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吕忠梅 编  页数:270  

前言

  非常感谢学界同仁的厚爱,使得我们的《环境法导论》再次付印,从而获得了修改的机会。因为时间很紧,此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沿袭了一致的风格与原则,即:立足于环境法现实阐述环境法理论,拓宽读者的环境法视野;紧密结合环境法案例帮助学习者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学习应用环境法律;以简洁明快、深入浅出的语言来解释艰深的、理论性的环境法基本原理;反思原有的观念和理论,引入前沿性的研究成果和概念。  可以说,这次修订,主要集中在文字精炼准确、资料及时更新、尽可能把握未来趋势等方面。本次修订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本次修订,没有进行篇章结构的变更,仍维持了初版十一章;内容还是包括环境法相关基础概念、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权、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等部分。之所以未做大的调整,一是由于本书原定之体例与内容具有一定前瞻性与超前性,如专设环境纠纷、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等章节,再如对专门环境责任、专门环境诉讼的提出与阐述等,现在看来依然处于领先,并不落后。二是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更新速度极快,在未来一段时问里,可以预见会有一些法律法规将被制定,如《环境损害赔偿法》等;也有一些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被提上法律修订日程或被列入修订计划。还有与环境法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如《侵权责任法》即将正式实施。因此,此次仅对一些小的问题进行了修正,而准备将大的调整与变化留在不久之后可能出现的重大立法变化之际。  第二,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近两年来环境法律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运作情况的变化与更新,增设、修改或删减了一些内容。只要我们关注环境法和环境保护工作,不难发现,变化是多方面的:如2008年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在环境立法方面,有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与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颁布实施,还有环保部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规章,等等。根据这些变化,本书做了内容、资料及相关法条等方面的修改。

内容概要

  《环境法导论(第2版)》立足于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环境法现象进行法学原理解释,紧密结合社会上发生的环境事件、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指导学习者用环境法的眼光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习者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学习应用环境法律。《环境法导论(第2版)》一改环境法教材越写越厚、内容越来越庞杂之风,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要求的课时,摈弃就法论法和简单地罗列环境法律的做法,对环境法进行了知识理性的梳理。语言简洁明快、深入浅出,在基本原理方面注重环境法思维的养成,在法律制度的解释方面突出环境法应用能力的训练,高度重视启发学习者的独立思考,交给学习者具体应用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的钥匙;也为教师提供了极大的备课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以促进教学相长。

作者简介

  吕忠梅,女,1963年3月生,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湖北经济学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科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学科带头人、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环境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立法行为研究分会副会长、中国科协环境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经团联执行副主席、湖北省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农工党湖北省委副主委、中共湖北省委决策支持顾问/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1993年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带头人,1995~i被评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000年被评为湖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2002年荣膺第三届中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4年当选2003年度全国海内外有影响力的“十大女杰”之一,2005年入选“中国法学名家”,2009年被评为“中国有突出贡献的人文社会科学家”。吕忠梅教授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教学与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和地方环境立法项目20余项,发表论文200多篇,主编全国高等院校各类环境法规划教材8本。主持《环境资源法论丛》、《环境法之树文丛》等中国环境法高水平研究学术刊物和著作出版。近年来,与美国律师协会、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保护国际等多个环保公益组织合作,创办了“中国环境法高级论坛及培训基地”,开展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与健康等方面的行动项目,并进行环保自愿者、法官、律师、环保执法者的培训工作。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 环境法上的“环境”  第二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第三节 环境法的观念基础  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法,  第二节 环境法的立法体系  第三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    第二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风险预防原则  第三节 环境公平原则  第四节 环境民主原则    第三章 环境权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权  第二节 公民环境权  第三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    第四章 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节 源头控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过程控制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污染控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制度  第二节 预防性控制制度  第三节 治理性控制制度    第六章 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什么是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节 规划制度  第三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第四节 自然资源利用禁限制度  第五节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节 区域保护制度    第七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  第三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五节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纠纷  第一节 纠纷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环境纠纷及其类型  第三节 中国环境纠纷现状及其解决    第九章 环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第二节 环境民事诉讼  第三节 环境行政诉讼  第四节 环境刑事诉讼  第五节 环境诉讼的发展    第十章 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二节 环境行政调解  第三节 环境仲裁  后记

章节摘录

  (二)环境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①国家环境标准,按其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样品标准等五大类。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环境保护部标准自行废止。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如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最高限额和有利环境要素的最低要求所做的规定。它是一个国家环境政策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人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浓度标准,又称浓度控制标准,是以经济上的可行性为根据而为污染源规定的排放标准,一般以某种污染物在载体中的百分比表示。总量标准,又称总量控制标准,是以环境容量为根据而为污染源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数量限额。一般以一定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表示。  环境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它是指定其他环境标准的技术基础,其目的是为制定和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提供一个统一遵循的准则,避免各标准间的相互矛盾。  环境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它是制定、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使各种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并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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