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  页数:329  译者:金振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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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正义、自由、法共同体等是法学的关键概念。但这些概念到底何所指,始终是法学,尤其是法哲学上被反复研究和探讨的主题。《法哲学(第6版)》系统而言简意赅地分析了这些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欧洲和美国哲学史上关于这些主题的最重要的思想,并提出了作者自成体系的观点。作为一本简明扼要,而又不乏深度的法哲学入门指南,《法哲学(第6版)》是所有欲对人类的法律现象和法学有较为深入理解的人士非常适合的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莱因荷德·齐佩利乌斯,生于1928年,是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已经退休的法哲学和公法教授,在德国法学界享有盛誉。除《法哲学》之外,他的重要著作还包括《德国国家学》(已译成中文,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法学方法论》(已译成中文,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以及《国家思想史》(第10版,2003年)、《小德国宪法史》(第7版,2006年)、《德国国家法》(第32版,2008年)等。    金振豹,法学博士。曾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2000-2007年),在德国汉堡马普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访学(2005-2006年),并于2009年7-9月在德国埃尔朗根随齐佩利乌斯教授从事法学方法论研究,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客座副研究员。已经翻译并出版齐佩利乌斯教授另外两部著作:《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和《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法的概念§1.概念形成的基本问题§2.法作为事实规律性之集合(Gefuge faktischer Regelhaftigkeiten)?§3.法作为命令之集合?§4.法作为已实现的规范秩序第二章 效力问题(“法和道德”)§5.“规范效力”的概念§6.法与法外义务的竞合第三章 法和现实§7.法的事实相关性(Sachbezogenheit)§8.人类学上的既定性§9.法受(人之)需要的约束§10.法与社会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章 正义§11.正当性问题A.传统的解决进路§12.自然法§13.历史理性§14.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5.行为准则的普遍性§16.平等§17.受文化约束的主导理念(Leitideen)B.法感§18.基本思想§19.价值体验§20.合意的基础§21.主导性的正义观念§22.“尝试性的”决定第五章 法安定性§23.基本意义和表现形式§24.一般规范和衡平第六章 自由§25.意志自由问题§26.法上的自由第七章 共同体§27.共同体的基本结构§28.组织化的法共同体第八章 具体领域的法哲学问题§29.概述§30.宪法正义:法治国原则§31.宪法正义:权力的分配§32.宪法正义:领导和政治参与§33.交往正义:契约§34.损害和利益的平衡§35.所有权§36.程序正义的原则§37.刑法正义问题第九章 法学思维§38.概念一体系思维§39.论证式的衡量§40.比较思维关键词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在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初级”规整之外,还有“次级”规范(Nawiasky 1948,13f.,99ff.):法规范不仅规整“初级”行为秩序,也规整贯彻此种初级行为秩序的程序,尤其是原告、被告、证人、法官和执行官等在此种程序中应如何行为的问题。为了贯彻此种程序上的法义务(如证人在出庭、尽其所知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以及法官根据制定法和法进行裁判的义务等),复有一些法定的程序,比如民事程序法上的强制程序,以及有关的刑法规定,如对做伪证和徇私枉法加以惩罚的规定加以保障。因此,存在一个由相互交织和彼此支撑的规范构成的法网,一个网状的规整和控制系统,其中的各种要素彼此相辅相成。个别的规范正是作为一个这样的系统的组成部分才成为受保障的法。其中我们发现法保障的各种机制:判决和强制执行、对有过错的、违法的行为加以惩罚以及撤销违法的行为(§28Ⅲ)。  简而言之,受保障之法的特征在于其被贯彻的技术,在于其被违反之时,经由组织化的强制程序加以实现的可能性。此种特征的前提是,法保障机制以运作良好的方式被组织起来,并且原则上可以运用人身强制作为最严重的贯彻手段。通过此种“社会技术”的历史发展,受保障之法已经使自己成为一种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特别行为规整系统。  此种特别的可贯彻性也使受保障之法与其他规范相区别。在这方面不能为这种情况所迷惑,即“法”是一个多义词,也常常被用来指称不是以上述方式受到保障的规范,比如教会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甚至某些国家规范也没有以这种方式受到保障。当然,这些“法规范”也有被实现的可能。甚至“自然法”的要求也可能经由革命而被实现。但是这些实效性模式在其可靠性和可计算性方式都无法与受保障之法相比。共用“法”这个词语并没有改变这一事实,即受保障之法是一种以其特别的效力模式为特征的特别规范类型。  2.作为历史发展之结果的受国家保障之法  在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法”的早期形式与社会道德不可区分地混杂在一起。后者表现为习俗和惯例,以及宗教戒律。本文意义上的“受保障之法”是在经历了一定的社会发展之后,由部分社会规范转化而成。由此产生的重要结果是,司法和法律执行变成了具体的社会角色,法律实施机构获得了施加强制的垄断权力。从这时候开始,人们可以把那些为其设置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贯彻程序的规范称为“受保障之法”,并使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这种发展与组织化和规范化的政治权力的形成,也即国家的形成同时进行(§28Ⅰ)。因此,“受保障之法”的产生是一个文明持续演进的产物,是人类“自我驯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Thurnwald 193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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