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价值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志刚  页数:610  

内容概要

规范研究是法学研究,也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功,也是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法的规范知识是法学知识的主体内容。对此,必须予以强调。但我始终认为,刑法学研究,包括整个法学研究,局限在规范研究领域是远远不够的,应当进行超规范研究,以此作为规范研究的补充。只有在刑法的规范研究与超规范研究这两个领域都有所建树,才是一个全面的刑法学人。但是,规范研究与超规范研究又是具有一定的排斥性的,因为两者的思维方法是有所不同的。长期从事规范研究,尤其是研究规范刑法学达到一定深度以后,容易形成思维定势,就像一个人掉进泥淖难以自拔。而如果单纯地从事超规范研究,则又会形成天马行空式的思维,喜欢文本上的宏大叙事,将对具体规范问题的研究视为精神上的坠落——从天上到地下,也可以说是一种堕落,耻于为之。因此,在规范研究与超规范研究之间存在一种人为的或者客观上存在的隔阂。如何打通规范研究与超规范研究,对于刑法学人来说始终是一个难题。于志刚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完成了从规范研究到超规范研究的转型,从而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学术境界。  本书是一部学科跨度宽、知识含量大、批判性精神强的著作,对于年青学者的理论驾驭能力是一个重大挑战。

作者简介

王志刚:男:1973年5月生,河南洛阳人。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7月进入中国政法大学,讲师;2002年7月破格晋升副教授;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2年至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研究;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事刑法学研究。 迄今共出版《刑罚消灭制度研究》等个人专著10部,合著多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参与或者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多次省部级奖励。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为几度蒙冤的马克思辩护 一、引发马克思蒙冤的原始文字之摘录 二、马克思的第一轮蒙冤:20世纪80年代的论争 三、马克思的第二轮蒙冤:20世纪90年代的论争 四、马克思的第三轮蒙冤:泛化于新世纪的论争 五、令人遗憾的理论现状:对马克思的误读仍在继续和蔓延 六、导致马克思屡次蒙冤之文章的背景及其全面解读 七、关于马克思犯罪观的真实描述第二章 “犯罪促进生产力”论的批判 一、从“夜不闭户”的理想社会和“无门国”的差异说起 二、关于犯罪能否促进生产力的理论争议 三、犯罪不会促进生产力:社会进步和其代价之间关系的思索 四、犯罪不能促进生产力:以黑客犯罪为例进行的分析 五、关于现实犯罪是否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思索第三章 “犯罪助动社会变革”论的批判 一、关于犯罪层次观和方法论问题的提出 二、刑法学中“犯罪助动社会变革”的学说 三、关于“犯罪助动社会变革”学说的批判 四、历史大视野与现实评价的本质差异 五、余论:以民营企业“原罪”问题为例的分析第四章 经济学中“腐败有益论”的批判 一、国外经济学界的“腐败有益论”学说 二、中国经济学界的“腐败有益论”学说 三、“腐败有益论”学说对刑法学理论的负面影响 四、关于“腐败有益论”的经济学批判 五、关于“腐败有益论”的一般批判第五章 社会学中“犯罪有益论”的批判 一、从E.迪尔凯姆的观点被曲解和挪用说起 二、关于E.迪尔凯姆“犯罪功能”学说的系统梳理和反思 三、“犯罪有益论”之“功能观”批判 四、犯罪“促进法制产生和制度完善”论的批判 五、对犯罪唤起审美感的批判:以现代电影中的暴力美学为例 六、关于“排气孔”和“安全阀”学说的批判 七、关于“犯罪促进社会团结”功能的批判 八、关于犯罪率高低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关系的反思第六章 善与恶斗争的本质思索 一、“张力”的物理学原义考察及其刑法学误用 二、从被误解的恩格斯开始说起 三、“善与恶的斗争”不属于犯罪的价值 四、“善与恶的斗争”不具有社会促进作用第七章 犯罪本质是恶的基本判断 一、犯罪本质是恶的基本判断 二、犯罪之“恶”是否为必要的恶 三、“恶”判断的个体同一性和社会相似性 四、犯罪作为“恶”的判断标准 五、善恶错位:以受贿款用于“公益”案件为例的分析第八章 犯罪的唯一价值 一、从老子《道德经》开始说起 二、犯罪的唯一价值 三、善恶关系的本质思索 四、犯罪之“恶”对于“善”的促进 五、善恶荣辱观念的异化及其潜在影响第九章 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犯罪有益论”本质上是一种“理论招安” 二、犯罪是客观存在之社会必然现象 三、犯罪是否存在于一切社会的理论争议 四、犯罪能否消灭的传统认识及其反思 五、犯罪是不可消灭也不会消亡的第十章 社会对于犯罪的自我净化 一、关于社会自我;争化能力的思索 二、社会自我净化能力及其制度表现 三、关于“新陈代谢理论”的重新定位 四、重视社会自我;争化能力:从中西医差异角度进行的反思 五、关于缩减刑法干预度的思索参考文献关键词索引

章节摘录

  第二章 “犯罪促进生产力”论的批判  (一)关于“犯罪促进生产力”的一般学说  “犯罪有益论”者关于“犯罪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般性观点,只是简单地认为,犯罪会解放生产力。例如有学者指出,犯罪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在某些特定历史阶段,犯罪冲击着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的生产关系。①  但是,也有的学者经过全面论证得出结论:犯罪促进生产力和社会进步。理由是:(1)我国古人也有关于犯罪推动社会进步的类似描述。《礼记·礼运》篇指出,“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乱,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智,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也就是说,为保护财产修城挖河,制礼立法,就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而这一进步的起因,是由于社会上出现了盗窃、抢劫、掠夺财产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具体而言,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中国)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了,社会发生了变公有制为私有制的大变革。人们各爱各自的亲人,各为各自的儿子,劳动生产为自己,实行财产私有制。统治人的人子孙继位相承,看作理所当然,挖河筑城,以保护私有财产,制定礼教和法律,约束社会人们的行动,以端正君臣关系,使父子关系真诚统一,兄弟和睦,夫妻恩爱,设立阶级、等级制度,划分田地边界,保护私有制,有钱有势的人豢养武人和谋士作爪牙,谋取个人私利。因此,诈欺、偷盗、争夺、抢劫和起义、革命就不可避免地由此发生了。它具体说明生产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在社会进步中带来了新的社会矛盾,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犯罪。而晋朝人葛洪在其所著《抱朴子·浩鲍》中说道:“澶漫于淫荒之域,而叛其大始之本。去宗日远,背朴弥增。尚贤则民争名,贵货则盗贼起。见可欲则真正之心乱,势利阵则劫夺之涂开。造剡锐之器,长侵割之急。”②(2)犯罪与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资料等均有密切的关系。其一,犯罪与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同犯罪产生的相关性在于,犯罪是生产方式中最活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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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详尽,论证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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