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玉敏 主编  页数:281  

前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可以预见,21世纪必将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世纪。然而,倘无一种良好适当的法学教育制度据以培养一批批合格的法律人才,人们很难想象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能够取得巨大进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每年都有众多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不同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走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各行各业,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在法学教育战线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兵,我为这些成绩由衷地高兴。可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制度并不令人满意,大量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非常严重。我在这里并不对中国整体的法学教育制度发表评论,只想谈谈对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一点意见。首先,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迄今尚未树立一个明确的目标。我们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究竟是发给那些花费四年宝贵青春的莘莘学子以一纸进入法律职业的许可证,还是使他们具有在未来职业中必备的常识、认识社会的原则以及作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良知?究竟是应当培养出精通某一门或几门法律科学知识的专门人才,还是具有一般性法律知识并养成法律活动者应有的良好法律思维的法学通才?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就法律职业基本素质而言,作为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是这样几方面的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

内容概要

《民法案例》是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的配套案例教学用书,所选案例按照《民法》的编、章顺序编排,但不再分节,直接按章排序。    本书所收案例大部分是真实的案例,但是,为防止负面影响,除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和其他已经公开发表的案例外,在保持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作了模糊处理。我们认为,这不会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也有一部分案例是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编写的。

作者简介

张玉敏,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长期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以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丰硕的学术成果,博得学生的爱戴和同行专家的肯认,是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社会兼职有:重庆市科技顾问团顾问、全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理事、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重庆市工商管理学会副会长、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咨询。张老师是改校最年轻的女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多年来,给博士生、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讲授过民法、知识产权法、外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罗马法、继承法等课。以她为首摸索总结:启发式、实践性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获1994年四川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为提高我校民商法教学水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独著《继承法律制度研究》2.主编《知识产权法》3.主编《继承法教程》4.《中国民法学教程》副主编5.主编《法学大词典》6.主编《民法自学指南》7.主编《民事疑难案例评析》8.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9.《民法实践教程》副主编10.参与编写《民法通则教程》(获1988年教师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1.参与编写《中国民法学》(合同部分)(获1992年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995年校优秀教材一等奖)12.参与编写《民法通则讲座》13.参与编写《证券法学》14.参与编写《民商法学全书》15.参与编写《中华法学大词典》(民法卷)。

书籍目录

绪论 民法案例解析指导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1 讨论案例: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2 讨论案例:指出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案例3 讨论案例: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第二章 民事主体  案例4 教学案例: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案例5 教学案例:某大学是否应当为其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  案例6 讨论案例:出资不实应在虚假出资的限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7 教学案例: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8 讨论案例:兼并者是否要对被兼并企业未披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9 讨论案例:建深公司是否应当对其保管员的虚假证明行为负责  案例10 教学案例:个人合伙所欠债务如何处理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11 教学案例:八千元买件市值不足八百元的皮衣是否显失公平  案例12 讨论案例:因出卖人弄错价格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可否撤销  案例13 教学案例: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案例14 讨论案例:双方为逃税而确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例15 教学案例:戏谑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案例16 讨论案例:买方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卖方不告知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何种民事行为第四章 代理  案例17教学案例: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诉东方公司、合利公司抵押借款纠纷案  案例18 教学案例:信用社是否应当对代办员收受存款的行为负责  案例19 教学案例:代收参展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名代理  案例20 教学案例:女友卖车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21 教学案例:擅自加印挂历侵犯著作权,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2 教学案例:代理人擅自以货抵款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案例23 讨论案例:法定代表人越权经营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24 讨论案例:本案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买受人付款  案例25 讨论案例:顾工等诉深圳青年杂志社等超越版权交易委托权限案  案例26 讨论案例:业务员利用空白合同书订立购买服装的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五章 时效  案例27 教学案例:向一个连带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否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案例28 教学案例: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债权人还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29 讨论案例:钢铁公司是否能够通过诉讼强制承租人交付租金  案例30 讨论案例:买来的房子居住近三十年,房主是否还可以要求返还  ……第六章 人身权第七章 物权第八章 合同第九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十章 担保第十一章 继承第十二章 侵权责任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民事主体案例4教学案例: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的效力[基础知识]本案涉及从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买来的遗失物可否获得所有权的问题。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主要是以年龄和智力为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从年龄而言,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肯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要看他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若能,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否,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从精神状态而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就是遗失物买卖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本案的丁并未归还,由此导致遗失物买卖效力的问题。这就涉及《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另外,本案还涉及善意取得问题。[争点及评析]本案争议的问题有:第一,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乙丢失手表,其监护人是否应当负责偿还;第二,丙与丁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能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甲和乙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1.甲、乙之间手表借用合同的效力甲为成年人,乙为未成年人,而且由于甲、乙系邻居,甲应当知道乙是未成年人。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未取得乙的监护人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追认,因此,甲、乙之间的手表借用合同无效(在当时,手表应视为贵重物品)。2.丙、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手表本为甲所有,被乙借去而遗失,由丁拾得。《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丁拾得手表之后,理应归还失主乙,如果不知道手表的主人,则应当将其交给组织春游的老师或者交给公安机关。但是,丁并未如此做,而是以20元的价格卖给丙。由于丁系未成年人,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3.丙能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由于丁不是手表的所有人,其转移手表所有权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只有经过所有人的追认才有效,如果甲不追认,丙即不能通过丁的交付行为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原理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该手表系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丙也就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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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第2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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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质量不错,正版图书应该是。就是没看到后面的内容,不知道是不是像前面一样基础。还有,我看的一个案例编者说法院判的不对,然后说自己的观点。这种做法我有隐忧。呵呵,内容和销售商的无关哈
  •   介绍内容很详细,案例也具有典型性!
  •   案例分析较多,但希望不断更新呀,书的质量也好,分析可以再详细下去!
  •   民法案例教材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参考书,值得一读。
  •   学习民法必看案例书 这本从基础出发 很好
  •   对学习民法不错有案例有解释
  •   用来写读书笔记,内容很不错,符合自己和老师的要求
  •   很不错的,引导入门,培养思考方式
  •   教学案例解释的很详尽,但是讨论案例都没有答案
  •   讨论案例没有答案,案例都还很典型,但是分析的还是少些,对于初学者有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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