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泽鉴  页数:598  字数:6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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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内容概要

“民法”物权编制定于l929年,施行迄今已有80年,建立了台湾地区物权法秩序,明确产权制度,维护人民的自由与尊严,有着重大深远的贡献。为适应社会经济变迁,2007年修正物权编“担保物权”,于2009年修正“通则、所有权”部分。为配合此项发展,特整理补充拙著相关著作,纳入最近判例学说,阐述物权法的指导原则、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    所有权发展的重点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及共有制度,以规范公寓大厦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共有物的管理及分割机制,并明定共有物上债权约定的物权效力。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及典权业已式微没落,设定地役权的,亦属不多,突显了台湾土地利用关系的变迁。物权编修正草案预定增订农用权,以强化农地的使用,能否再现用益物权的功能,实值关注。担保物权的修正明定最高限额抵押权,解决数十年来因法律不备法院造法的困难,由于抵押权的设定已普遍使用定型化契约,将有助促进融通资金,活泼社会经济活动。占有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平和秩序,为物权的基础,自1803年萨维尼发表著名的占有论以后,一直为民法学的核心问题,因其有益于培养增进概念体系的法律思考方法,提升法释义的素养,特详为论述。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基本理论 第二节 物权行为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体系构成及综合实例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绪说 第二节 地上权 第三节 永佃权——兼论农用权的立法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节 典权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第七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占有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占有的分类 第四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笫五节 占有的效力 第六节 占有人与恢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八节 准占有附录一 土地权状及登记誊本附录二 土地、建筑改良物抵押权设定契约书附录三 台湾现行“民法”(物权部分)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三、物权法与宪法  (一)物权(财产权)在宪法上的保障  1.“司法院”释字第400号解释  “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予保障。所称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智能财产权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司法院”释字第400号解释谓:“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之规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应说明者有四:  (1)人民财产权之所以应予保障,旨在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易言之,即在确保个人在财产领域的自由空间。  (2)所谓“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指财产权个别性保障,乃在肯定财产权系具防御性质,得对抗公权力侵害的基本权利。  (3)财产权个别性保障系以“财产权制度性保障”为前提,即立法者须本诸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的意旨,在实体及程序上制定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法律,以确保财产权的私使用性,使权利人对其财产权得为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4)“民法”系为实现财产权制度性保障而制定的主要法律,并具体化于第765条,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关于排除他人的干涉,“民法”于物权编设有物权请求权,使个人免于遭受第三人之侵害。关于法令对所有权的限制,涉及如何使个人财产权“免于遭受公权力之侵害”,则属违宪审查问题。  2.“司法院”释字第580号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释字第580号于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约满收回须补偿承租人等规定是否违宪问题,强调:“基于个人之人格发展自由,个人得自由决定其生活资源之使用、收益及处分,因而得自由与他人为生活资源之交换,是宪法于第15条保障人民之财产权,于第22条保障人民之契约自由。惟因个人生活技能强弱有别,可能导致整体社会生活资源分配过度不均,为求资源之合理分配,国家自得于不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范围内,以法律限制人民缔约之自由,进而限制人民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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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王泽鉴公的民法研究系列,是每个法律人都应当读的民法法学研究类书籍,其理论精深,注释详实,尤其是引入了大量司法审判实例,对我们了解和研究民法,反思我国民法的缺失,均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本人的法学知识从入门到开始融汇贯通的启蒙教材,如果可以找到其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配合阅读,则可事半功倍。
  •   内容没的说,归属比较傲贴近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的模式,该好好学学大陆法系的发达的民法典体系了,不足感觉不像正版,装订比较粗糙
  •   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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