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  页数:469  

内容概要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的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书籍目录

一、物权纠纷案例
 1.何绍灿诉程云夫物权纠纷案(物权登记错误)
 2.原告喻世勇与被告李浩、被告郑先平、第三人田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二被告反诉、第三人单独起诉案(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
 3.赵有利诉朱力南借名买房案(房屋所有权确权)
 4.卢丹妮诉周澜华、丁宇博所有权纠纷案(不动产公示)
 5.国营桂林xx公司诉周xx、梁xx汽车买卖协议纠纷案(国有资产定性)
 6.郝锦元等人诉上海恒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相邻关系)
 7.张柳云诉卢光林等财产权属纠纷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8.宋隆霖诉王乐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9.马文新诉洪文胜、李琼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王亚蕾诉东营海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服务合同)
 11.江选友等39人诉阳西县织贡镇苏村村委会丹霄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12.吕露妹等诉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吕厝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成员征地补偿款分配案(征地补款)
 13.万玲婷、张文树、万雅鑫、张万钦诉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权属案(征地补偿)
 14.厦门鑫油造漆工业有限公司诉厦门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案(抵押权善意取得)
 15.郑巍诉陈剑平等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案(被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16.原告严以芬诉被告周德井抵押权注销登记纠纷案(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人身权纠纷案例
 17.王菲诉张乐奕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案(名誉权、隐私权)  
 18.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名誉权)
 19.王家凤诉王家山侵害人格权案(其他人格权益)
 20.南通双林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诉《新世纪周刊》社等名誉权案(名誉权)
 21.张艺谋诉华夏出版社、黄晓阳名誉侵权案(名誉权)
 22.王海挺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案(信用,侵害的责任承担)
 23.傅梅诉美国国际纤维素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姓名和名誉权案(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24.赵江诉刘联合、赵芳姓名权案(姓名权)
 25.陆永兴诉薛仲良肖像权纠纷案(肖像权)
 26.廖萍诉曾军隐私权案(隐私权)
三、合同纠纷案例
 27.刘永平诉冯仁全悬赏广告案(悬赏广告)
 28.安新华诉北京市大食客饮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餐饮服务合同)
 29. 董淑萍诉陈紫薇等房屋买卖合同案(无效合同)
 30.张云龙与百汇公司外汇买卖委托合同纠纷案(无效合同)
 31.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徐利光代位权案(债权代位权)
 32.陆飞诉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亚萍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33.于静诉孙江泰合同纠纷案(虚拟财产买卖合同)
 34.楼高荣诉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车位买卖案(人防车位买卖合同)
 35.何荣、何建荣诉周剑锋、陈文艳、周长生彩票案(彩票买卖合同)
 36.李桂允诉惠亚军等三人民间借贷案(民间借款合同)
 37.王忠欢诉许光大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帮工与承揽的区分)
 38.杨拜祥诉南通瑞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
 39.张容境诉上海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40.程钢诉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案(法律服务合同)
 41.上海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诉王龙根居间合同案(显失公平)
 4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案(居间合同)
 43.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储蓄合同)
 44.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
 45.毛跃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
四、侵权纠纷案例
 46.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诉孙佩蓉财产损害赔偿案(财产损害赔偿)
 47.沈源林诉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证书的价值赔偿)
 48.陈国军等诉北京金丹隆种子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假种子致损的责任认定)
 49.杨维雨、刘华军诉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海上污染损害赔偿)
 50.王卫生诉海安县李堡中心卫生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损害赔偿)
 51.黄祥生诉北京北方圣医堂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欺诈)
 52.朱连亚等诉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损害赔偿案(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
 53.钟有兰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无证驾驶致害的交强险责任)
 54.沙志存等诉王可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多人伤亡下的交强险分配原则)
 55.陈朝英等诉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56.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诉詹明亮、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特种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57.顾卫珍等诉施伟交通肇事案(车辆被挂靠人责任认定)
 58.黄德全诉程光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59.薛英等诉陆颖颖其他特殊侵权案(其他特殊侵权、善良风俗)
 60.曹桂华等诉间志华损害赔偿案(见义勇为者的受害补偿)
五、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
 61.赵宝中、马淑丽诉龚嘉旭、龚其贤、汪跃英配偶权纠纷案(配偶权)
 62.张玉香与祁万钧离婚案(离婚财产分割)
 63.王柏明诉方美兰离婚案(离婚财产分割)
 64.杨辉武诉杨x字及第三人刘志红赠与合同纠纷案(离婚赠与合同)
 65.赖瑞楷、郑少香诉赖玉峰、赖吉荣、赖秀珍抚养案(抚养权)
 66.屈艳诉刘振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抚养关系变更)
