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王利明  页数: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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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总则就是关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则。总则不仅统领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而且统领整个民商立法,是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①,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民法典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始于18世纪普通法对优士丁尼编纂的《学说汇编》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后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分展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②因此,“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③,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体系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确立。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民法典,所以,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加以构建。《民法通则》具体分为九章,即“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从民法法典化的视角来看,民事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民法典分则的内容,不应再纳入总则之中。有关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分别在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作出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属于国际私法的内容,不应纳入总则。

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并为民法各个部分所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民法总论》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民法总论》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进行了探讨。  全书体系完整,逻辑清晰,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的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奖项。先后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物权立法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民法典体系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等。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二十余部个人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核心报刊上发表论文三百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第二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六章 民事权利第七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物第三编 民事主体第八章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第九章 自然人第十章 法人第十一章 合伙第十二章 国家第四编 法律行为制度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概述第十四章 意思表示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编 代理制度第十六章 代理制度概述第十七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六编 民事责任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第七编 时效和期间第十九章 时效制度概述第二十章 诉讼时效第二十一章期间与期日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第三,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由于我国许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适应改革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调整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在立法之初对嗣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缺乏通盘的考虑,也由于没有考虑到民法自身的体系化,使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难免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现象。在民法典的体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逻辑结构,在民事普通法中形成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内在结构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与各个单行的民事立法尤其是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和谐体系;并可以形成一套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有效地为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完整、和谐、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一方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其适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民法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例如在分析具体案件中原告享有何种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具有合同关系,则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如果没有,则判断是否存在无因管理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才判断是否存在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通过此种体系的安排使其成为稳定的规则,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不因国家的某项政策而随意发生改变。至于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特殊领域,则可以通过颁布某项特别的民事立法加以调整,尽管此种特别民事立法可能会因时因地发生变化,但是,民事生活中的基本规则不会随意发生变动。从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的发展历程来看,虽然社会历尽变迁,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体系性使然,这些民法典得以在其体系框架内容纳这些新制度,民法典依然保持了生命力,历经数百年而岿然不动,这就充分说明了体系对于保证民法典的合理性,从而维系民法典的存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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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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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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