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出版时间:2002-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宏霞  页数:549  字数:856000  

内容概要

改革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为了展示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从1992年起,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组织编写了指导审判工作的大型工具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该书由刑事、民事、经济暨行政审判案例卷组成,按年出版,每年年初将出版上一年度的各卷案例。为配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从2000年起经济审判卷将改为商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案例是由全国各地法院中极富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编写而成,其特点是:第—,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即作者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编写,同时,案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这种编写极具客观、真实与权威性。第二,案例评析具有权威性。每一个案例由相关的法学专家作了精彩地点评,对案例裁判的不足之处进行解说,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条的理由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第三,资料具有翔实性。该审判要览收入了一年内所发生的刑事、民事、经济暨行政等典型的案例,这些为立法、司法和法学教学、科研等人员提供大量的参考资料。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是国内目前出版最为权威性审判案例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 1、周××诉王×等案(确认生身父母) 2、苏佳明诉郭新民案(追索抚育费、损资助学费) 3、王丽华诉李福生案(追索抚育费、收养) 4、姜增霞诉王春东案(离婚、共有财产、共同债务、抚养费) 5、许生桂诉李炎案(离婚、原告植物人、被告下落不明) 6、张世秀诉马丹东案(离婚、房改房分割) 7、黄瑾诉陈桂荣案(彩票奖金、夫妻共同财产) 8、单德泰诉李希琳等案(夫妻财产分割) 9、安香岳等诉安婧案(继承) 10、沈辉等诉孙岳明案(继承) 11、杨桂英诉邢元寿案(遗赠) 12、张凤仙等诉胡克敏案(析产、继承) 13、孙永健诉孙永康案(财物分割、收养、遗嘱)二、房产纠纷案例 14、赵成森诉何先传案(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不动产登记) 15、绵阳市金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秀富等案(房屋侵权) 16、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案(侵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7、中国建设银行番禺支行诉广州百胜房产有限公司等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18、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诉上海新亚国际贸易公司等案(典当协议) 19、吉林市天河冷饮厂等诉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债权人撤销房屋买卖行为) 20、宜昌华腾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柏罗峰案(房屋买卖合同) 21、徐琼玉等诉王雪艳等案(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登记、翻建) 22、杨菊彩诉郑璇案(房屋买卖、共同出资、代理、转卖) 23、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上海公司诉江苏省太仓市双凤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面积出入) 24、上海市商业职业学校诉杭州晶叶光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案(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效力) 25、武夷山市旭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陈维海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26、李进展等诉厦门禹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配套费) 27、陈桂霖等诉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28、香港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建丰房地产公司案(房屋买卖、预售、面积出入) 29、林蔚平等诉何文强案(房屋租赁合同) 30、福鼎市人民政府驻福州办事处诉缪建新等案(房屋租金欠款、租转债) 31、上海良森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欧湖餐馆娱乐有限公司案(房屋租赁、解除) 32、袁济菊诉袁凤妹案(房屋拆迁安置) 33、郭翠云等诉呼和浩特市中桥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案(房屋回迁安置) 34、林远木诉黄石玉案(借款、借房) 35、株洲市世纪之星策划有限公司诉株洲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案(拖欠房屋销售代理提成款)三、土地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四、债权、合同纠纷案例五、侵权纠纷案例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七、其他民事纠纷案例

