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改蓉  页数:222  

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经济法制状况,可以用“突飞猛进”这几个字来形容。仅从经济立法来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得税法、价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然而应该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还有许多东西不熟悉,不清楚,观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对未来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我们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显滞后,执法、司法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十余年的经济法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但总体来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还相当薄弱,部门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统。实践需要我们回答和解释众多的疑难困惑,需要我们投入精力进行艰苦的研究和知识理论的创新。在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生活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思考一些非常严肃的问题: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据究竟是什么?介入的深度与广度有没有边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导市场”?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制度驾驭市场经济?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不认真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国有的资本究竟应当由谁具体掌握和操作?投资者是否应与监管者实行分离?国有企业应当覆盖哪些领域和行业,应通过怎样的途径实现合并和集中?如何使国有企业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又不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

内容概要

本书沿着基点论—角色论—结构论—绩效论—激励论—责任论的逻辑线索逐层展开,以国有公司类型的“纵横立体式”剖析为切入点,探究了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角色定位,设计了不同类型的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构造,构建了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检讨了当前我国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之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

胡改蓉,女,1977年11月生,山西临猗人,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学、经济法学。 
近年来,在《法学》、《法学论坛》、《当代法学》、《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参与《国有股转持法律制度研究》、《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国有资产法研究》等课题多项,参编《商法专题研究》、《公司法》、《证券法教程》、《经济法》等教材多部。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基点论:国有公司及其董事会法律制度基本解析  第一节  国有公司界定及其类型梳理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对董事会法律制度的需求  第三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解读第二章  角色论:国有公司萤事会之职权设计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之角色定位  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职权之演进及其评析  第三节  我国国有公司董事会职权之重构  第四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之保障第三章  结构论:国有公司董事会之内部构造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构建之基本设想  第二节  特殊董事之个性化制度设计——由观念走向现实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第四章  绩效论: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构建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会评估机制之设计  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评估机制之检讨与完善第五章  激励论: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不足及其补正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之理论探源  第二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中决策权之配置  第三节  国有公司董事激励机制中公允性之保障第六章  责任论: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之完善  第一节  国有公司董事法律责任之理论分析  第二节  民事责任之补正——以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为视角  第三节  行政责任之矫正  第四节  刑事责任之重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许多国家,政府董事是不从企业拿薪酬的。以新加坡淡马锡为例,为割断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性和中立性,董事会中的官方成员不从淡马锡领取物质薪酬,为了激发这些官员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新加坡实行“经营优而升迁”的激励机制,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对委派的董事实行职务升降;其他的董事则一般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物质激励。再如立陶宛,依照该国法律规定,当国家机构官员被任命到监事会或董事会时,由于一般禁止任何国家官员薪俸之外的收入,此官员不能获得企业薪酬。政府董事为何不能从公司取得报酬?除了直观的割断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外,本书认为,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根源于政府董事的性质。这一点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解释及学理解释。依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界以及学者的通说,“政府或法人为公司股东时,无论系政府或法人本身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而由其所指定之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职务,或者其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代表人与政府或法人之间皆属民法上之委任关系,基于‘民法’第五四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委任人。’因此,公司支付与董事、监察人之酬劳金,应归为股东之政府或法人所有,仅车马费因系实际需要之费用,得由其代表人支领。”由于本书所建立的政府董事制度仅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中间层”出现,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本身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收益归国家独有,因此,如果依上述委任关系要求公司将董事的酬劳支付给政府,实际是自己支付自己报酬,并无意义,故无必要。至于政府如何奖惩其代表,这是政府与代表之间的内部关系,本身不涉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此,本书想要说明的是,政府应当对其代表进行适当的激励。一方面,政府董事是国有资产运营委托代理链条中进入国有公司的最后一个环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在这里同样存在,由于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的“虚位”,其代理成本较高,为减少代理成本,激励政府董事全心全意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应当对其进行激励。

后记

本书系由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补充而来。对国有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虽不是一个无解的命题,但确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或许正因为此,在对公司治理机制汗牛充栋的法学研究成果中,对国有公司治理的研究却鲜有涉及。然而,无论是基于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还是基于我国庞大的国有经济规模,我们必须严肃审视、仔细辨析国有公司治理机制在我国的延伸方向,这是当今社会科学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本书之所以将董事会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国有公司治理问题的重心,一是基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枢纽作用,二是基于政企分开及国有资产保护的特殊需求。可以说,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国有公司治理机制的成败。因此,“国企改革命系董事会”的说法极为贴切。尽管本书从选题初定,到正式开始写作,再到基本架构完成,已进行了有关法学、管理学甚至政治学的诸多资料收集,期望能够对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研究,然而,基于政治体制、经济状况乃至国民意识形态所造就的国有公司固有的“地方性”特色,使得本文研究面临着诸多困境。这其中既有“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对冲与协调,亦有“公益”与“私益”的权衡与取舍,故而,文章一直在“域外借鉴”与“本土化”之间、“公法”与“私法”之间寻求着艰难的平衡。这种平衡在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设计,与国资委、公司党委会的关系厘定,董事会人员构成,政府董事的权义设计,外部董事的改革,评估权的配置,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尤其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完善上,处处得以体现。或许正因为此,尽管构建一个独立、专业、高效、运转协调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始终是本文主旨所在,但在具体的行文过程中,仍有些许观点值得进一步推敲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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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期望不要太高
    毕竟是个比较空洞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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