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与民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范忠信  页数:803  

内容概要

本卷主要探究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含制度和观念)的基本体系和基本精神。与从前所有关于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行政制度史、
中国行政法制史的教材和论著不同的是,本书格外注重探究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和惯例的根本理念或精神,也就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探讨传统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及其理念,探讨在传统中国政治过程中的官民关系的实质内涵。我们认为:
“为民父母行政”是中国传统政治和行政制度的最基本立足点或出发点,是中国传统政治和行政制度的灵魂。本卷以此为主线,梳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和惯例的内在体系及逻辑架构,破译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奥秘,阐释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精神和特质。
本卷分为五大部分。这五大部分构成一个按照新的思路对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进行初步阐释的系统。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编 传统中国的国家和行政:特质和理念
 第一章 传统中国的国家特质和理念
第一节 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过程及其特色
第二节 传统中国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
第三节 古代中国典型的国家理念
 第二章 传统中国行政的特质与理念
第一节 “作君”“作臣”关系与行政
第二节 “作亲”“作子”关系与行政
第三节 “作师”“作徒”关系与行政
第四节 “三作”的家长制本质及其肇因
 第三章 礼乐政治与中国传统行政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礼”与“乐”
第二节 礼、乐、政、刑四者关系
第三节 传统中国行政中的礼乐
第二编 传统中国的行政主体法制
第三编 传统中国的行政行为法制
第四编 传统中国的行政救济法制
本卷后记

章节摘录

  二、中央行政派出机构的权力特征  中国古代的中央行政派出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临时因特别行政或监察事项而设置,即因事而设,事罢则废止;另一种是因某类经常性事务设置,且长期存在,逐渐常设不废,成为具备稳定性的派出机构,转化为正式职官系列。但后者常常由前者演变而来,即专项事务完毕后发现该机构仍有办理后续类似事务的必要,或仍需以此官职机构安置人员者。  中央行政派出机构的权力来源,多为皇帝单独敕令,而不是一般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说,中央派出机构理论上讲都是皇帝差遣的使者。随着官僚体制的发展,后来也出现了权力来源于六部、对六部负责的情形。中央行政派出机构具有职官名与机构名合一的特征,使职的称谓即派出机构的称谓。后来,派出机构在长官之下具备了属官及办公衙署,则成为固定的使司,派出机构即趋向于正规化、固定化。此时,派出机构即由直接隶属于皇帝的特殊差使转变为官僚行政体制内的固定职官级别、层级或环节。  因临时事项而设置的派出机构,是中央行政派出机构的主流。这一类具有临时性质的派出机构的权力,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直接对皇帝负责,权力极大。这一类派出机构是皇帝的特派员,代表皇帝,故常位卑而权重。如汉武帝时设置的直接使者,“衣绣衣,持斧,逐捕盗贼,督课郡国,东至海,以军兴诛不从命者,威振州郡”②。又如东汉所设置的清诏使,即使如不满二十岁、毫无资历的范滂出任,也足以使那些有劣迹的地方长官“望风解绶而去”③。  其二,权力与事务相始终,事毕则权力亦废止。如西汉昭帝时的“主历使者”,是专为修历而设。如唐代曾派的册立使、吊祭使、和亲使,等等,都为专项事务而设。  其三,权力的内容由皇帝授权而定。在形式上,这类派出机构的权力来源于皇帝的“诏”、“敕”、“制”等命令,皇帝的命令规定了这类派出机构的权力界限。唐律对这类使职越权行为作出了限制。《唐律疏议·职制》载:“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余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杖七十。”可见,由皇帝派出的“制使”,必须依制命行事,不得干预其他事务,不得辜负其使命。  部分中央行政派出机构久设不废,开始有确定的员额、职掌和统属,形同正式的在编官员。这种派出机构的权力,通常被纳入官僚制的轨道,受到正式的国家法制及上下级统属关系的约束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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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主编的《官与民: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从中传统中国的国家和行政、传统中国的行政主体法制、传统中国的行政行为法制以及传统中国的行政救济法制四个角度论述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体系。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性,以“礼乐政治”为核心,贯彻儒家思想及中央集权制度,具有一整套独特而完整的封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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