什么还要不惜笔墨强调它?如果最后发现人人都自动地负有义务,为什么还要讨论整个社会契约学说?看起来洛克在急于挽救用同意来回答我们的问题(4)(因为只有你本人的同意能够证成你的义务)时,被迫扩大了同意的定义,以至于使得它几乎面目全非了。他还被迫放弃了对我们其他问题的回答,以及他自己的初始目标之一:证成(特殊场合下的)革命权利。但是这显然不是洛克的真实立场。我如此这般阐发它,只是因为我们如今必须做的修正对同意理论是富有启迪作用的。尽管洛克提出了隐然同意学说,他其实无意放弃革命权利,以及合法权威和强制权力的区别。实际上他的立场不是说,在专制政府的领土上生活或者拥有财产就构成了对它的隐然同意。设想我们问道:当你生活在一个国家、使用它的公路时,你同意了什么?很不幸,洛克对这个问题不甚了了。在论述隐然同意的关键部分里,洛克明确说过的是你已“同意”,就打住了;他没说同意了什么。但是很明显,你所同意的是这个国家的一种非正式成员身份。正式成员身份只有通过明确的同意才可获得,它是对生命的一种持久约束。而如果隐然同意者离开这个国家或放弃他在那里的财产,他的义务就终止了。洛克也曾将隐然同意说成是:使自己加入一个社会,身处一个国家,顺从(submitting to)一个政府。有时他把“加入”的层面简单等同于顺从政府,有时他又把顺从视为加入的直接后果。但是从我们遭遇的问题的语境来看,对洛克意图的更好解释应该是这样的:你所隐然地同意的事项,不多不少,恰是共和国的创立者所订的原初契约的条款。可以说,你在原初“文件”上附上了你的“签名”。因此如果你在某政府治下生活,或使用公路,或拥有财产,而该政府有违社会信任,超越了权限,占有财产而未作应有补偿,“擅改立法机关”,或总体说来按专制方式施政,你就没有同意这里的任何事项。只要有一分一毫超出原初契约的界限、多于原初签约者认可的,你就不负有服从的义务。万一政府逾越了它的权威界限,你跟他们一样保留着革命的权利。

媒体关注与评论

政治义务是一个公民对于所属政治共同体的义务。它既可指涉服从法律,也可包含积极参与、批判政府或公民不服从。厘清政治义务的本旨,可帮助我们反省政府存在的意义、公正秩序的重要性,以及现代政治正当性的证成基础。本书所搜罗者,不仅包括各种解释政治义务根源的理论,也涉及无政府主义的论证。无论就选文的代表性或完整性而言,都是同一题材文献所无法企及者。对政治思想有兴趣的读者,当会发现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选集。  ——江宜桦(台湾大学)专题学术论文集的好处是把论文的深度与专注的广度结合起来,而本论文集又多了两个好处:把问题的重要性和作者的重要性结合起来,把文本翻译与文本研究结合起来了。  ——童世骏(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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