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永生  页数:323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与宪政的关系极为密切,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国家权力内部侦查、起诉、审判三种权力的关系格局归根结底是由宪法设定的。    我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审判方式的改革为切入点、以诉讼程序对抗制因素的引入为基本内容的司法改革迈入2l世纪后举步维艰,关键原因即在于宪法所设定的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格局未能与时俱进,进行相应调整与改革。    本书在对宪法、宪政的内涵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从宪政的三大要素,即权力控制、人权保障、法治三个维度,对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合理界分、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同时从以上视角,对我国刑事诉讼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架构方面的缺陷进行细致剖析,以求为我国陷入泥沼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刑事司法改革找寻方向。

作者简介

陈永生,1972年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理事。1996年至2002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02年7月到北大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4年6月出站留校任教至今。曾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一等奖”(2009年)、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评奖三等奖”(2009年)等奖励;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5CFX020)、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9SFB301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32批)等科研项目;出版《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事诉讼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专著;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等多个国家、省部级重点课题的研究与撰稿;曾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宪政与宪法  一、宪法:宪政之载体  二、宪政:现代制度文明的精巧设计第二章  权力控制与刑事诉讼  一、权力控制的关键:分权制衡  二、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分立  三、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第三章  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与宪政的关系  二、国外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宪法保障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宪法保障的理论根据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宪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五、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宪法保障问题的成因第四章  法治与刑事诉讼  一、法治的基本要素:实质法治的最小公约数  二、完备的制裁体系: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的基本要求  三、比例原则:国家权力干预公民个人权利的界限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现代宪政为控制国家权力设置了严密的法律之网。一部真正的现代宪法本质上就是一部国家权力控制法。就其要者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确立人民主权原则,为控制国家权力奠定政治与法律基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一切政治制度建构都必须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是现代宪政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权力被认为具有本源性,公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派生物,因而权力专横、权力滥用与公民权利毫无保障成为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几乎一切国家权力运作的共同特征。进入近代社会,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这一关系被颠覆,国家权力被认为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应当归功于自然法学派。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论说,人们生而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国家权力是人们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下无法有效自保而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政治权威来自它所统治的人民,而国家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现象,它是人们创造出来以使他们从和平和有序的市民社会中获益的。”②“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或‘原始权威’),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③“美国的人权观始于自治的个人。在社会中个人自治合并并转变为人民主权。”④基于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推出以下结论:其一,就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而言,公民权利具有本源性,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其二,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的一部分自然权利的集合,国家权力的运作不得超出这一范围。

后记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过近十年的酝酿、写作和反复修改,拙文总算在虎年到来之际即将付梓。虽然仍有许多缺憾,但敝帚自珍,仍感慨良多。早在读硕士阶段,每每诵读中国宪法,发现其中大量条款在措词上几乎都与刑事诉讼法如出一辙;每每翻阅域外宪法,发现许多国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经常半数以上都与刑事诉讼有关;每每追寻历史的潮起潮落,发现大凡政权更迭、政治领导人更替,乃至同一领导人治国思路发生变化,刑事诉讼的制度或运作样态即通常发生变化,我就对刑事诉讼与宪政的“亲密”关系惊诧莫名。正是基于对刑事诉讼与宪政特殊关系的深切体悟,在2001年草拟博士毕业论文《侦查程序原理论》的提纲时,我曾将“宪政基础”作为第二章。但在着手收集资料后,我发现宪政的内涵极为丰富,并且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其时在我国几乎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以我写作博士论文大约一年的时间,要想参透刑事诉讼与宪政关系的点点滴滴并作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几乎是不可能的,最终我不得不放弃。但我并未死心,对刑事诉讼与宪政“神秘”关系的好奇驱使我努力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很快,命运之神惠顾我:博士毕业后,我有幸到北大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并有幸师从不仅学术上造诣极深,而且对刑事法的哲学、人性基础和价值构造有精深研究的陈兴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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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论丛: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从宪法、宪政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剖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提供了学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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