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

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嘉  页数:313  字数:3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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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斗转星移,人类社会纷纭复杂、充满变数的20世纪即将落幕,21世纪的黎明已经来临。在这世纪更替、千年变迁之际,回顾人类社会不平凡也不平坦的发展历程,我们为人类文明的辉煌成就而感到欣喜,也因社会进步的步履艰难而感到沉重。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了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制度是现实社会的调整器,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有关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法律制度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明显体现。

内容概要

本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编:第一编为各国民商法概论,包括外国民商法的产生和来源,外国同商法的发展,各国的民商事立法概况;第二编为各国民法介绍,包括民事主体、物权法、信托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破产法等。本书的写作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历史的方法,注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民商法及其各项具体制度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的发展,从而揭示其规律;二是比较的方法,就民商法的各项制度,尽可能地通过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比较以及各国不同立法的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三是抽象的方图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概括其一般性的原则和特征。

作者简介

林嘉,副教授,在职博士生,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女教授联谊会理事,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籍目录

结论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外国民商法概述  第一节 民商法的概念及来源  第二节 近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近代民商法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 各国民商法概要  第一节 法国民商法  第二节 德国民商法  第三节 日本民商法  第四节 瑞士民商法  第五节 荷兰民商法  第六节 英国民商法  第七节 美国民商法第二编 民法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非法人团体 第四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  第三节 信托关系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及要件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的原因和对价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七节 违约及其救济 第七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概述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九章 亲属和继承法  ……第三编 商法  第十章 商法总论  第十一章 公司法  第十二章 票据法  第十三章 保险法  第十四章 破产法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最高额抵押是指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交易所发生的不特定债权,预定一定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担保的一种特别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为德国法首创。《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得以此种方式设定抵押权,即仅规定土地应负担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的确定。其最高额应登人土地登记簿册。”日本民法最初并无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后为适应工商业融资的需要,于1971年修改民法时在第398条增加了最高额抵押的内容。该条规定:“抵押权依设定行为的规定,得设定,就属于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债权,在其最高额限度内所为的担保。前项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的范围,应以由于债务人特定的继续交易所生或其他由于其与债务人一定种类的交易所生者为限而定之。”“抵押权人得就确定的原本,并利息与其他定期金,以及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之全部,于最高限度额内,行使其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有以下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可发生的债权所设立的抵押。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而后设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则不以先有债权的存在为必要,也就是说,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是未确定的。(2)要预先确定抵押物所担保的最高金额.最高限额是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所获优先受偿的最高数额。最高限额的确定,是最高额抵押成立的要件。如果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而无最高限额的约定与登记时,将不发生最高额抵押的效力。(3)最高额抵押独立于债权而存在。在普通抵押权的存续中,抵押权不得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而独立处分。在最高额抵押中,债权即使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也可不随之转移。在普通抵押中,被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在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的债权反复发生和消灭,是最高额抵押的基本特点。被担保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抵押权继续生效。因最高额抵押的限额已被登记,故对于后次序的抵押权人或抵押权的受让人来说,并不会有使之遭受不测之害之虞。(4)最高额抵押权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此而确定。不得再加入新的债权而变更已确定的抵押权额,而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及最高额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度。当已确定的被担保债权获偿一部分或全部时,抵押权也随之减少或消灭。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外国民商法》是为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学习外国民商法课程所编写的教材。本书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就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选择了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国的立法;就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选择了英国和美国的立法。

编辑推荐

《外国民商法(第2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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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尤其是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需要多了解外国民商法的知识,这本书是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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