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法治的力量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师大  作者:冯玉军 编  页数: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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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  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由是“打倒孔家店”与封建专制秩序决裂就成为“五四”以降的法律思想基调;“远学德国、近学日本”的法律全盘西化更成为终结旧时代、开启新法统的唯一选择。在此特定语境下,无论清末、民国,还是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近乎百年时间里,多数法律知识分子都不承认中国古代有所谓“法治”,不承认中国有哪些值得流传后世的优秀法律文化。更有甚者,“文化大革命”中,除了一应中西方法律思想被弃如敝帚,就连共和国自己刚刚建立的法律制度和公检法机构也都被统统砸烂,终于酿成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浩劫。这个时候谈法律思想和法律格言,俨然黄粱美梦、不可思议。时序进入21世纪,伴着30多年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中华民族迎来了伟大复兴的重要契机,由此也才迎来了客观、全面地整理传统法律文化、再续中华法治弦歌的黄金时期。

内容概要

  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春秋时期法律格言/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律者,定分止争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維不张,国乃灭亡。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則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第二章 战国时期法律格言/33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手人心而已。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格言/93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刑一而正百,杀人而慎万。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治国有两柄:一日赏,二曰罚。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格言/107设而不犯,犯而必诛。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准五服以制罪。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第五章 隋唐时期法律格言/117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行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格言/139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立善法子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法者天下之大公。勿私赏以格公议,勿私刑以亏国律。第七章 明清时期法律格言/153视民冤而不为言,知奸发而莫以告,上慢残下,可以为民父母哉!严刑峻法用之恰当,为爱中之劳;差之毫厘,为劳而无爱之毒。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盖天下之兴亡,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也。第八章 清末民初法律格言/183法无不改,势无不识;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太平之世不立刑。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法之本,在育人才。第九章 新中国法律格言/197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让人讲话,天不会塌。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后记/211

章节摘录

  特权法在民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官民之别。传统中国在良人范围内,社会成员的身份因爵位和官职的差异而呈现鲜明的等级化。在西周时期,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构成五等序列,战国秦汉时官民差异增大,在魏晋时期则有门阀等级之分、士庶相别,隋唐以后,则主要是官僚贵族与庶民的区别。根据等级性的贵贱之别,贵族官僚享受与其等级相配套的民事特权,可以享受国家经济上的支持,如历代皇亲国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并免除税收的现象一直层出不穷,而普通民众只有糊口的田粮却要承担沉重的国家赋税。二是良贱之别。良人在职业上可以分为“士、农、工、商”。从事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也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和法律特权。贱指“贱民”,相对于良人,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贱民中的某些部分,甚至不具备独立的人格,而只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贱民在各个时代所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在战国秦汉时代包括奴婢、赘婿、后父等,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出现部曲,隋唐时期对贱民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贱民由其身份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两种。“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明清时期因地域性地从事下贱劳动者而被划人贱民范围的有:蛋户、丐户、惰民等。贱民基本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如唐律中私奴婢的地位仅为“律比畜产”,完全没有法律地位。

编辑推荐

  律者,定分止争也。定分止争是关于法律功能的一个古老命题,也是常用常新的治国理政工具。管子的原话是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就此指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之“权利”。“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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