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章剑生  页数: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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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们推出“公法时代丛书”,并非基于倾向“强化公权力并弱化私权利”,而是基于一种共识:“21世纪,是公法的世纪,因为在这个世纪里,公权力比私权利更需得到法的规制。”虽然公法与私法本身的概念仍会让我们争论几百年,但划分其“界河”的工作与理论几乎可以往前推算近2 00  年。自古罗马的D.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约公元170——228年)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几经沉浮,到近代终于成为欧陆法制的原则和法学研究的前提。即使以普通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甚至一度与西方法制决裂的苏联东欧各国,在当代也无力抗拒公、私法的划分。列宁曾经说过:“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列宁:《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便条》,《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7页)这种对“公法”过分的好感,我们又慑于接受。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不能因公法否定私法,也不能相反。规范与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为者为公法;引导市民善待自己人身权与财产权者为私法。没有善良的公法规则,任何私权可能会消失殆尽。

内容概要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在对行政听证制度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透过比较法的视野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结合中国法规范,分析了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政府定价中的行政听证制度构建;最后结合个案,对行政处罚和政府定价中的听证制度运作进行了实证分析。行政听证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行政活动之前,通过法定程序与行政相对人就争议的法律问题,双方或者多方进行协商、沟通的一个行政过程。作为一项法治行政的基本制度,中国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以来,已在行政立法、行政许可、政府定价等行政领域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作者简介

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和郑州大学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等。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2004)、美国政府国际访问学者(IVLP)(2007)。国家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优秀教师奖”获得者(研究类)。曾先后赴美国、日本、英国、葡萄牙、荷兰、瑞典、台湾、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学术会议或者从事学术交流活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作为协商性的行政听证 一、行政通过协商实现何以可能 二、协商性行政听证的内容 三、协商性行政听证的实现第二章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作为行政程序核心的法律意义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构成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中的行政听证制度 一、共性:一个比较法的观点 二、差异:因域而异的行政听证制度第四章 行政听证的简易程序 一、行政听证简易程序概说 二、行政听证简易程序构成第五章 行政听证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听证一般程序概述 二、行政听证一般程序构成第六章 行政立法听证 一、行政立法概述 二、行政立法听证程序 三、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监督第七章 行政处罚听证 一、行政处罚正式听证范围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评述第八章 行政许可听证 一、行政许可正式听证范围 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三、行政许可听证评述第九章 政府价格听证 一、政府价格正式听证范围 二、政府价格听证程序 三、政府价格听证评述第十章 行政听证个案实证分析 一、行政处罚听证案 二、政府价格听证案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对于这个不可能有什么史料可以佐证的假说,多少年来许多人仍是持宁信其有的态度对待之,议论之,并不断地传播着。从几百年来人们对此津津乐道的长论短议中,我们不忍心指责这种牵强,而是将这“牵强”一代代的传递下去。这不正道出了“听取另一方证词”是多么能满足人类对于公正的期待心理!由正当法律程序浓缩的听证,它并非仅是行政法上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从法制史角度检视,听证作为一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是以司法权运作的模式出现的。丹宁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①显然,听证最早适用的领域是司法领域,它是司法公正的程序性保障。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了行政权的扩大,它成了现代行政法领域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以至于它成为引发行政法任务及其实现方法嬗变的力量。在这个时期各国行政机关都被授予了广泛的、实质性的和裁量性的权力,并设立了更多的兼有立法权、司法权的各种管理委员会。国家的政治中心从议会转移到了政府,政府成了名符其实的“巨无霸”。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个人的利益一方面更多地需要政府加以保护,另一方面政府侵害个人权利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对此,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西方国家通过借鉴司法权的运作模式,将听证引入行政权领域,从而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第五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之限制联邦政府,不但适用于行政与司法部门的作为,而且同时适用于国会的立法,国会对于所谓正当法律程序,并没有自作选择决定的自由。”②由此可见,听证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展也由美国法律予以佐证。然而,听证从司法移入行政领域也不是一个毫无争议的过程。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的规则,不同法律制度的适用必然影响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获取或者丧失。所以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变更或者废弃必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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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对于听证的课题研究很有帮助,内容比较全面,条理也比较清晰,很适合做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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