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论

出版时间:2002-9-1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新林  页数:534  字数:441000  

前言

本书第一版于2002年9月问世后,承蒙读者的厚爱,第一版的书早已售罄,但仍不断有读者来电、来函求购。为满足读者需求,出版社决定修订重版。考虑到近几年为顺应我国人世的要求及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需求,我国在金融法领域颁布和修订了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如2002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性法规和司法解释性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基于此,本书作者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科研成果,对本书相关内容作了必要的修订作为本书的第二版。本次修订内容包括第三章金融组织机构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章中央银行业务法律制度、第七章商业银行业务法、第十一章证券业务法、第十三章保险业务法及各章的阅读书目。参加本次修订的作者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李辉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朱谦副教授及本人。限于时间和水平,本书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指正,以利不断充实和完善。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现行金融法律规范为依据,系统阐述了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金融法律规范。内容包括金融与金融法基础知识、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督法、银行法、货币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等。全书力求反映最新的金融法律规范,全面展示我国现行金融法的面貌。本书既可作为高等院校财政、金融、法律等专业的本专科开设“金融法”课程的基本教材,也可供金融、法律界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徐新林,男,1956年5月生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兼任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1992-1994年在日本成蹊大学法学部、日本早稻田大学任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从事中日两国的知识产权和公司法的比较研究研究的主要成果有:《金融法慨论》(主编)、《知识产权法概论》(主编)、《管理经济法导论》(合著)、《工业产权法概论》(合著)、《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合著)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金融基础   第一节 金融概述   第二节 金融体系第二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   第三节 金融法律责任第三章 金融组织机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组织机构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组织机构   第四节 保险组织机构第四章 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业监管概述   第二节 银行业法律监管   第三节 证券业法律监管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监管第五章 中央银行业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业务   第二节 人民币管理业务   第三节 违反中央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第七章 商业银行业务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存款合同   第三节 贷款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第八章 现金、外汇与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金银管理法律制度第九章 金融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对外担保第十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本票、支票第十一章 证券业务法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七节 证券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期货交易法   第一节 期货法概述   第二节 期货交易法第十三章 保险业务法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 保险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信托和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 信托的运作   第三节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三、金融业监管体制(一)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概念金融业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是:(1)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2)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金融业监管体制的内容涉及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二)各国各地区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模式由于各国各地区金融制度形成的历史、政治、法律、民族文化传统及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金融监管理论和方法上的差异,因而其监管体制也各具特色。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以下几种金融业监管模式。1.双线多头金融业监管模式双线多头金融业监管模式也称多元制金融监管,是指由众多的金融管理机构共同代表政府对金融业进行多层次管理的一种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金融监管大多采用多元制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有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监管局及各州的金融管理机构。其中联邦储备系统负责监管的对象主要为:所有在州注册的会员银行、银行持股公司、所有会员银行的国际金融活动以及所有的外国银行;货币监理局是财政部的直属机构,它负责对国民银行的注册、审查和监管。

后记

本书的作者是在多年的教学研究及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现有的金融法的教材和资料完成的。本书的体例编排是从金融法的学科性十考虑的,读者选用本书作为教材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作不同的体例调整,如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教材时,可以根据需要讲授银行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期货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等的全部或部分法律制度。本书由徐新林任主编,宋锡祥、李辉任副主编,全书由主编统稿、定稿。李辉负责初审。各章撰稿人如下:徐小松(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教授):第一章;徐新林(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二章;李辉(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三章,第五章(合),第七章第一、二、三节(合),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四章第三节,第十三章;朱谦(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四章,第十一章第一、二、三、四、五、七节;叶勇飞(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第五章(合),第七章第一、二、三节(合);吴丹(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第六章,第七章第四、五节;赵建平(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第九章,第十章;宋锡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二章,第十四章第一、二节。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金融法是调整在货币资金融通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国金融法的体系一般由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及保险法等构成,其中银行法是核心。    我国金融法律规范是在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形成、发展中逐步制订、施行的。在大财政小金融的体制下,资金的需求多数是通过无偿的财政性划拨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范围主要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与这种方式相适应,我国的金融法仅为银行法部分。在金融市场体制确立的今天,资金的融通完全是以一种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进行的,为适应这一客观需求,金融法也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这一市场分配模式下的规则,现已形成包含金融市场主体、金融业务、金融监管等一体的金融市场法律规则。由于我国已加入WTO,资金融通的规则逐步与其接轨,我国金融法将在更大的范围内适应这一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金融法是理论和实践性结合得很强的法律规范,不仅在理论上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而且很多的实践性操作规程还需建立和完善,这种特性给学习金融法课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自1999年起,复旦大学开设了金融法课程,本书作者所在的院校如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南昌大学等也先后开设了金融法的课程。本教材力求科学性、知识性和操作性的统一,系统地讲解我国金融法的基础知识,以适应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学习金融法课程并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金融法。本书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金融与金融法基础知识;第二部分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督法,它主要立足于金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属于金融公法范畴;第三部分是金融业务法,它在平等的金融契约法律关系上展开,属于金融私法范畴。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反映最新的金融法律规范,例如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律、融资租赁法律等,以期较为全面地展示我国现行金融法的全貌。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许多同类教材和专著,在此向各位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水平有限,疏漏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学者和读者不吝赐教。                                                             徐新林                                                          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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