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及经贸争端解决途径专论

出版时间:2003-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潇剑  页数:474  

内容概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c01Timercial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共同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合格,即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各国通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与平等协商为基础,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即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仲裁机构便不能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即使受理并做出了裁决,该项裁决也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尽管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少数国家或国际条约承认口头形式。因此。一项仲裁协议究竟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方为有效,须依仲裁地国法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地国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作者简介

  张潇剑,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1999年在建国五十周年之际,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会”荣誉称号,目前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已发表的成果主要有:《国际强行法论》(专者,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涉外民法判例分析》(主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国际法上的人权》(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国际法(第二版)自学考试指志与解题》(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商事仲裁法学》(合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等;此外,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治论丛》等法学刊物和法学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第三节 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第四节 国际司法协助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第二节 国际上主要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三章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及其解决方法概述第二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第三节 关于中心的若干基本问题第四节 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管辖权第五节 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第六节 我国对外来投资争议的解决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第一节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简要回顾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在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所做的努力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解析第五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不足第六节 分析与结论附录一、有关解决争议的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二、有关解决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附加议定书国际司法救助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规则)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调停程序规则(调停规则)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诉讼组织的程序规则(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c01Timercial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共同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仲裁协议的主体必须合格,即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各国通常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与平等协商为基础,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即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仲裁机构便不能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即使受理并做出了裁决,该项裁决也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尽管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少数国家或国际条约承认口头形式。因此。一项仲裁协议究竟应当采用何种形式方为有效,须依仲裁地国法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地国法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根据书面仲裁协议表现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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