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出版时间:2002-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页数:848  字数:1311000  

内容概要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书籍目录

商事审判案例卷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例  1、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摩力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案(第三人)  2、中化李艳萍服装公怀华东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制药厂等购销合同案(国乍改制)  3、新昌县天龙胶丸厂城关分厂诉新昌县先锋胶丸设备厂买卖合同案(质量标准)  4、淮南矿务局李郢孜第一煤矿诉江阴市轻工燃料物资总公司等购销合同案(出资不实)  5、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诉凯马特远东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赔偿案  6、咸阳三八妇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西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购销合同欠贷款案  7、塞可贸易有限公司诉苏州市中翔外贸总公司货物买卖预付款案  8、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厦门德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担保纠纷案(主从合同的约束     力问题)  9、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诉韩晓伟等拖欠货款案  10、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诉东洋环宇株式会社销售合同赔偿案  11、上虞市兴茂商城诉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违约金案  12、无锡瑞通机车有限公司诉涟水县恒达汽摩家电有限公司代销合同案  13、宜宾三立矿物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宇星机电公司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案  14、长城特殊钢一厂服务公司诉江油市政法委等货款偿付案  15、陈伟诉周祥其等委托销售合同案(保证)  16、台州市矿山机械厂诉蒋卫华买卖合同案(表见代理)  17、安宁市青龙镇团委诉安宁市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生产销售合同案(不可抗力)  18、湖南省常德市金友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常德市蓝星电脑有限公司商务通销售协议案(分销      格式合同)  19、宜昌高坝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中汉购销合同案(货款)  20、中国农业银行明溪县支行诉明溪县裕昌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21、梁俊崇诉黄开鹏等借款合同案  22、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乐天溪农村信用合作等抵押借款合同案  23、中国农业银行萧县支行诉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案  24、彭俊裔诉曹新河确认欠据效力案  25、天津市商业银行塘沽支行诉天津市塘沽化肥厂等借款合同案  26、顾秀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温泉县支公司拒绝给付赔偿金案(免责条款)  27、马丹红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昆明市东川支公司等保险索赔案(告知义务)  28、泉州市宏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公司保险索赔案(人      身案  合同变更)  29、绍兴亚冠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保险责任)  30、应跃品诉浙江省永康市古丽镇十里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案……

章节摘录

从合同条款所使用的字句看,“胜诉(执行)后的总额”应理解为“诉讼请求得到生效判决支持并且经强制执行得到的财产”,由此推论“总额分成”的范围应该以诉讼请求得到生效判决支持并经强制执行得到的财产为限应属无疑;其次,既然约定分成,那么,“分成”对象应该以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下来的诉讼请求范围为准,因为对于尚不确定的东西谈论分成是难以理解的。签订合同时黄阁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邱炳伦和华商公司支付拖欠承包费、赔偿果树枯死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三项,并未包括果场的经营权;再次,果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属于黄阁坑村委会本是不争的事实,即使诉讼前经营权由承包人享有,也是所有权人以收取承包费为条件的,并非已失去经营权,所以收回经营权是解除承包合同的必然结果,与阳光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的代理行为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将“总额分成”的范围理解为不包括果场经营权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主张分割黄阁坑果场40%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讼费是“垫付”还是“支付”的问题。首先,合同条款所使用的字句是“支付”而不是“垫付”;其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预交诉讼费用的规定,仅就必须预交诉讼费而言,是强制性规定,至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愿意为当事人支付诉讼费,只要出于合法的目的,应该不在禁止之列;再次,合同约定由阳光律师事务所支付诉讼费及自行承担交通费等办案费用是以“胜诉(执行)后的总额分成”为条件的,至于案件胜诉后执行的结果不理想,以致分成后的所得甚至不敷诉讼费的开支,则本系合同签订时应当预见的风险,而且这种“胜诉(执行)后的总额”不确定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地存在,非仅针对上诉人。因此造成上诉人“入不敷出”的结果不能成为向被上诉人索回诉讼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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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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