 67.张冰诉薛x桐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
 68.程天x诉程德x抚养费案(抚养费)
 69.许瑞清等诉许国清确权、继承纠纷案(析产继承)
 70.宋海燕诉宋春华继承案(财产继承)
 71.王阿芬、王云定、王菊芬、王爱芬诉王云德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定继承)
 72.朱月娥三姐妹诉兄弟朱玉斌夫妇遗嘱继承纠纷案(遗嘱继承)
 73.车秀英诉万龙昌等返还原物案(遗嘱变更)
 74.王家珍诉罗玉英继承案(继承)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75.孙百权诉正兴集团本溪车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工伤保险)
 76.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确认劳动关系)
 77.庄俊杰诉厦门金鹏人造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
 78.饶钦福诉广西南宁新原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案(退休职工返聘)
 79.林伟明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解除劳动合同)
 80.威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吴东林经济性裁员案(解除劳动合同)
 81.罗娟诉南宁市晓雯音乐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案(“就业协议”性质的认定和用工时间的确定)
 82.赵宪君诉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案(人事争议)
 83.李克俊诉天津甫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
七、其他
 84.北京儒鼎时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程爱华法律服务合同案(滥用撤诉权)
 85.傅校英诉弗兰克?阿尔弗雷德?汗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决事件的推定效力)
 86.陈志英、吕炳华、吕瑞琼、吕瑞芬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87.颜忠良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当事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洪文胜、李琼诉称 1)原审法院将所有权及使用权混为一谈,以洪文胜、李琼没有所有权来认定其无使用权,以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均错误。原审法院审查本案时,重点审查洪文胜、李琼对于诉争的天台及走廊有无所有权,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认定诉争天台属于共用部分,从而得出结论洪文胜、李琼对于诉争天台及走廊无使用权;但事实上,当事人无所有权时,同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原审法院以洪文胜、李琼无所有权来判定其无使用权,逻辑错误,故其判决结果必然错误。 2)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要求洪文胜、李琼停止占用诉争的天台及走廊,此项判决错误,且非法剥夺洪文胜、李琼对物业的使用权。第一,占用包含两种含义:占有及使用。洪文胜、李琼对于诉争的天台及走廊有使用权。本案中如诉争的天台及走廊属于洪文胜、李琼专属部分,那理所当然,洪文胜、李琼对此部分享有使用权,且享有排他的专属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即便此诉争天台及走廊属于公用部分,作为业主之一的洪文胜、李琼对此公用部分仍有使用权,洪文胜、李琼仍有使用、利用诉争天台及走廊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故无论诉争的天台及走廊是专属部分还是共用部分,洪文胜、李琼对此均有使用权。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要求洪文胜、李琼停止占用诉争的天台及走廊的判决明显错误,非法地剥夺了洪文胜、李琼作为业主对物业的使用权。第二,洪文胜、李琼对诉争天台及走廊具有使用权,且具有专有使用权。洪文胜、李琼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以附件形式明确约定:“乙方(即洪文胜、李琼)对于27B(诉争天台)有使用权,乙方有责任维护,保养天台”;同时在合同的附图中注明:诉争天台为“27楼B单位专用平台”。此合同签订后,洪文胜、李琼及时支付了含取得天台使用权对价在内的购房款。从此法律事实来看,即便此诉争天台属于公用部分,那洪文胜、李琼与开发商签署的关于诉争天台使用权的约定应为租赁协议,即洪文胜、李琼以租赁形式,通过一次性支付价款取得诉争天台的专有使用权,故双方关于诉争天台使用权的约定应有效,而不能简单地以诉争天台及走廊属公共部分而否定洪文胜、李琼与开发商对于此部分使用权的约定。 3)原审法院判决第二、三项要求洪文胜、李琼恢复诉争的天台原状,此判决错误,且没有事实依据。第一,本案中,洪文胜、李琼无论如何都系诉争天台及走廊的共有人之一,绝对享有使用权。现要求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洪文胜、李琼恢复天台及走廊的原状,此判决侵害了洪文胜、李琼的合法权益,限制或剥夺了洪文胜、李琼行使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如此项判决正确或成立,那结果为:任何业主使用此诉争天台,只要有任何改变原状的任何使用均是违法的,其他方均可主张恢复原状。本案中,如洪文胜、李琼在使用天台时对马文新造成影响或损害,应是判决洪文胜、李琼停止侵害,如有损失,则赔偿其相应损失;而不应判决洪文胜、李琼恢复诉争天台的原状。第二,从马文新提供的证据来看,洪文胜、李琼行使使用权时,并未侵害马文新的权益。本案中,马文新在原审中诉称其权益被侵害有二:其一,洪文胜、李琼在诉争天台摆放花草,以致枯叶、飞虫、蚂蚁掉落马文新的家中;其二,浇水时的马达声影响其休息。原审法院仅凭马文新提供的10张自己拍摄的相片即认定前述侵害成立,显然证据不足:首先,照片是马文新自行拍摄,且拍摄的图片可以编辑、剪接修改,此照片不具有真实性。其次,照片系局部照片,此照片拍摄地点是否是马文新家中?照片中的枯叶、飞虫、蚂蚁是否系诉争天台掉落等问题并不能依此照片而认定,故此照片不具关联性。再次,浇水时的马达声是否影响其休息?证明噪音的问题是无法用照片来证明的,也证明不了。故原审法院认定洪文胜、李琼使用天台,侵害了马文新的合法权益没有充分的证据,也没有事实依据。最后,洪文胜、李琼于天台处摆放花草是合法使用。既然对天台有使用权,故洪文胜、李琼于天台处摆放些许花革、鱼缸等物品,在不影响或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下并无不当,也是合法的使用。第三,马文新在原审中起诉洪文胜、李琼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复函可证明,马文新所购买的商品房中未包含诉争天台及走廊的面积,也即马文新没有对诉争天台及走廊的所有权。即便诉争天台及走廊系公共部分,那此公共部分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归全体业主,马文新也无权代表所有其他业主起诉洪文胜、李琼停止占用诉争天台及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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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著。《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辨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分为:物权纠纷、人身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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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实用型书籍。对刚涉入法律行业的人有较大帮助,
  •   书编写的非常不错,解决了很多实务问题
  •   帮别人买的,期待中
  •   虽然没派上用场,但东西很好,很值得一看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很不错的一本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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