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嘉 编  页数: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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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

内容概要

近年,我国的商事立法、修法活动较为活跃,新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保险法》,重新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商法案例分析》是为了配合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而编著的,其立足于我国的商法实践,结合新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本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四章保险法、第五章票据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海商法。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完整、全面地涵盖商法的实际适用,但是由于新法制定后,还有诸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新法中确立的众多制度也还没有在实践中经受足够的检验,有一些问题是我们还没有看到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主体 第二节 商行为 第三节 商事登记 第四节 商业名称 第五节 商业账簿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设立和公司人格 第二节 股权与股权转让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公司的变动第三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 证券交易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四节 证券主体制度 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第四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第五章 票据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破产重整和解 第七节 破产清算第七章 海商法 第一节 船舶和船员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四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五节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六节 船舶碰撞 第七节 海难救助 第八节 共同海损 第九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十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章节摘录

(1)申请的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本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一不受理一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日)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2)裁定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其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一受理一驳回(受理后宣告前)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0日)。3.裁定受理申请的程序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即应在法定期限作出受理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而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二)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后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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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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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案例分析很到位,每章节的开始还会罗列常用法条。
  •   书不错,可惜案例比较老
  •   书很好,值得
  •   但是建议确定有时间看再买
  •   不过配套的不是我们学校的教材 遗憾哦
  •   还 行,给别人买的,据说凑活
  •   本身专业不是法学,只是感兴趣买来拓展知识面的,还没开始看,但是看案例比看纯理论要有趣的多。
  •   只要你喜欢书的内容 那就请相信卓越的质量 我在卓越买过很多书 确实很不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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