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方  页数: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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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贞观十四年(640),唐灭麴氏高昌王国,建立西州(今新疆吐鲁番地区)。西州位处西域东部内地通往西域的咽喉地带,是唐朝经营西域的重要基地。唐朝在此实行了一整套政治、经济、军事、交通制度,同时建立了一个完整庞大的官吏队伍。这个官吏队伍分布在州(州郡、都督府)、县、军府、市、镇、戍、烽、乡里、城坊以及馆驿、长行坊等各级机构组织中,在唐朝统治西州乃至西域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毫无疑问,研究这个官僚队伍是我们研究西州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我们研究西州政治制度的基础。  秦汉以来中央集权官僚体制高度发展,官僚队伍成为封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僚问题也成为史学研究的重点对象。然而,由于封建史家多以纪传体记史,达官贵人充盈史籍,地方卑官罕有记载,因此,造成中央官吏研究兴旺蓬勃,而地方官吏研究却相当薄弱的局面,这个问题在中古史研究领域尤其严重。唐西州官吏研究却得天独厚。一个世纪以来,吐鲁番出土了几千件唐代原始官府文书,披露了大量有关官府官吏的信息,为研究当地官吏问题提供了第一手宝贵资料,使我们研究西州官吏不仅成为必须,而且成为可能。本课题即以这些出土文书为主,兼采石刻墓志、敦煌文书、传世史籍,对唐西州官吏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考证。

内容概要

  西州是唐朝经营西域的重要基地,唐朝在此建、立一整套政治、经济、军事、交通制度和机构的同时,还建立了一整套庞大的官吏队伍,以与之相适应。西州既是正州、又是边州和军州的特性,决定了西州官吏系统比一般地方官吏系统复杂得多,并分布在州府(郡府、都督府)、县府、军府,以及市、镇、戍、烽、乡里、城坊等各个层级的军政和交通组织之中。一个世纪以来,吐鲁番地区出土厂几千件唐代原始官府文书,披露了大量有关西州官府和官吏的信息。《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兼釆石刻墓志、敦煌文书、传世史籍,对唐西州官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考证。全书共分六章,分别研究了西州的高级官员、中低级官员、五个县的县级官员、四个折冲府的官员,以及军镇、戍、烽等官吏,西州州县的属吏,乡里城坊的职役等。全书共收录约七百位官吏(职役),并尽可能对这些官吏的任职时间给予了考证。书末附有《唐西州官吏任职简表》。由此。西州官僚队伍比较清晰地早现出来,有助于深化学术界对唐代地方官制的认识。

作者简介

  李方,女,1955年生。1982年获武汉大学历史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文物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北边疆研究室主任、“新疆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边疆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中国疆域历史、敦煌吐鲁番文书、墓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以及边疆现状调研工作等。2008年荣获政府特殊津贴。出版著作六部,发表论文、译文等一百余篇。其中,《敦煌(论语集解>校证》(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获第四届中国图书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古籍整理图书奖一等奖;《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五届优秀科技成果奖二等奖。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唐西州州级高级官员第一节 长官(刺史、太守、都督)第二节 上佐(别驾、长史、司马)第二章 唐西州州级中低级官员第一节 勾官(录事参军事、录事)第二节 功曹参军事第三节 仓曹参军事第四节 户曹参军事第五节 兵曹参军事第六节 法曹参军事第七节 参军事第八节 市司官吏第三章 唐西州县级官员第一节 高昌县官员第二节 天山县官员第三节 交河县官员第四节 蒲昌县官员第五节 柳中县官员第六节 未详县官员第四章 唐西州州县属吏第一节 州上佐、勾曹、功曹及仓曹属吏第二节 州户曹、兵曹、法曹属吏第三节 高昌县属吏第四节 天山县、交河县、蒲昌县、柳中县属吏第五章 唐西州城乡里坊职役第一节 城主、城局、坊正第二节 诸乡里正第六章 唐西州折冲府官吏第一节 前庭府官吏第二节 蒲昌府官吏第三节 岸头府官吏第四节 天山府官吏附录一 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补附录二 唐西州官吏任职简表附录三 征引文献及部分论著名称后记

章节摘录

  行下守的原则,此处可以称做“行”的散官,只有朝议郎和承议郎,这两件文书中的“给事郎行丞元泰”,散官都为“给事郎”,估计两件文书时间相近,因此,两件文书中“方”的散官也应相同)。  这两件文书中还有“给事郎行丞元泰”,其职官为高昌县丞,散官为给事郎(“车牛处置”文书中“给事郎”后所缺字当为“行”字)。“车牛处置”文书第8行记时间在垂拱三年四月,“人考入状”文书缺纪年,根据两件文书中元泰散官相同推测,两件文书时间应该相近。  我们将这两件文书中的“方”与前举“买鞍马事”及“勘当失盗事”中的“方”字相比,发现四件笔迹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县文书,时间又都接近,签署笔迹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结论,此“方”为同一个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县令?由于前两件的签署未存“白”、“示”一类标志身份的用语,不能确认。但据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长官过目,由长官“付司”,“方”在此牒后直接批示,应为长官县令;又,此牒涉及失盗事,如前所述,狱讼应由县令亲自处理,然则“方”也应为长官;再有,调露元年(679)左右高昌县约有一位尉名“知过”,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县有一位尉名“闻”(皆见上文),“方”从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为县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没有任何迹象证明其为县丞。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方”为长官的可能性很大。这就是说,“方”从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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