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中美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龚柏华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08出版)  作者:龚柏华  页数:282  

前言

自1996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本人编著的《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以来,已过10年。在此期间,读者对该书基本肯定并鼓励我出续集。自2002年起,本人应邀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的学刊《国际商务研究》上开辟“经贸案例评析”专栏,评析美国法院涉及中国企业的最新经贸案例,持续6年,读者希望我将之整理成书。本书在此背景下促成。本书选择书名为《“人世”后中美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是因为所收集的案例的判决时间都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2001年12月11日之后的。同时书的编排风格上又与先前的《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保持一种延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为wTO成员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加速了中国企业和货物走出国门。本书选择了中国企业对美国经贸活动中,在美国法院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一些判例进行评析。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即法院的判案对以后类似情况具有约束力,因此,本书涉及的案例不仅仅可作为学理研究,更可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同时本书可作为国际贸易法等课程的教学参考读物。本书选用案例分别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银行金融、知识产权、合同仲裁、反垄断等主题。本书编写特点是,首先对英文案例报告本身进行简化,在此基础上根据基本案情、法院分析、法院判决作出重新编排,最后根据对案件的理解,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对该案进行简要评析,这仅为作者一愚之得。

内容概要

  《入世后中美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是龚柏华教授编著的《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一书的续编,收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2001年12月11日之后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作为原告或被告判决的28起经贸案例。案情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银行金融、知识产权、合同仲裁、反垄断等主题。《入世后中美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的编写特点是首先对英文案例报告本身进行简化,在此基础上根据基本案情、法院分析、法院判决作出重新编排,最后对案件进行简要评析。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即法院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情况具有约束力,因此,《入世后中美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涉及的案例不仅仅可作为学理研究,更可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入世后中美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也是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必备的教学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龚柏华,男,1962年生于上海,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信息部主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84年获复旦大学法学学位;1987年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获美国乔治城(Georgetown)大学法律中心LL.M.学位。龚柏华长期从事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主要论、译著有:《国际商事合同制作原理》、《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国际金融法新论》、《国际经济合同》、《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和《WTO案例集》。曾获上海市第二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反倾销、反补贴类一、美国罗纳普朗克公司诉中国阿司匹林产品反倾销案(2002年11月)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来自中国高炉焦炭产品反倾销案裁决的司法审查(2003年8月)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罐装蘑菇反倾销裁决的司法审查案(2003年10月)四、美国对中国自动替换挡风玻璃反倾销诉讼案(2003年12月)五、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决的司法审查案(2004年5月)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吉林制药公司散装阿司匹林反倾销司法审查案(2004年6月)七、美国对华重型锻造手工工具反倾销诉讼案(2004年9月)八、中国天津天成制药公司就反倾销行政审查诉美国商务部案(2005年3月)九、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裁决的司法审查案(2005年8月)十、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否定中国山东环日集团刹车盘反倾销分别税率案(2007年7月)十一、美国对源自中国的铜版纸适用反补贴税案(2007年11月)第二部分 特保、纺织品特保措施类一、美国对来自中国产品(轴架传动器)采取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第一案(2002年10月)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基于“市场扰乱威胁”对华纺织品“特保”裁决案(2005年6月)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就对华产品“特保”第一案的判决(2006年2月)附: 美国对华“特保”法律与案例评析第三部分 金融类一、美国上诉法院判中国银行因对不符点拒付意思不明构成信用证不当拒付案(2002年4月)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诉周强及NBM有限责任公司等诈骗贷款案(2004年2月)三、美国证券投资者诉新浪证券信息披露欺诈案(2006年9月)四、美国证券投资者诉前程无忧公司在美国发行证券欺诈案(2006年11月)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类一、美国Sunham公司诉正章公司等被单图案设计版权纠纷案(2003年12月)二、美国Jacobs钻头制造公司就专利侵权告山东威达机械公司案(2005年12月)第五部分 合同仲裁类一、中国许昌RIHETAI头发制品有限公司诉美国HANYU国际股份公司拖欠货款案(2001年8月)二、美国赤美公司要求不执行有利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的仲裁裁决案(2002年8月)三、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就倒签提单责任在美国诉中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2004年4月)四、美国艾培克斯公司与中国金属产品进出口公司有关合同仲裁地点争议案(2004年8月)五、中国广东轻出帽业有限公司要求在美国执行仲裁裁决案(2005年5月)六、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要求美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案(2005年8月)七、中国北方化工公司与美国Beston化学公司货物海损责任纠纷案(2006年2月)第六部分 反垄断类一、美国企业告中国维生素C企业“价格串通”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案(2006年7月)

章节摘录

认为美国总统就该“特保”案不采取救济措施没有超出其法定权限,从而维持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相关裁定。本案标志者历时三年半的美国对我国特保第一案的结束。对本案的分析将有助于我国处理今后美国可能对我国的“特保”措施。(一)基本案情2002年8月19日,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MotionSystems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诉,声称由于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轴架传动器(pedestalactuators)(1)数量的增加,构成了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威胁,从而产生市场扰乱,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受理,开始了美国根据中国人世议定书中“特保”条款对华产品“特保”第一案。2002年10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比2裁定中国进口的轴架传动器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市场扰乱。2002年10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进口的轴架传动器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的贸易救济措施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3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分别提出建议。其中,委员会副主席JenniferA.Hiilman与委员MarciaE.Millerr建议在未来3年内对中国进口的轴架传动器实行配额限制,第一年(2003年)为5626单位,第二年为6470单位,第三年为7440单位。另一名委员.Koplan则建议实行更严格的数量限制,3年数量限制分别为4425单位、4514单位和4604单位。同时,Koplan还建议美国总统要求美国劳工部和美国商务部对相应产品生产厂商和/或工人进行调整援助。对市场扰乱投反对票的两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没有参加该听证会。2002年11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发布有关针对来自中国的轴架传动器第一起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报告。2003年1月2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就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向美国总统递交了意见。但是,布什总统并没有采取任何的进口限制措施,而是认为“对美国国内的轴架传动器的生产者提供贸易救济不符合美国的经济利益”,因为“这种贸易救济措施对美国从此种措施获取更大的益处存在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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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美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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