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史论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陶樾  页数:197  字数:193000  

内容概要

陶樾编著的《现代国际法史论》的目的既在“检讨”与“清算”,所以作者的态度自然是批评的,或者更确切一些说,是采取夹叙夹评的方式。
本书是经典图书,本版在保留原貌的前提下,经过现代学者校正更适合现代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陶樾,生于1910年,在法国巴黎大学索邦法学院从事公法、外交史研究工作。历任上海法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法政学院、上海师范大学等校教授。著有《现代国际法史论》(1946)、《论法国人民阵线的形成和政策》(1984)等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制定的国际法规 ——海牙公约
第一节 1899年以前的制定法规
第二节 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
第三节 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
第四节 两次会议的总评价
第五节 召集第三次会议的拟议
第六节 各国对于《海牙公约》的反响
第二章 海战的制定法规 ——《伦敦宣言》
第一节 陷于混乱状态中的海战法规
第二节 拟议中的国际捕获审检法庭之缺点
第三节 伦敦国际海法会议召集经过
第四节 《伦敦宣言》的内容
第五节 《伦敦宣言》的评价
第三章 国际空战法规
第一节 天空的区域
第二节 天空区域的法律性质问题
第三节 《国际航空公约》
第四节 双边公约的订立
第五节 空中轰炸问题
第六节 空战时交战国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七节 空中传播无线电讯问题
第八节 海牙空战法规草案
第四章 国际仲裁
第一节 仲裁的意义与手续
第二节 仲裁条约
第三节 阿拉巴马赔偿要求案件
第四节 各方对于仲裁的重视
第五节 两次海牙会议与仲裁
第六节 仲裁案件
第七节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成绩的总检讨
第八节 仲裁混合委员会
第九节 全世界组成一仲裁条约网
第十节 《国联盟约》与仲裁
第十一节 仲裁制度的改进
第十二节 仲裁优劣点的总评价
第五章 国际争议和平解决的新方法 ——国际调查委员会
第一节 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意义
第二节 第一次海牙会议与国际调查委员会
第三节 北海案件
第四节 第二次海牙会议与国际调查委员会
第五节 1907年后的国际调查案件
第六节 美国塔夫脱总统的计划
第七节 《布赖安条约》
第八节 对于不诉诸和解者的制裁问题
第九节 国联的和解手续
第十节 国联的制裁
第十一节 《国联盟约》与《海牙公约》的比较
第六章 斡旋与调停
第一节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
第二节 调停与仲裁的区别
第三节 斡旋与调停的起源及其进展
第四节 海牙会议与斡旋调停
第五节 《国际盟约》与斡旋调停
第六节 斡旋与调停的实例
第七节 斡旋与调停的前途
第七章 国际立法与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社会的成立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思想
第三节 欧洲联盟(Confederation of Europe)
第四节 欧洲的协调(European Concert)
第五节 国际会议
第六节 造法性的国际条约
第七节 国际行政联合机构
第八节 国际联盟
第八章 国际法庭
第一节 国际法庭之思想的前驱
第二节 第一次海牙会议的国际法庭
第三节 常设仲裁法庭
第四节 第二次海牙会议与国际法庭
第五节 常设国际法庭
第九章 国际法典之编纂
第一节 法典编纂的意义
第二节 学者个人的编纂尝试
第三节 团体的编纂努力
第四节 各国政府的编纂工作
第五节 国际法典编纂的逐步共同努力
第六节 国际法典编纂的前途
附录 《联合国宪章》的总检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次海牙会议的代表将此议案提出,并唤起各国注意。在此训令中,美国国务卿谓美政府不能认为用兵索债与尊重他国独立主权这一国际法上最重要的原则相合。此种举动就其一般影响而言,实违害整个国际关系,同时亦违害弱国及无秩序国家的福利;而为人类文化的利益着想,则须扶持弱国及无秩序国家的进步发展。此一建议由美代表波忒将军(General Por—ter)在会中极力申辩,得到智利代表特拉谷的附议。波忒建议的一般原则固为会中大多数代表所赞同,结果几被一致通过。但亦有表示反对者,反对的理由或嫌该建议过于严厉,或嫌其不够严厉,意见不一。 最后所缔结的公约采取一种具有伸缩性的折中办法。其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约定凡一国政府因彼国政府欠其人民订有契约之债项,不得以兵力向其索债。”其后却列一“但书”,谓:“但欠债之国为拒绝仲裁之请,或置诸不答,或允准后仍使仲裁条约不能订立,或仲裁后不遵照判决办理,则不得引用本款。”由此可知债务国有允准交付仲裁的义务,这是第二次海牙会议有意要发扬仲裁制度而设,强制仲裁之被各国承认唯此而已,而细绎上款原意,然则苟债务国拒绝仲裁,债权国当仍如往昔一般,可自由采用轰炸,和平封锁,攫取海关,或其他种种武力手段,向债务国索债。总之,债务国必须允准将债务争议交付仲裁;纵或债权国自愿放弃权利,债务国为表示和平解决的诚意起见,亦应如此。而在债权国方面,亦必先将债务争议交付仲裁,然后始能量情行事。 第2目 战争开始公约 第3号是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规定非有预先明白的警告,或用理由的宣战方式,或依最后通牒而作附件的宣战方式,不得开始战斗行为。各国开战后,必须立即通告中立国家,可用电报传达或其他方法;而战争状态唯于中立国接到通告后,方对中立国发生效力。此种规定之用意,在使交战国间不致采取惊人的卑劣的偷袭手段。必须堂堂人阵,光明正大。而中立国非至接到交战国的开战通告后,对于中立义务之实施不负责任。第二次海牙会议之所以订立此项公约,无疑地是受到日俄战争的影响。盖1904年俄国对日开战前,并未采取预先宣告的方式。

编辑推荐

《中国近代法学经典:现代国际法史论》原为大东书局1946年版,本次出版是经过学者进行点校后的版本,在保留原稿风格的前提下修改其中的明显错误、遗漏之处。文风朴实细腻,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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