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第二辑)

出版时间:2007-11-01  出版社:四川人民  作者:李少平  页数: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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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律与例,历来相因相袭。在英美法系国家,例的积累形成判例法,进而促成制定法,法的适用又产生新的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适用形成大量案例,经官方汇编公布,或经学术界引用诠释,对今后的审判和成文法的修改产生影响。可以认为,例在司法史上从未间断,只是其效力和编纂形式有所不同。  律与例的关系,从来见仁见智。或称“因例破律”、“引例破法”、“用例破条”,或称“例以辅律,非以破律”。现今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判例法国家不断采用制定法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重视案例的作用。在我国,“例以辅律”观念日趋成熟,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正曰益受到重视。

书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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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诉王显智挪用公款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王显智,男,39岁,成都铁路分局西昌汉都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飞公司业务员。2004年5月25曰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王显智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u月1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6月,被告人王显智伙同广元车辆段段长朱自信(已判刑)、广元车辆段多种经营主管姚永川(已判刑)共同策划挪用广元车辆段的资金炒股牟利。随后姚从广元车辆段下属的广汉泰丰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以付货款的名义将100万元汇至王私人开办的广元嘉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晓公司),然后由王以背书方式转汇至中国南方证券公司成都营业部,同时以朱自信之妻殷某某的名义开设股市账户,由王显智具体操作。案发时,该公款亏损54万余元。王显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请依法追究王显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显智辩称:没有与朱自信、姚永川共谋挪用公款,不知道泰丰公司属于广元车辆段的下属公司,他是受委托进行代理,不是资金使用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显智的辩护人认为:1.王显智与朱自信、姚永川在挪用资金炒股上无共谋;2.王显智炒股的100万元资金是朱自信等人一年前就从广元车辆段挪用的公款,国有资金被挪用为泰丰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国有公款的属性已不存在;3.王显智不是被挪用资金的使用人;4.王显智不知道资金的来源。请求宣告被告人王显智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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