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研究(第7辑)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建淼 主编  页数:496  译者: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内容概要

  一般行政处分之探究;对立与合作——公私法关系的历史展开与现代抉择;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介入机制研究;论公法性质之无因管理;法规规章备案论要;论行政诉讼法上的纠纷解决目的;论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职权理论范畴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与反思;行政诉讼法内“合法”与“合理”二分之质疑;一国两制的宪政价值及其发展等。

书籍目录

专题论文 一般行政处分之探究 对立与合作——公私法关系的历史展开与现代抉择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介入机制研究 论公法性质之无因管理 法规规章备案论要 论行政诉讼法上的纠纷解决目的 论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 行政职权理论范畴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与反思 行政诉讼法内“合法”与“合理”二分之质疑 一国两制的宪政价值及其发展 立法语言中的两对矛盾——从语体角度的研究部分行政法 社会保障政策形成中的政府地位——以2006-2007年社会保障政策为对象 卫生行业的政府管制——以奶粉与刺五加事件为楔子 城市“禁摩”的法律思考——从政府规制分析的角度 论电子政务法——内涵、边界及其部门属性比较法域 司法均衡——宪政司法的美国样板与中国未来 现代司法审查的理论困境与出路——以美国为例的考察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律师协会惩戒权比较研究译著选登 法律原则的结构私法和基本权利:一个怀疑的视角

章节摘录

在铁道部做被告的案件一审时,关于该通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围绕着这两个特征展开激烈辩论的。关于通知是否是对象特定,原告提出两个主要理由支持其对象特定的说法。原被告双方就这两个理由递进争论:第一,铁道部的通知发给14个铁路局是否为对象特定?原告称对象特定就是相对人特定,铁道部的通知发给14个铁路局,相对人是14个,自然是通知的对象特定。被告认为,对象特定指行为针对的人是特定的,即适用对象特定,14个铁路局是发文对象,不是文件所针对的对象,即不是适用对象,这14个铁路局是执行该通知的单位,通知的适用对象是这些铁路局通过卖票发生法律关系的那些人,他们才是通知的适用对象。当然,这时候的适用是通过民事行为而与对象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二,原告认为即使买火车票的人才是《通知》的对象,该《通知》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为春运结束后,铁道部公布重新乘坐调价火车的人有3200多万,3200万人虽多,但既然是可以算出来,还是特定的。被告认为,“可得而知”应当是指作出《通知》的当时,而非事后统计出来。铁道部在制定《通知》的时候,究竟将有多少人坐火车是无法预知的,如果有的话,也是根据往年数字的大概估计。可见,这个乘车人数是“开放”的,因而对象不是特定的。另外,虽然《通知》调价部分涉及7个铁路局的部分线路,但是实际上,该《通知》不仅只有这7个铁路局执行,不调价的铁路局也是在执行;而全国只有14个铁路局,所以是全国的铁路局都在执行这个《通知》,那么《通知》的对象就不能限于原告所说的3200万,而是春运期间坐火车的全部乘客,也就是事后统计的大概2亿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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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研究(第7辑)》是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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