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要个说法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四川人民出版社  作者:王建平  页数:233  字数:114000  

内容概要

在现实生活中,漠视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无忌惮地损害、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仍频繁地发生。那些权利受到侵犯者,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事实上怂恿了侵权行为。对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常使人们陷入维权困境。    本套丛书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强化公民维权意识的目的,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法律顾问”。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农民负担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  1 12岁的学生是农民负担的承担者吗? 2 农民自己劳动,为何还要缴纳村提留 3 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的农民,为何要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4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等于承包金 5 刘某为何要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6 孙某作为在押犯,是否应当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7 救灾期间要求每个农村劳动力至少承担20个农村义务工是否违法 8 将农民承担的劳务折成钱,农民可以要求以劳务履行吗? 9 以资代劳是否违法 10 强行集资、保险或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等,为何是非法行为第二章 承包地的使用及其转让  1 村委会将耕地卖给私营企业老板建工厂是否合法 2 村委会可否在公路沿线耕地上修建铺面做生意 3 承包经营者能否在承包的土地上取土、烧砖、挖沙、开矿或者修坟 4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将原宅卖掉,再申请建房用地是否允许 5 农民利用承包地、自留地建房,可以吗? 6 出嫁女替母耕种承包地,母亲死亡后,土地承包权能否继承 7 未经批准在承包耕地上栽种果树,要受罚吗? 8 承包的荒山上种植的林木,承包人可以随意处理吗? 9 农民刘某申请开垦荒坡地,为何未获批准……第三章 种子——孕育着农民的希望第四章 用水的权利与限制第五章 农业承包纠纷及其解决第六章 靠山不能随意吃山第七章 外出打工——美丽诱惑后的维权意识第八章 农民怎样养老

章节摘录

书摘《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依照法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37条和第5条还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因为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关于有些排污单位以自己排污未超标而拒绝赔偿的问题,国家环保局在1991年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鉴于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原告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由被告,也就是由排污单位来承担。村民们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他们的要求既合法又合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可以主张哪些合法权利    青龙镇马桑沟的村民李某、陈某、吴某和张某四家因为国家建设需要,他们的承包地被征用。由于他们对国家法律关于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可以主张的合法权利不了解,因此对国家给予他们的补偿金额产生误会,为此不断上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对农民给予补偿。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是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还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被征用的土地上面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及青苗费用,则归农民自己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规定是属于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如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家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从根本上讲,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来补偿的,应当明确的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被征用的土地上面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及青苗费用,才归农民自己所有。发包方不得因村民出嫁收回其承包地    关上乡颐名村3组村民李翠花与邻村村民娄二小在2000年6月结婚,颐名村村委会以李翠花结婚入住外村为由,将李的承包地收回。李翠花认为,她嫁到邻村,邻村没有土地分给她,而且她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村委会的决定是错误的。    国家的政策不断重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至少30年,目的在于使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这对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意义十分重大。而且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也作了肯定性的法律保护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出嫁后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即将出台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    村民李翠花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是合法的。如果村委会坚持在承包期内收回其承包地,她可以通过行政的或者法律的途径解决。如果因为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收回其承包地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村委会应当赔偿其损失。乡镇企业如何申请建设用地    雷音乡大石斗村村民李某这几年在外面跑运输,赚了不少钱,属于村里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李某心想村里每年都盛产黄桃,但销路却不是很好,而且卖价都十分低廉,于是想出资在村里办一个加工厂,把村里的黄桃加工成罐头,再拿到市场上销售。这样,既能吸纳村里部分富余劳动力到厂里就业,又能为村民们增加收入。可是,建厂房需要用地,李某又不知道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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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关系以及各种利益的调节器、保护神。可是,过去、现在或者将来,人们往往对法律有着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明或暗的陌生感、疏远感和恐惧感。    传统中国的儒家文化,塑造了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君子喻义,小人趋利”的义利观、是非观和诉讼观。在中国,儒家正统的权利观念、权利意识的影响,可谓大隐于形、入骨深髓或者根深蒂固。耻于言利,怯于维权,羞于争讼,造成了整个社会广泛存在的对“好人不告状,维权是刁民”这样说法的认同感或者支持感。    现代法治社会,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受到了来自人们利益冲突方面的强烈质疑,为什么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权?事实上,人们尊重权利、维护权利,以及为了权利而斗争,恰恰是从法律开始的。法律给了人们维权的规则,教给人们维权的方法,赋予人们维权的价值观念。于是,作为各种利益的调节器、权利的分配者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了人们的敬重,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倡导诚信,发扬民主,维护权利,用法律保持良好的交易秩序,已经成为人们不灭的梦想。    但是,仅仅制定了法律,或者写在纸上的法律,并不能代表我们就在事实上拥有了相应的权利。法律只是界定、确认了权利,在人们有纠纷时保护权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古人早就这样说。没有权利观念、权利意识,没有积极维护权利的行为,任何时候,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1998年的春天,我国在《宪法》中庄严地写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于是,法治就成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立法者唯恐法律不健全危及社会稳定,于是通过立法给人们提供了全面、系统、庞大而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求社会生活井然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可是,现实生活中,漠视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损害、践踏他人权利的行为,仍然频繁地发生。那些权利受到侵犯者,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事实上怂恿了侵权行为;对法律的不知,或者知之太少,以及知之片面等等,使人们陷入了维权困境。因此,知法、守法和用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合格公民的迫切需要,更是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础。    作为法律的研究者,以及法律活动的实践者,不仅要检讨中国法律的历史,更应当反思究竟如何为中国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于是,给面对纷繁复杂、纠纷难断,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的人们,提供法律顾问般的帮助,就成了我们编写这套丛书的动机。    我们深知:任何人法律意识的培养,绝不是学一学法律条文,读一读法律理论书籍,或者听一听各种案件的审理,就能全部完成或者完善的。但是,这样一些尝试。又确确实实是人们熟悉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必不可少的。    本套丛书,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用、生老病死养等方方面面入手,以大量有现实针对性、新颖性的具体案例说法。剖析问题,为有效解决问题出谋划策、提供借鉴和建议。    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本丛书的文字深入浅出,内容简洁明了,是真正方便人们学法、用法,足不出户便能请到身边的一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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