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瑶  页数: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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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在呈现给读者的论著是黄瑶同志的《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原是她在北京大学取得博士学位的论文,在通过答辩之后又略加增修出版的。眼下全国每年涌现出的博士论文为数可观,但是国际法的博士论文并不为多。黄瑶同志是在饶戈平教授指导下学习的,名师出高徒,我有幸应邀为此书作序,首先应该向他们两位合作的卓越成果表示衷心的祝贺。  我开头先要讲的是:论文的选题非常值得称赞,抓住了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学习国际法的初学者经常忽视战争法,殊不知国际法这门学科原是从战争法开始的。黄瑶同志的论述以《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为切入点,对这一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所引发的争议,展开法理的解释和评析。自从《联合国宪章》诞生以来,各国学者无不承认二条四项为宪章的核心条款之一,但解释却各有所见,适用尤因时而异,这些前人的议论都经黄瑶同志审视评述,因此更能显示出宪章二条四项的重大理论意义。黄瑶同志选这个问题写博士论文更能发扬她基本知识的广博和深厚。相反地,目前有的博士或硕士论文读起来似乎头头是道,但经不起答辩或口试,甚至有的学生连大学教科书的国际法常识都答不出;这就是选题出了问题,暴露出某些学生基本知识的欠缺或薄弱。黄瑶同志则能通过她的博士论文表现出非常扎实的学术功底,读起来令人赞叹。

内容概要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是迄今为止国内学者对《联合国宪章》单一条款所做的最深入、全面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它以小见大,独具匠心,可供从事国际法、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等学科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阅读参考,对从事外交、外事和军事等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亦具有参考价值。  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论题。作者以评释《联合国宪章》第2(4)条为切入点,对这一规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条款及其例外条款在解释和适用上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从制定《宪章》的历史文件、联合国的实践,各国的实践、学者著述和国际法理论等多个方面进行解释和评析。对联合国成立以来所发生的多次国际军事行动,尤其是对冷战结束以来发生的重大国际军事行动,诸如1991年海湾战争、1999年科索沃战争、2001年阿富汗战争和2003年伊拉克战争等的合法性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深入的评析。

作者简介

  黄瑶,法学学士(1987年,中山大学),法学硕士(1991年,中山大学),法学博士(2002年,北京大学)。1997-1998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年海牙国际法研究院第29届海外讲习班学员(马尼拉)。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在《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外法学》、《外国法译评》、《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国际关系》、《台湾研究》、《武汉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学术研究》等全国核心期刊和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现代法律英语》(合编著,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国际法专论》(参著,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等。

书籍目录

引论一、论题的重要性二、论题的复杂性三、研究的缘起及设想第一章 国际法上使用武力: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一、20世纪之前:自由从事战争二、海牙公约:对战争权的某些限制三、(国际联盟盟约):部分禁止战争四、

章节摘录

  二、海牙公约:对战争权的某些限制  (一)海牙公约(第一公约)(1899年和1907年)  19世纪末,欧洲经历连年战争之后,和平运动席卷全欧,国际上开始出现了限制诉诸战争权的要求。较早反映此要求的国际法律文件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③,它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并经1907年10月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加以修订完善的一项国际条约。该公约对以战争为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提出了限制。其第1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2条具体规定:“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第3条进一步规定:“不论有无此项请求,各缔约国认为,由一个或几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在情势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向争端当事国提供斡旋或调停,是有益的和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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