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页数:369  

前言

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享有的最高利益。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维持其自身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话,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前提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不仅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实现人格自由、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条件,也是享有和实现财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人格权制度虽然可以溯及到罗马法,但该制度主要是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逐步发展和形成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起初,人格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人类社会一百多年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尽管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人格权都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中是一项具有广阔前景的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例如,在新近的民法典中,都丰富了关于人格权的内容。①自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以后,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人格权制度,从此,人格权成为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司法实践开始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对人格权实行周密的保护。《民法通则》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内容概要

《人格权法》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人格权法》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    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等类型。    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请求权体系。    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高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人格权总论  第一章 人格权概论  第二章 人格权法  第三章 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五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第六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七章 人格权的保护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  第八章 生命权  第九章 身体权  第十章 健康权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权  第十二章 姓名权  第十三章 名称权  第十四章 肖像权  第十五章 名誉权  第十六章 信用权  第十七章 隐私权  第十八章 贞操权第三编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第十九章 侵害人格权责任形式  第二十章 精神损害赔偿

章节摘录

第二,侵害行为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一方面,网络上人格权侵害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例如,通过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就与传统上的隐私权侵害方式不同。传统上侵害隐私的加害人通常与隐私权人具有一定的关系,并且也易于认定。但在网络上,加害人和受害人可能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任何联系。进入网络之后,人人可能是信息接受者也可能是传播者。②在纸质媒体的情况下,人们只是被动接受信息的受众,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上的每一个用户,也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并且侵害人通常往往以匿名的形式从事网络活动,其实施侵害行为以后,查找侵权行为人也比较困难。③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侵权地域具有不确定性,比如,某人坐在家里,就可以以匿名的形式发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辞。网络的技术性越来越强,使得对人格权的侵害更为复杂。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通常需要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例如,Cookie的运用,黑客用于远程攻击的木马程序、群发邮件技术等,就属于此种典型。④第三,侵权责任主体往往具有特殊性。在网络上的人格权侵害,其可能涉及多个侵权主体,如网络信息最初发布者、网络经营者、搜索引擎、各种门户网站、论坛,以及无数的传播者等。这在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上就发生很大的困难。就网络经营者而言,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成为责任的主体。它们既可能成为直接的侵权人,也可能是侵权行为的纵容者。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正是因为这一原因,网络侵权成为特殊类型主体的侵权。第四,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由于互联网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通过网络手段侵害他人人格权,一旦特定信息在网上公布,则迅速在网上传播流转,而且是向全世界传播,可以无数次下载,影响极为广泛,损害后果无法确定。通过赔礼道歉、更正等方式并不能及时、完全地消除损害后果,恢复到权利未受侵害的状态。⑤甚至有许多学者认为,网络侵权发生以后,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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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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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人格权法方面的权威著作,多位法学老师推荐的书本。王利明教授是人大著名的教授,所著书本自然有其独特之处
  •   王利明先生的人格权法讲解精到,是初学民法者值得一读的教辅。
  •   一直都忘记评价了。真是抱歉啊
  •   学校里要求的书,有点贵。。
  •   书不错 价格也合理 就是物流实在让人无力 送货过来六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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