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

出版时间:2007-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左祥琦  页数: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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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中的许多规定,对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及用工策略得出了极大的挑战,从而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寻求构建新有劳动关系管理模式。   著名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先生凭借其多处潜心研究的中国劳动合同理论,和为众多的知名企业担任劳动法顾问期间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51个案例,生动地论述了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相关问题、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百全日制用工等问题,准确全面地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精髓,对用人单位如何规避风险和依法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用案例来解读法律条文,让你在轻松阅读中理解法律规定,明白如何操作,特别适合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阅读。

作者简介

左祥琦: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特聘高级讲师。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特约嘉宾、《法律讲堂》栏目签约教授;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和才俊人力资源公司的创始人、总经理;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祥琦说法》系列丛书作者;中国劳动保障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计算机世界等报刊杂志开有“说法”类专栏,其中的“祥琦说法”专栏,被评为“中国新闻名专栏奖(全国新闻专栏最高奖)”;在广播电台担任劳动法节目的常年嘉宾主持及撰稿人;创办了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咨洵热线;应搜狐网站之邀,举办了迄今为止国内规模最大的网上劳动法在线咨询。
本课程适宜学习对象:企业高层管理者;人力资源总监、经理和主管;从事劳动关系研究或对劳动关系问题感兴趣的相关人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三、劳动合同的特点1.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2.合同双方当事人强弱对比悬殊3.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4.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2.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3.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三、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1.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2.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3.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四、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五、员工培训期与服务期六、与竞业限制相关的问题七、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八、无效合同1.《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两种无效合同2.无效合同的处理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1.有关支付令的法律规定2.有关加班或变加班的规定3.有关低制违章指挥的规定4.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二、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二、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三、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四、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合同权……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相关问题第六章 特别规定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述  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即将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全国陆续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因此,直到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这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最终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经过了四次审议之后,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当天参加表决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赞成票。尽管波折重重,《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以高票率获得通过。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可能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4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从学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  为什么有“出台了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错误的说法呢?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说上海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在此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正式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于2007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和每个用人单位都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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