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分析实证基础

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光华  页数: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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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充分肯定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中价值论研究范式重大贡献的前提下,《经济法的分析实证基础》以探寻经济法的理性共识为出发点,立足于“法制度/法部门是事实、价值和逻辑的三位一体”这一人类法制共识,从分析实证法学与民法、经济法等各法部门的历史发展特别是二者的互相照应关系入手,总结和概括了分析实证法学范式的基本方法与理论结论,依托于新分析实证法学特别是制度法学等的分析框架与研究结论,以中国经济法为主要分析材料,对经济法的分析实证基础进行了初步的思考。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律关系及内部结构、经济法律的适用及其逻辑规则等方面,对经济法部门和法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在整合法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分析实证框架。

作者简介

  刘光华,男,汉族,1970年生,甘肃临泽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兰州大学经济法学研究所代所长。兰州大学法律系经济法硕士(1992--1995),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2002--2006)。美国University of California.Hastings College of the Law访问学者(2004—2005);法国Paul-Cezanne Aix—Marseille University访问学者(2007);意大9fJInternational UniversityCollege of Turin访问副教授教职(2008)。主要研究方向是转型中国社会与经济法、社会法和商法。在《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国乡村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并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主持或参与完成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在内的十余项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l0项。目前,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和社会法学研究会等多家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理事。

书籍目录

引子:论题的提出一、本书的选题背景和目的二、本书的选题意义三、本书的基本结构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 从价值论到分析实证论——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向第一章 经济法的价值论研究范式及其历史贡献第一节 经济法价值论研究范式概述一、价值论研究范式概述二、经济法的价值论研究范式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价值论研究范式的历史功绩一、从外部厘清了经济法与民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基本边界二、从外部证成了经济法作为独特行动和知识体系的正当性三、确地指导了适应社会转型要求的经济法律制度创新第二章 经济法价值论研究范式的历史缺憾第一节 经济法价值论研究面临的困境一、为什么单纯的经济法价值论研究范式会有遗漏二、经济法的价值论研究范式具体遗漏了什么第二节 经济法价值论范式的困境及突出表现一、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法制统一目标的实现二、无法进入经济法认识的最深层、无法触及 经济法的操作层面三、无法协调经济法理论内部的分歧四、无法有效解释和应对转型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在矛盾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研究困境的突围:分析实证法学研究范式的引入第一节 经济法共识的达成及其方法、途径一、法律文本、制度事实与语言、逻辑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本的日渐齐备与完善三、分析实证法学范式和理论的日益成熟第二节 经济法研究中引入分析实证法学范式的意义与价值一、分析实证法学的形式化研究有利于识别和构建经济法的共通性二、分析实证法学范式的引入有利于完善经济法的学术范式三、分析实证法学范式的引入有利于校正经济法价值论研究,特别是“实质正义”主张可能对“经济法形式”的遮蔽四、分析实证法学范式的引入有助于丰富经济法制实践困境和理论难题的突破思路与方法第二部分 分析实证法学范式与经济法的联姻:背景与基础第四章 分析实证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变迁——不仅仅是历史回溯第一节 分析实证法学到底意味着什么一、分析实证法学概述二、分析实证法学意味着什么第二节 分析实证法学的历史演进:理论的自我完善抑或还是对现实的有机回应第三部分 经济法的分析实证基础第四部分 研究结论Abstract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从价值论到分析实证论  ——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向  第一章 经济法的价值论研究范式  及其历史贡献  任何法学学科和法律部门,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有真正的理论积累和制度进展。经济法也不例外。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们首先要对既往的价值论范式指导下的经济法研究所取得的历史功绩进行概括。而后,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突破路线,为经济法的分析实证确立研究目标、找准研究方向。  第一节 经济法价值论研究范式概述  一、价值论研究范式概述  就人类认识世界和表达对世界认识的基本方法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向度:一是立足现实,从实证的角度思考“是什么”(tobe)的本体性问题,二是展望未来,从规范立场出发思考“应该是什么”(ought to be)。法学也基本上包括这两种主要的研究范式。价值论范式作为规范立场的主要表现形式,它讨论的是应然性问题,也即法律应该是什么,法律应有什么样的目标和价值,等等。当然,并非所有讨论价值判断的方法都是规范性的方法①。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研究,基于研究对象和研究者本身之间的干系,使得它们都无法逃脱价值判断,无法成为纯粹的“价值中立和道德无涉”的科学问题①;而且,纵观历史,影响人类历史的每个重大事件中,价值追求始终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这样,它同时又引发出“规范性研究有没有客观标准?”这个备受后现代主义挑战的话题(这是后话,容我们接下来探讨)。  虽然,身处近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休谟针对自然法主张,从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宣称“是”或“实然”与“应当”或者“应然”是截然对立的。当然,其主张的目的在于:否认从封建社会及秩序规则的“实然”推出资本主义新兴秩序的“应然”。但是,考虑到人文科学及其知识体系的基本特性,“应然”往往是“实然”的一个条件,或者“应然”至少是先行被考虑的。也正是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下,“应然”的价值判断,就成为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一个破旧立新的历史转折期或社会转型期,价值论作为最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思想武器,往往被首先雇佣来作为攻克旧制度、旧观念堡垒的思想尖兵②  也正因此,无论是在欧陆、英美或是中国,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主流法学家的研究范畴和成就,一直体现为对规范性价值理论的陈述与发展③。也就是说,价值论研究范式在先期经济法的研究中注定要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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