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导论

出版时间:2004-7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何勤华  页数: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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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外国民商法,是外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干,长期以来一直为我国学术界所重视,也是我国高等法律院校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领域中比较系统、完整的著作并不多,比较理想的教材也很少。为此,我们不揣知识浅陋,组织编写了本书,希望能为我国外国民商法的教学和研究作出贡献。编写外国民商法著作,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按照国家的顺序,如英国民商法、美国民商法、法国民商法、德国民商法等次序,一个个国家写下去。这种写法的优点是条理比较清楚,资料也比较好处理,缺点是国与国之间避免不了重复,体系也显得单调。二是按照法律的内容,以某一制度或专题为轴心,将各个国家民商法的相关内容附上,展开论述。这种写法的优点是整本书的内容不易重复,体系也比较简练,缺点是西方两大法系的民商法之间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制度很难合在一起论述,如英国法上的对价、信托等,很难在大陆法系民商法中找到相应的制度,写时仍必须单独分节。三是综合上述两种方式,在大的方面,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开,而在具体论述上又以制度或专题为轴心,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围绕一个个制度或专题,集中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或学说)展开论述,减少内容的重复,保证书的简练,同时,又可以避免囚两大法系的差异而产生有些重要制度无法合并阐述的矛盾。本书即采用了这一种写法。当然,这还是一种尝试,效果如何,还需等待读者的评判。编写本书,遇到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内容太多,如何取舍?本书所涉及的世界主要国家有英、关、法、德、日、意、俄等七个国家,而这些国家的民商法内容又非常丰富,要对一个个制度、一项项原则展开论述,即使编写一套十卷二十卷的大型丛书也未必能全部容纳。因此,要在五六十万字的一本著作中,将世界主要国家的民商法的内容全部涉及,具有相当的难度。对此,我们采用了在保证体系相对完整、系统的前提下,重点对外国民商法中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原则展开集中论述的方法,以此将世界主要国家民商法中的精华尽情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同时,附上大量注解和详细的参考文献。这样,既满足了想对外国民商法有一个大体了解的读者的需要,也能够为想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下去的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点线索。本书使用《外国民商法导论》的书名也是出于这种考虑。本书作为上海市重点学科由我和李秀清共同主持,参加编写工作的人员有:吴斌:英国民商法部分初稿;俞立珍:笑国民商法部分初稿;刘艺工:法国民商法部分初稿;倪韶红:德国民商法部分初稿;方乐华:日本民商法部分初稿;莫负春:意大利民商法部分初稿;欧亚:俄罗斯民商法部分初稿;陈灵海:上篇第六章(代理);朱晓喆:下篇第十三章(债权法)第一节、第十五章(继承法);吴旭阳:下篇第十三章(债权法)第二、三节;周旋:下篇第十四章(婚姻家庭法);唐杰英:下篇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聂飞舟:下篇第十七章(票据法);陶立峰:下篇第十八、十九章(公司法、破产法);李秀清:下篇第十一、第十二章(概述、物权法),余论。初稿完成后,由李秀清剪裁、加工、编排、统稿,最后,由两位主编定稿。由于参加人员比较多,资料来源繁杂,每个人的写作风格又不相同,因此虽经主编努力;存在的问题想必还很多。对此,希望得到广大读者的批评和指正。当然,对于书中的错误疏漏,则全部由主编承担。本书的编写和出版,得到了上海市教委科研处蒋虹、周景泰、刘唯聪等同志的全力支持,得到了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全体同仁的帮助,得到了审查本课题立项的沈国明、傅长禄、胡鸿高、高永富、洪莉萍等法学专家的指导,也得到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的帮助。对此,一并表示我们诚挚的谢意。

内容概要

本书是系统论述外国民商法律制度的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计19章。上篇阐述了英美法系民商法的发展历史及特点,并系统论述了英美法系的财产、契约、侵权行为、信托、代理、公司买卖、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民商法律制度。下篇阐述了大陆法系民商法的历史、民商法典及民商法的最新发展,并分别对物权、以、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票据、公司、破产等大陆法系典型的民商法律制度作了论述。余论部分论述了西方两大法系对近代以来中国民商立法的影响及基本特征。全书阐述严谨,资料新颖,适合法律、经济专业的师生法律荼者及相关人员阅读和参考。

作者简介

何勤华 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现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念书。1982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入华东政法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于1984年12月毕业,留本校法制史教研究任教至今。1987年9月任讲师,1990年10月破格晋升为副

