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曹祖平  页数:402  

前言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经济发展知识化、国际商务电子化的特点,使得国际商法的许多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鉴于此,为适应国际商法新的教学需要,我们重新编写了本教材。对此,有如下两点说明。一、关于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商法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商事仲裁法等,其中每一部“法”都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学习与研究。事实上,在经济贸易专业的教学实践中,有些法已经分离出来作为专门的学科了,例如,运输法与保险法。同时,国际商法与一些学科的内容也有交叉,例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技术转让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就与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等有关内容大同小异。此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传统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基于这些考虑,本教科书包括下列九章。

内容概要

为使本书内容进一步充实,结构进一步完善,同时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本书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原来有关章节中文字和段落有明显错漏之处作了改正与补充,使之完整无缺。  二、对各章有关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删,其中删除或补充内容比较多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这四章,使其结构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  三、对中国有关的商事立法进行了归纳,使之条理化,便于了解和掌握。这次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与中国法律部分所做的简要归纳,是参阅了有关著作、论文与评论,基于此取舍与整理而成的。编者对这些材料来源深表感谢。这些材料来源已增补于每章后面的“主要参考书目”部分。有几篇文章是从网站上查阅到的,难以查考其具体出处,因此只能以网站名作为其出处,恳请有关作者见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  第四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概念与比较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第二节 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其他商事组织  第五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五节 中国的票据法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四)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是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基本各国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与金额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在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法院、亲属法院与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案件。商事法院限于第一审法院,所以,并不成为与普通法院并行的体系。有些国家,例如,意大利、荷兰、葡萄牙与巴西等,已取消了商事法院,把这类案件移交普通法院受理。上诉法院主要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但是对可以提出上诉的条件,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关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是上诉审法院或再上诉审法院;而有的国家则规定,最高法院只能维持或撤销原判决,不能进行实体审理。此外,有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芬兰一卢森堡与瑞典等,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有些国家,例如,西班牙、瑞士以及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虽然设有行政法院,但是隶属于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庭,没有形成独立的审级层次;另外一些国家,例如,日本、丹麦、挪威、阿根廷、巴西、智利与秘鲁等,则不设行政法院。有些国家除设有行政法院系统外,还有其他一些独立的司法机关,例如,德国设有劳动法、税法的最高联邦法院,瑞士设有关于海关法、军事法、社会保险法等的联邦法院。有些大陆法国家实行联邦制,其法院组织体系更为复杂,往往在州法院之上还设有联邦法院。二、普通法系(一)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南非原属大陆法系,后被英国吞并,受英国法的影响,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斯里兰卡也有相似的情况。菲律宾原是西班牙殖民地,属大陆法系,后来随着美国的入侵,引进了英美普通法的因素,所以,菲律宾也是一种混合体。中国香港也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是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英国和美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之分,但是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了解两国的法律与法院。

后记

本教材之所以能够顺利编写,编者必须向有关项目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本教材是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资助下编写的,如不得’益于该项目的支持和推动,本教材的编写工作则是无法启动的。其次,本教材中采用了不少国内著作中的有关论述,如没有对这些作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参考和引证,本教材要编写成功则是不可能的。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们对本教材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建议,如果没有他们的精心校对和编辑才干,本教材中的不少错漏之处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无疑是集体编写的结晶:包含着上述项目的大力支持,有关作者的科研成果以及编辑们的敬业精神。   对此,编者再次表示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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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0条)

 
 

  •   老师推荐的教材,内容很全的,很不错的
  •   都是我需要的书 赞!我特别喜欢
  •   书挺不错的,就是有一本书有点小瑕疵
  •   正在用呢,质量很好呢,是正版书,快递也给力啊
  •   当当的书就是便宜实惠,而且很不错哦。
  •   是要买的书 ,正
  •   为什么那么的脏啊········
  •   考试用的,不错,快递也给力
  •   质量没话说的
  •   基本法则是有的,跟老师的课程相匹配的程度稍欠缺,因为老师会课外知识多补充小案例。如果书里能配套小案例就更好便于理解贯通记熟了。
  •   还可以,就是有点混乱
  •   上课指定用的课本,书本很新,但是纸张一般般,送货速度也还行。
  •   我买的是学校的教材,比学校的还贵.....
  •   老师推荐书目,可以
  •   貌似废话很多,条理也不清晰,但是作为教科书就当作是浪费钱吧,悲哀
  •   内容很丰富,解说到位
  •   还好吧,应该是正版的,不错
  •   哎!也是我,就按照书讲课才,不一定比这个博士讲的差~~~哎!教学相长啊!
  •   书的质量很好,是教科书来着,发货速度一般
  •   书的纸很薄很黄 感觉在库里很久了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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