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精要与依据指引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唐青阳 主编  页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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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公司法律知识和业务进行了全方位的精讲和指引。

作者简介

主编:唐青阳,
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重庆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委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本章为读者提供与以下题目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读及相关法律文献依据
公司法立法目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对外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义务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公司住所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与分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担保股东回避表决职工在公司中的权益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组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本章为读者提供与以下题目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读及相关法律文献依据……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本章为读者提供与以下题目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读及相关法律文献依据……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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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一是条目很细,对于具体问题可按章索引,二是还有学术文章可供查阅,比较方便。这本比较细,法条篇幅所占有点大。
  •   还好。帮同学买的,说是不错
  •   公司法参考
  •   书刚到,有待阅读。
  •   解读得比较详细明了,值得!
  •   书不错,内容充实
  •   有轻微污渍,书本身的质量不错。
  •   这书不错,刚好能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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