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09出版)  作者: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编  页数:890  

内容概要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分为基础理论、行政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四部分。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重大发展论公共利益论行政法与财产保护——从行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说起《物权法》对构建法治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深远影响——从公法学角度透视改革开放与行政法治三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以财产权保障的制度变迁为视角私有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发展对行政法学界“集体缺位”物权立法现象的一点感想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障论纲财产权保护语境下行政法的功能主义定位——由卡拉0K版权费风波引发的思考行政法对财产权作用的边际思考——写在《物权法》出台以后“新财产权”保护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政府法制与财产权保护简论行政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三部曲——来自行政征收案件的启示公共财产的公法保护——对《物权法》的另一种解读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模式之探微政府福利、新财产权与行政法的保护财产权与行政法全面财产权观念论公法上财产权制度创新的逻辑错位——对被征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制度的批评行政法限制物自由流通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评我国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限制流转制度居住保障与财产权限制——以日本房屋租赁法上的“正当事由制度”为例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理念创新第二部分 行政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法治视野中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问题——兼谈如何看待当下的行政管理革新举措财产权与公用征收立法刍议试论行政征收征用制度中对“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论农地征收制度的“正当法律程序化” 公用征收征用的法律保留和比例性要求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探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平衡与政府责任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探微——兼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精细化修改之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制构建研究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物权的行政法保护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与行政权第三部分 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行政立法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从交强险的制定实施谈起论行政程序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以民主、公正的行政程序制度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为例行政程序对财产权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的保障民营经济的行政法问题及其改革营业自由及其限制——以药店距离限制事件为楔子民营化背景下的基础通信管道建设我国公立高校法人财产权益分析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控制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行政不作为重述——界定与审查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中的财产权处置——加油站拍卖案所折射的法理缺憾我国城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行政法分析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行政协助理论探析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法问题论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研究行政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论行政计划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与损失补偿论行政收费权与公民财产权之界限——行政收费范围研究养路费争议与行政收费的法治化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之关系浅析——以盗窃行为为例“没收违法所得”应当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规则——以“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为视角违法所得的界定探析财产权、税收和法治的实现——从财政部上调印花税说起权利保护视野下的税收行政立法研究论公安机关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一事不再罚”原理与公安行政处罚论治安管理处罚上的担保人与保证金制度行政拘留保证金的物权保护罚没收入使用制度研究公共信托理论与公共财产权保护城管执法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相关法律问题初探——从户外广告整治风波谈起第四部分 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修订行政复议法正当其时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论登记行为争议的司法裁判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从原则与例外之争到司法裁量标准之建构——行政诉讼暂时性财产权保护机制的新构想德国行政法院法中的“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财产权的逻辑关联——全球行政法的分析视角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章节摘录

可以说,土地产权的30年变革或者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的变迁就是一部中国财产权保护变迁的历史缩影,更是一部中央、地方和农民互动关系的生动教材,值得我们在今天来借鉴。三、反思语境下的行政法治与财产权保护冷静审视改革开放30年来集体土地产权保障的变迁,我们既感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活力,又感慨于法律变革的艰难不易。已过三十年,改革需要新思维。②而要反思,就必须基于一定相对真理的前提,否则反思就没有了可资借鉴和衡量的参照系。如果我们不否定这30年来改革开放政策的合理性和市场文明进展的现实性的话,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策略一效用和私法改革四个维度,检视我们的行政法治与财产权公法保障制度改革。(一)市场经济之维所谓“市场”,在终极意义上而言,不仅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依据价格机制而形成的资源配置形态,同时还可以视为一种巨大的经济调节机构和社会组织机构。③它要求所有的参与主体,在公平的交易规则下,自由竞争,按照经济理性进行游戏。审视我们现行的土地财产权立法,在国有土地存量有限,市场经济呼吁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大背景下,土地管理法第43条依然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法第8条也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两部法的一唱一和,牢牢地垄断了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在二级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法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压缩为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规定了有限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且禁止进入非农建设用地领域。这实际上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长期垄断的政策,不仅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也从根本上扼杀了土地市场。如果土地这种迄今为止最重要的社会财富不能成为商品,不能通过市场来合理和高效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同市、同权、同价”,而且这种不合理又是法律和政策造成的,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多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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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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