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分析(下)

出版时间:2003-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小虎  页数:400  

内容概要

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超越直观,以理论注释刑法,为司法人员、社会公众提供测量具体案件与抽象刑法之间关系的精确、实用、高效的标尺,由此,赋予刑法以生命。刑法由抽象的文字表述,“文字之解释为先”(Sensus verbroum est aromalegis),“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念。‘‘刑法之解释不啻予刑法以生命,无解释则刑法等于死文,毫不发生作用’,e。刑法术是刑法学之首要的、最基本的研究。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我国刑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使刑法典成为一个相对庞的体系。1997年刑法颁布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1部特别刑法、3部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正。紧密关注刑法立法,对刑法进行精深的注释,无论是对理论研究还是对司法实践均有着重大的意义。张小虎博士从事过9年的司法实际工作,多年来潜心钻研刑法学,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扎实的理论功底。这本《罪刑分析》新作,对刑法具体各罪刑作了深入、全面、细致的剖析,其主要特点在于:    精确深人。对具体各罪的概念表述,强调“是对这一犯罪普通的、基本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特殊主体的概括描述。不应扩大至普通的、基本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内容,也不应缩小”。就具体各罪的构成要件而言,不仅系统、详尽地分析了具体犯罪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而且对客观要件的构成作了具体要素的分析,使刑法具有了极大的可操作性。对法定刑,按普通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等的不同,作了分层次的阐述。定罪比较部分,既点明了有待比较之罪的概念,又对比了其构成要件,尤其是对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犯罪形态作了具体的剖析。这些特点,在我国刑法论著中是不多见的。    开拓创新。论著博采众长,对诸多理论与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命题。例如,对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分析、对殴打行为的分析、对许多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罪过类型的分析、对不同条文中“暴力”内容的分析、对规范竞合等犯罪形态的分析等等。    简洁明了。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主观要件)、量刑规则(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对单位的处罚)、定罪比较等的体例,通篇一致、完整。对诸内容的表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概念明确,力求以公式化的框架解析复杂、深奥的刑法内容,使各罪间形成鲜明的对比。    内容新颖。论著对许多问题的阐述都交待了较详尽的理论与实际背景。紧紧把握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与刑法立法的最新动态,采用最新的有权解释,并对1997年刑法颁布后,所有的刑法修正案都作了具体的说明。    本论著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对学习、研究、运作刑法工作者的重大意义。本论著是注释刑法学方面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力作。

作者简介

张小虎,男,1962年8月生,江苏南通市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从事司法实际工作9年。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犯罪学、刑事侦察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等国内外期刊

书籍目录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之一    一、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    三、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第2条)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l款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刑法》第280条第2款)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条第1款)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282条第2款)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3条)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第1款)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第290条第2款)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条)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      《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      《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l款)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2款)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4款)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刑法》第296条)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      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  (一)概念: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与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要素:①危害行为:采取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破坏;②行为对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③行为结果: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破坏,是指采取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致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扰乱,是指起哄、干扰、制造混乱,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冲击,是指冲撞、强行进入、占据、围困、封锁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其他方法,是指与扰乱、冲击相当的一些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的方法,例如,进行煽动性演讲制造混乱,向游行队伍投掷石块、玻璃瓶等。行为人破坏的对象,是依法举行的、正在进行过程中的集会、游行、示威。本罪是结果犯,不仅实施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还必须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才充足普通的、基本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与公共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包括明知破坏的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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