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毅 编  页数:397  

前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年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业人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开始实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的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作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其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套教材才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内容概要

《刑法学法规汇编》力求适应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目标上,重视由知识传授向能力培养转变;在教学方法上,逐步由传统课堂讲授向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转变;在教学手段上,尽量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教学模式由过去单一的课堂教学为中心转变为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生主体、师生互动的全方位学习模式。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事法律及立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 13)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6月23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1996年12月9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23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2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年6月29日)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8月9日)
1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8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4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4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4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1997年9月26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年12月23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3日)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8日)
2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9日)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
2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
2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
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3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0日)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8日)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8月26日)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
3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9月4日)
3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3日)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
4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4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12月23日)
4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
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8日)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0日)
……

章节摘录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人海口水域。  第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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