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蒲坚 编  页数:429  

内容概要

由蒲坚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2版)》除绪论外,共分为14章,介绍了自夏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各个朝代、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立法概况和主要制度。《中国法制史(第2版)》材料翔实,概念明晰,段落清楚,对生僻字加上注意与解释,所引的古文史料尽可能地转换为口语化的现代文。此外,本教材将《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与《中国法制史案例教程》与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便于学生利用所有的资源进行远程开放学习。

作者简介

蒲坚,字固之,号宜水,别号渔村老人,河北玉田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949年9月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习,1950年2月转入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法律系学习。1954年毕业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从事教学工作至今。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研究所和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点导师组成员,教育部中国人民大学文科文献信息中心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教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委员会法学学科委员兼中国法制史主讲教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中国法制史学科考试委员等职。在校内外开设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行政立法史、经济立法史、唐律研究以及中国法制史史料学等课程。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
 第二节 法律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朝的建立及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立法
 第三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第四节 司法机关和监狱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宗法制、礼、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民事立法
 第六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建立及其巩固统一的措施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三节 行政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民事立法
 第六节 经济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建立及皇帝制度理论化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四节 行政立法
 第五节 刑事立法
 第六节 民事立法
 第七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第八节 经济立法
 第九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律的篇章结构
 第四节 行政立法
 第五节 刑事立法
 第六节 民事立法
 第七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第八节 经济立法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十节 司法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律的变化
 第三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第二节 明律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第四节 清律的主要特惠
 第五节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第六节 明清的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和清政权性质的变化
 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
 第三节 清政府的其他立法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第二节 司法制度
 第三节 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再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封建统治者为了强迫人们遵守法律,俯首贴耳地忍受他们的剥削与压迫,通过法律宣传的手段,进行刑罚的威吓和说教,试图迫使人们接受他们的法律。早在《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记载:每年正月初,在国都和邦国都城,要把刑罚手段悬挂在宫阙显要的地方,叫老百姓观看,以此进行威吓。明律、清律还规定在全国各州、县、乡、里设立“申明亭”,每逢节日或集市政府派专人讲解法律,史载往往是“一人讲说众人尽听”,目的是要老百姓“不犯刑宪”。但是在封建社会立法与守法是矛盾的,当时,国家法律反映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所谓“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左传·宣公十六年》),说明国家的利益与老百姓的利益关系是不一致的。因此,人们绝不会在封建法制下束手待毙,所以不断起来利用各种方式试图摆脱套在自己身上的封建法制的枷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政权掌握在大地主买办阶级少数人手里,法律代表他们的利益和要求,主要是用来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尽管他们仿效西方资产阶级,在法典里也写进了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但事实上,地主买办阶级与广大人民特别是广大工农群众,在法律上根本无平等可言。旧中国人们常说在国民党政府的法院里,“有条(金条)有理,无法(法币)无天。”一针见血地戳穿了国民党法律的虚伪性和司法机关贪赃枉法的腐败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开始当家做主人,国家的命运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同历史上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制有着本质区别的崭新的法制,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立法、司法、守法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之一。在我国,立法是根据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他们的意志和要求;司法是保障人民的意志得以实现;守法是每个公民的美德。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从中受到教育,了解爱国与守法是一致的,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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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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