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

出版时间:2007-3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树义  页数:317  字数:5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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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属于比较难掌握的内容。说其难,原因并不在于其内容本身的复杂,而在于我们对行政活动的陌生。惟其陌生,解答有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其实,如同我们每时每日都在亲身体验的民事活动一样,行政活动也是无时不往、无处不在的。只是因为我们没有机会主动的实施而更多地受动——少了生活中的切身体验,自然就多了考试里的切肤之痛。但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任何事物的掌握都以寻找规律为要义。本书的目的即在于揭示行政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助考生顺利过关。  大体上说,考试中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重点、难点和疑点。  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而这个组织系统包括各种不同的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设置的诸多部门。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在实际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诸多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活动这一现象。鉴于考生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比较生疏,本书用重墨对政府机构作了一番描述。基于形象的把握,才可能有抽象的思维。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设置有所了解,然后才能运用行政主体理论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今年的考试大纲新增《公务员法》,考生应结合主体理论进行复习。因为行政活动的从事贯穿着这样一个逻辑:国家——行政主体——公务员。  复杂的机构必然产生复杂的行为。行政行为部分的内容虽然庞杂,但就司法考试而言,所需掌握的东西并不是很多。考试中行政行为部分所占分值比例并不高,且大都集中在对《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几个单行法律的考查。去年的考试大纲,新增加了《政府采购法》和《应急性条例》,考试申也只出现了小分值的选择题。考生除了将上述单行法作为重点复习外,还应当注意结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这条主线来把握行政行为的内容。今年的重要单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作为复习的重点来把握。其原因除了司法考试中考生熟知的“新法优于旧法”外,这一法律本身极强的实践性、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密切相关性也使之成为命题的热点。“有权利必有救济”。可能或业已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权利如何得到救济,使我们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成为必要。司法执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救济制度理所当然地要成为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头戏,在历年试题中所占分值比例具有绝对优势。不过对这两部分内容,我们建议考生在学习时以行政诉讼为主,以行政复议为辅。行政复议较之于行政诉讼,在许多原理上是相通的,在实践中是相容的。因此,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上,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作一比较,把握住行政复议的特殊性即可。本书即本着这样一个原则处理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  当然,国家赔偿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民来说,他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在于免受被诉行政行为不利后果的约束,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就不可避免。因此,考试也自然会涉及国家赔偿问题。诸如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等,历来是考察的重点。  也许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试图通过本书探求一种方法,一个与民事活动相区别的国家活动的逻辑起点。找到这一方法,从起点出发,就不会偏离行政活动的主线。当你从本书中领悟到这些,并进一步将所悟化为所得,相信距离成功已不是太远。

书籍目录

上篇  第一部分 行政法概述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四、历年试题精解  第二部分 行政行为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四、历年试题精解  第三部分 行政复议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四、历年试题精解  第四部分 行政诉讼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四、历年试题精解  第五部分 国家赔偿    一、重点问题分析    二、难点问题解惑    三、疑点问题探讨    四、历年试题精解    附1:行政法与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制作    附2:(2003年卷四第8题本题30分)下篇  第一部分 相关练习  第二部分 答案及分析

章节摘录

上篇第一部分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一、重点问题分析行政法概述一章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法入门必须掌握的基本原理。行政法基本原理无非围绕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行政法;二是为什么要有行政法;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通常,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在司法考试中并不重要,它只对理解行政法的内容不可缺少。但近年司法考试的简答论述题等主观性题出现并逐年增多,论述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基本原理的把握。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考生注意。“行政”的概念是学习和理解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性。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范围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一般行政,而是特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法规、规章、政策、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公共行政不同于一般行政。公共行政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旨在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国家目的和公共利益,以此维护公共秩序和增进公共福祉。一般行政的对象是自身事务,其宗旨在于实现并维护自身利益。公共行政是在宪政背景之下国家权力分立的产物,立法、司法与行政职能的适当分工是公共行政存在的前提条件。作为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即从属于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之下。公共行政的从属性为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基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成长的动机和目的所在。判断标准有时也要考虑公共性。行政权力是行政活动的内核,有时隐而不现。此时应当从“公共性”角度考虑:公共职责、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等。凡是有关公共性的活动都属于行政法规范与调整。公共行政是一个动态的范围,随时空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处于变化之中,所以对其做到精确的定义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为了能够尽量深刻认识“行政”的范围,我们可以借助于公共行政的分类方式:(1)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这是根据行政的目的对行政所做的分类,积极行政是指国家机关积极主动的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例如税务行政、环境行政等;消极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尽量控制自身权力的积极判断的能力,尽可能少的实施具体行政,例如警察行政就属于消极行政。此中对公共行政的分类是相对的,例如警察行政虽属于消极行政的范围,但是为了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要时也可积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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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 2008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修订版)》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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