书籍目录

上篇 英美法系民商法  第一章 英美法系民商述    第一节 英美民商法的起源    第二节 近代以后英美民商法的发展    第三节 近现代英美民商法的特点  第二章 财产法    第一节 近代以前英国的财产法       第二节 英国现代财产法的改革    第三节 美国不动产法  第三章 契约法    第一节 古典时期的契约法    第二节 契约的订立    第三节 对价制度    第四节 现代契约法的发展  第四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的早期发展    第二节 从绝对责任到过失责任    第三节 严格责任与比较责任    第四节 现代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及其启示  第五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法的早期发展    第二节 信托法的成文化    第三节 信托的法律特征  第六章 代理法  第七章 公司法  第八章 买卖法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  第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下篇 大陆法系民商法  第十一章 大陆法系民商法概述  第十二章 物权法  第十三章 债权法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法  第十五章 继承法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十七章 票据法  第十八章 公司法  第十九章 破产法余论:西方两大系对代以来中国民立法的影响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嗣后的市民阶级与封建阶级的斗争更加风起云涌(最后终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派人用立法的形式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1643年9月21日,即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前夕,议会通过了扣押并没收王室土地的法律;1646年为筹集军费,议会通过法令,允许保王党人限期赎回被议会没收扣押的土地,否则将予以拍卖,此举以暴力形式开了英国法制史上以契约买卖土地的先河,为进一步粉碎封建土地所有制创造了条件。1646年2月24日,议会通过法令,正式宣布取消“骑土领地制”(militaryfeuds),废除领主封建军事义务,同年十月宣布取消大主教的职位,并将其土地收归国有,并将土地出售给普通市民。此外,还加快了圈地运动的进程,1657年6月通过法令将农民驱赶出林场公地。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理应以摧枯拉朽之势在财产法尤其是不动产法方面有所作为,但由于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最终达成了妥协,所以在制度方面虽然废除了骑士领地制,但并没实质性地动摇所有不动产法的基本方面,甚至在经历了18、19世纪广泛的立法活动和私法改革后,一些古老的土地保有形式和不动产制度仍被保留了下来。1828年,英国成立了皇家不动产委员会(RoyalCommissionOnRealProperty),该委员会的主要成员都是律师,在其1829年向英王及议会提交的一份题为《土地法令改革的困难与原则》的报告中说:“我们清醒意识到任何试图过激对于现行土地法的修正补充都是十分危险的,我们将这种立法改革类比为试图在一夜间通过法律改变一国原有的语言一样不可能。”①经济利益既得者掌揽大权,加之政治上的保守性,使英国的财产法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关系已不相适应了,主要表现在:(一)封建性的财产类型的划分英国财产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权(reality)和人的财产权(personality)。前者主要包括:(1)世袭土地;;(2)按照普通法和不动产一起继承转移的财产;(3)英国贵族的称号、某些国家公职、特权、荣誉称号:(4)特定的拥有不动产公司的股票。后者主要是指动产。英国法对于财产的划分,是为了维护封建贵族之利益,在英国诉讼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与物权财产相关的才能提起物权诉讼。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外国民商法,是外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干,长期以来一直为我国学术界所重视,也是我国高等法律院校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领域中比较系统、完整的著作并不多,比较理想的教材也很少。为此,我们不揣知识浅陋,组织编写了本书,希望能为我国外国民商法的教学和研究作出贡献。    编写外国民商法著作,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按照国家的顺序,如英国民商法、美国民商法、法国民商法、德国民商法等次序,一个个国家写下去。这种写法的优点是条理比较清楚,资料也比较好处理,缺点是国与国之间避免不了重复,体系也显得单调。    二是按照法律的内容,以某一制度或专题为轴心,将各个国家民商法的相关内容附上,展开论述。这种写法的优点是整本书的内容不易重复,体系也比较简练,缺点是西方两大法系的民商法之间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制度很难合在一起论述,如英国法上的对价、信托等,很难在大陆法系民商法中找到相应的制度,写时仍必须单独分节。    三是综合上述两种方式,在大的方面,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开,而在具体论述上又以制度或专题为轴心,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围绕一个个制度或专题,集中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或学说)展开论述,减少内容的重复,保证书的简练,同时,又可以避免囚两大法系的差异而产生有些重要制度无法合并阐述的矛盾。本书即采用了这一种写法。当然,这还是一种尝试,效果如何,还需等待读者的评判。    编写本书,遇到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内容太多,如何取舍?本书所涉及的世界主要国家有英、关、法、德、日、意、俄等七个国家,而这些国家的民商法内容又非常丰富,要对一个个制度、一项项原则展开论述,即使编写一套十卷二十卷的大型丛书也未必能全部容纳。因此,要在五六十万字的一本著作中,将世界主要国家的民商法的内容全部涉及,具有相当的难度。对此,我们采用了在保证体系相对完整、系统的前提下,重点对外国民商法中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原则展开集中论述的方法,以此将世界主要国家民商法中的精华尽情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同时,附上大量注解和详细的参考文献。这样,既满足了想对外国民商法有一个大体了解的读者的需要,也能够为想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下去的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点线索。本书使用《外国民商法导论》的书名也是出于这种考虑。    本书作为上海市重点学科由我和李秀清共同主持,参加编写工作的人员有:    吴  斌:英国民商法部分初稿;    俞立珍:笑国民商法部分初稿;    刘艺工:法国民商法部分初稿;    倪韶红:德国民商法部分初稿;    方乐华:日本民商法部分初稿;    莫负春:意大利民商法部分初稿;    欧  亚:俄罗斯民商法部分初稿;    陈灵海:上篇第六章(代理);    朱晓喆:下篇第十三章(债权法)第一节、第十五章(继承法);    吴旭阳:下篇第十三章(债权法)第二、三节;    周  旋:下篇第十四章(婚姻家庭法);    唐杰英:下篇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聂飞舟:下篇第十七章(票据法);    陶立峰:下篇第十八、十九章(公司法、破产法);    李秀清:下篇第十一、第十二章(概述、物权法),余论。    初稿完成后,由李秀清剪裁、加工、编排、统稿,最后,由两位主编定稿。由于参加人员比较多,资料来源繁杂,每个人的写作风格又不相同,因此虽经主编努力;存在的问题想必还很多。对此,希望得到广大读者的批评和指正。当然,对于书中的错误疏漏,则全部由主编承担。    本书的编写和出版,得到了上海市教委科研处蒋虹、周景泰、刘唯聪等同志的全力支持,得到了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全体同仁的帮助,得到了审查本课题立项的沈国明、傅长禄、胡鸿高、高永富、洪莉萍等法学专家的指导,也得到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张永彬先生的帮助。对此,一并表示我们诚挚的谢意。                                                                      何勤华                                                            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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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的质量一般啊,外套脱落了,就内容来说,整个一个文献综述梳理,跟谢老的外国民商法精要差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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