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金彭年  页数:490  字数:574000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角度看是涉外民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然而,它首先要解决的是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产生抵触而出现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简言之,这种关系是指含有跨国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不仅在调整对象卜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而且在调整方法上也有独特之处。间接的调整方法是指用冲突规范或冲突法进行调整的方法,即在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时,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设置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该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通过冲突规范的问接调整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第一步适用冲突规范,找到某个国际民商事关系应以何国法来作为准据法;第二步才是适用该准据法来确定该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万法有以下特点:第一,独特性。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重要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作者简介

金彭年男,1963年出生,浙江宁波人。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10篇,著有《中国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程序法》等书。多次荣获教育部、司法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定义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   三、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和国际私法学说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第二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  第一节 古代国际私法(19世纪中叶前)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第二节 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    一、美国学派和斯托里  二、德国学派和萨维尼   三、意大利学派和孟西尼   四、英国学派和戴西 第三节  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一)     一、英美国家   二、欧洲大陆国家   三、前苏东国家   四、亚非拉国家 第四节 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一、14世纪以前的国际私法立法   二、14世纪至18世纪国际私法的雏形阶段   三、19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阶段   四、20世纪各国国际私法的变革阶段 第五节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和学说史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三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我国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   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四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六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第七章 特权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族关系法律适用第十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十五章 国际冲突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法律地位,是与国际交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息息相关的,其发展和完善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经贸往来频繁的结果。纵观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可以基本上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敌视主义时期 人类在原始社会以部落形式生活,各部落问即便相邻,也少有往来,各部落内皆采取闭关自守方针。部落间只有战争关系,其他部落的人都是敌人。奴隶社会前期,作为战争中俘虏的外国人仍被视为敌人,除被杀掉外都成奴隶,不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例如古希腊时代,各个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甚至海盗抢劫外国人的财产,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因而,严格说来这个阶段无所谓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二)歧视主义时期 随着分工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一定程度的商品交换开始超越了一国国境,内外国人的民事交往逐渐增多,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不再视为敌人。后期的奴隶制国家已承认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不同,对外国人仍采取歧视的态度。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莫不如此。例如古罗马将外国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与罗马有友好关系的,被称为友民,可以享受万民法的保护;另一种是与北方未发生友好关系的日耳曼人,称为蛮民,不仅不予以法律保护,且可以随时加以虐待、杀戮。 (三)差别主义时期 公元7世纪末,封建制度开始在欧洲建立,各国之间有一定的经贸往来,而传统的对外国人敌视和歧视的做法,其弊端已日益突出。时代的发展要求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法律地位。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当时的外国人可以得到封建君主的特许,从事经商、求学等活动。当然,这一时期对内外国人的保护是有差别的,一方面,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都是内国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外国人毕竟不与内国人同族,因而其只能享有某些不重要的权利。例如,到文艺复兴时期,对罗马法的研究日益深入,当时的罗马法分为两种,一是万民法,一是市民法。根据万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买卖、借贷、典质以及赠与的权利,与内国人相比,没什么差异。但根据市民法的规定,内国人所享有的养子、父权及监护等权利,外国人不得享有。上述规定,虽对外国人所享有的家庭权利仍有一定的限制,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外国人的某些权利。同时也说明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开始重视对外国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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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私法(第2版)》是《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之一,由金彭年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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