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弗里德里希·K.荣格  页数: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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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美国当代最杰出的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著作。本书采用先破后立的方法,在系统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批判,最后提出以目的论为核心的实体法方法,并进行了雄辩有力的论证。本书体系闳阔,思想深刻,文风致密、语言精炼而不失幽默,被誉为一部“史诗性巨著”和一件“艺术珍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学术声誉。  本次引进、翻译的“特别版”在原版基础上收录了多篇纪念性文章与书评,这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作者的学术思想与人格魅力。本书是从事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的必读经典书目。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希·K.荣格(Friedrich K.Juenger 1930-2001)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再版序言再版前言原版序言导论第一章 历史回顾第二章 法律选择的经典方法第三章 美国冲突法革命第四章 传统方法与目的论第五章 冲突法的重新定位结语荣格教授来自天堂的问候天才超越《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实体法方法与追求合理管辖权法律选择中的目的论、国家利益与多元主义:深情缅怀弗里德里希·荣格弗里德里希·荣格的法律和谐观弗里茨·荣格箴言录弗里德里希·荣格著作中的世界观失去一场战役,贏得一场战争:荣格对利益分析的批判一位多边主义者的感言:我惭愧,我坚持索引译后记

编辑推荐

本书作者荣格是当今美国国际私法界的奇才。这本书是90年代以来少数称得上国际私法学术经典的作品,也是美国当代最杰出的国际私法与比较法著作。目前国内引介的多为国外的教材。本书并非一部微观性的参考性文献,而是一部注重思想性的史诗性巨著。采用先破后立的方法,在系统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批判,最后提出以目的论为核心的实体法方法,并进行了雄辩有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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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5条)

 
 

  •   以前向法大出版社推荐放入美国法文库,未获采纳。现由学友译成中文,实是好事。荣格精通数国语言,引证丰富,比较权威地把握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细微差别,较之一般的美国冲突法学者自是胜出一头。对于我国学者而言,荣格的论证逻辑更容易接受,虽然其结论还有待考量。不同意上一读者的评论:荣格的理论体系是当代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中最完善的一位,欧陆学者中只有克格尔教授的利益法学体系可堪相提并论。如果需要了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流派和利弊,荣格的此书当是必读书目。
  •   这本书对于国际私法专业学生来说可以说是必读!介绍了主要理论流派以及作者自己的目的论,十分inspiring!
  •   荣格国际私法的大家,膜拜!
  •   近20年来国际私法学界的著作,受益匪浅
  •   看了,不错。内容是有关国际私法的
  •   批判特精辟,立论欠丰富。
  •   书挺好的,送货速度特别快,价格也合理
  •   内容不错,翻译的很好。
  •   从来没有看到过用这么优美的语言写的法学名著!超赞!!!真的值得精读!!
  •   书很好,内容很详细,很喜欢!
  •   WHAT A WONDERFUL BOOK
  •   我们专业课老师强力推荐的一本名著!!!
  •   荣格先生在其著作中归纳了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1.单边主义方法,即对可能适用的本地法作出属人或属地效力范围的划分。这是巴托鲁斯提倡的,其实后来的美国冲突法革命的趋势是法院地法,但它的实质仍是单边主义方法。2.多边主义方法,即将法律选择规则置于跨国交易与法律体系之间。这是萨维尼所倡导的。3.就是荣格先生所倡导的统一实体法,即直接支配跨国交易的法律规则。P59荣格先生对其实体主义方法情有独钟,而对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嗤之以鼻P331.如在单边主义中,死者财产由长子继承与长子继承死者财产,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但前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后者适用属人法。后来发现这所谓的“物法”与“人法”不能完全囊括所有情形,所以就出现了一个“混合法则”,这些足以证明单边主义存在的重大缺陷。P19-20多边主义是萨维尼提出的,他所追求的是判决的一致,但其未能意识到,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付出重大代价。国家干涉主义与管制性法令的增长,证明了萨维尼的错误。随即他举出了一系列无法实现判决一致的情形:识别(有些认为实效属于实体性规则,另一些认为是程序性规则)、先决问题、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直接适用的规则、外国法的适用。所以荣格先生指出,多边主义运作起来非常无常,在涉外案件中,只有在碰巧或经特殊操作方能取得良好结果。有的时候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单边)的效果要胜于繁琐的多边主义体系。综上所述,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缺陷有:1.难以捉摸的地域化任务。2.追求判决一致的徒然希望。3.本地司法的不可避免性(以法院地为中心,不需要进行法律选择的简单规则)。4.外国法的窘境(公共秩序保留与外国法无法查明)。5.主权的符咒。6.挑选法院的困境(这是对当事人而言的)。7.复杂与困惑(这是对法官而言的)。在此基础之上,荣格提出了他的统一实体法的优点:1.能够对外法域法的适用问题进行简化和合理化。2.所作出的判决结果让人信服,不会出现困惑的状态。3.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反致)。4.当事人不必为查明外国法而绞尽脑汁。5.促进了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判决一致性。荣格先生是站在一个发展的眼光在考虑问题,他既不像欧洲学者那样持多边主义,也没有像美国学者一样持极端的单边主义,他的统一实体法是一种趋势,他想通过统一法律、汇集实体解决方法的途径,使全世界各民族的正义观趋同。在此期间,荣格先生也认识到世界多样性是笔宝贵财富,他本人精通多种语言,而且知晓多种法律体系。他能以超越美国的视角观察世界,为我们指明了一种方向:司法判决应保持和谐,因此得采用“统一实体法”。从这点看出,荣格先生不是一个纯粹的国际私法学者,大家都清楚,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魅力之所在,如果今后统一实体法方法大行其道,则无所谓冲突规范,那么国际私法将何去何从?这是大家值得思考的问题,从这点可以看出,荣格先生提出的方法不是法律上的选择而是一种实体结果的选择,他是一个具有大同思想的人,他认为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融合与发展,冲突法规范必将“分久必合”,只是这是一个漫长且曲折的道路。讲到此,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荣格先生认为冲突法的目标究竟是“实体正义”还是“冲突法正义”?当然是实体正义,这也是我很赞同的地方,因为这个实体正义是对于涉案的当事人来说的,如果一个案件按照严格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则会出现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境况,这种按一般之人情思考都不认可的“正义”我们有必要去追寻吗?理应享有继承权的在他国法院判决为不能继承,理应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则被认定为不属于侵权,这都是被荣格先生所排斥的。他追求的是一种公正的判决结果,不会出现诸如反致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状况,更不希望看到国家这一强大实体参与到诉讼中与民争利。不可否认的是,在可预见的未来,选择主义方法将继续在解决涉外法律冲突的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实体主义方法未来呈现扩展态势,即使这种扩展亦非常缓慢。因此,谁也无法阻挡冲突规范“大同”的趋势,而这就是荣格先生所信守的。还知道,那“泥泞的沼泽”吗?要想
  •   学术中的经典,与实务派的戴西与莫里斯、戚希尔和诺斯比肩国际水平。
  •   国际私法中,这本书写得很不错,我看了原版,英文很难懂,另外作者是个德国去美国移民的学者,所以原版英文读上去有点怪,翻译版很不错,但是有些地方晦涩难懂,也许是该学科的缘故吧,建议译者加上一些背景注释帮助读者理解,总体来说书里面的内容很不错,我看过的国际私法书中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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