章节摘录

书摘  (五)一审足粟结论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孙永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原告孙永健应得的颜淑媛遗下的款项人民币75000元,及原告应得的颜淑嫒卧室内床一张的补偿款320元。    2.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办理颜淑媛后事余款21 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 619.6元,由原告孙永健负担850元,被告孙永康负担2 769.6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孙永健于1956年9月被其舅舅颜丕显收养为子,依法不再享有继承颜淑嫒遗产的权利。被上诉人不具有与上诉人签订分割颜淑嫒遗产调解协议的主体资格,双方于1996年5月16日签订分割颜淑嫒遗产的调解协议书完全是被上诉人采取隐瞒事实的欺诈手段造成的,是无效的。退一步,该调解协议书有效,但在上诉人未将款物交付被上诉人之前,赠与关系尚无法成立。颜淑嫒立下的遗嘱其房屋仅由上诉人继承。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辩称:(81)德证字第022号公证书是原告因为要出国而办理的,原告并未与颜丕显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1996年5月16日签订的分割颜淑嫒遗产的调解协议书是在亲友主持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签订的,是有效的,上诉人应按协议书支付其余的75 000元。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1981年12月3日虽然办理了被上诉人孙永健被颜丕显收养为子的公证书,但被上诉人仍与其母颜淑嫒生活在一起。且上诉人孙永康与被上诉人孙永健于。1996年5月16日在亲友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分割颜淑嫒遗产的协议书,上诉人也按该协议书的规定支付被上诉人部分款项,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形式均合法,是有效的。上诉人在1996年7月27日获得(81)德证字第022号公证书后,并未提出撤销1996年5月16日调解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现不同意按双方签订协议书分割颜淑嫒的遗产,已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依法应按协议书的规定付给被上诉人应得的颜淑嫒的遗款75 0007元及一张床的补偿款320元。上诉人孙永康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 619.6元,由上诉人孙永康负担。    (七)解说    本案的处理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探究。    1.关于孙永健与颜丕显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因此对本案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认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应适用该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仅笼统地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对成立合法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未作规定。关于收养的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这说明只要办理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就成立,对是否共同生活则没有作出限制。因此,本案孙永健与颜丕显虽然未共同生活,但办理了收养公证书,且该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依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其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认定孙永健与颜丕显的收养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孙永健已无权要求分割颜淑嫒遗下的财产。    2.关于颜淑媛1991年11月1日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即使收养公证成立,如果颜淑嫒在遗嘱中处分其财产由孙永健、孙永康共同继承,孙永健仍可凭借遗嘱分得颜淑嫒的财产。但颜淑媛在其遗嘱中明确表示孙永健不得要求继承其遗产。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曾先后提供三份颜淑嫒的遗嘱。1993年1月和1995年11月的两份署名为颜淑嫒的遗嘱是他人代写的,尚未经颜淑嫒的签名认可,亦无见证人签名,遗嘱内容是否为颜淑媛的真实意思无法查清,该两份遗嘱在形式上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当然无效。被告孙永康提供的1991年11月1日的遗嘱是颜淑嫒亲笔所写,是颜淑嫒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有效的。颜淑嫒在该遗嘱中明确写明:“孙永健在先父和本人的资助下,已自有房产。他已向本人立保证书,将来不再对本人遗产提出继承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孙永健称孙永康曾进入遗嘱中所涉及的鲤城区后山巷5A号房屋内居住,因此按遗嘱所附的孙永康应在颜淑媛去世后才能进入上述房屋内居住管理的条件,该遗嘱已自然失效。经查,孙永康曾占用上述房屋内部分房间,后经法院判决已搬离该房屋。在颜淑嫒立遗嘱后,孙永康无违反遗嘱所附的条件,没有再进入上述房屋内居住。因此,根据该遗嘱,原告孙永健亦无权继承颜淑媛的遗产。    3.关于‘t996年5月16日原、被告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本案如仅存在上述两份证据即(81)德证字第022号收养公证书、1991年11月1日颜淑嫒的自书遗嘱的话,孙永健即不能参与分割颜淑嫒的财产。但原、被告在1996年5月16日又自愿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对颜淑嫒遗下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认定1996年5月16日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处理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问题。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我们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案例要览,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得到读者的喜爱。这是我们的初次尝试,疏漏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地欢迎各界人士提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改进编写工作,以使今后出版的案例要览日臻完善。    我们在编写工作中,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和有关方面的关心和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驻中国办事处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编审委员会                                                              1992年12月

编辑推荐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有了极大的完善和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随着社会开放度的不断提升,案件的种类和形式都较之以往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这本《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就是为了方便司法工作者借鉴,科研人员研究而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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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到处都找不到的书,在卓越上看到好像是最后一本,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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