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士富,刘晓善 主编  页数:329  字数:500000  

内容概要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理论紧密联系实际、结构严谨、材料丰富、重点明确、繁简得当,重在经济法应用能力的培养,实体法和程序法、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相得益彰、有机结合。本书共分4篇12
章,第l篇为经济法总论,第2篇为经济法主体制度,第3篇为公共经济管理法,第4篇为经济活动法。本书因各高校授课学时的限制,不可能囊括更多的经济法内容,编入本书的都是编者在教学中学生感兴趣且较有实用价值的章节。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可作为高等院校经管、法律等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的教材使用,也可作为上述专业的研究生、经济法专题讲座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还可作为经济管理者及其他各界人士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1篇 经济法总论
 第1章 经济法概述
第2篇 经济法主体制度
 第2章 公司法
 第3章 合伙企业法
 第4章 企业破产法
第3篇 公共经济管理法
 第5章 税收法
 第6章 金融法
 第7章 产品质量法
 第8章 对外贸易法
第4篇 经济活动法
 第9章 市场竞争法
 第10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1章 合同法
 第12章 经济争端解决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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