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肖铮 主编  页数:193  字数:201000  

内容概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已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国防、教学和科研等领域。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应用数量更多,领域更加广泛。为了依法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整理编写了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本书收录了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条例、部门规章。可供从事医学放射性治疗、放射诊断、放射免疫、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工业辐照、工业无损探伤、放射性监测、放射性物质运输与废物管理、测井、核仪表、示踪、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参考使用,特别是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篇 条例
第三篇 部长令
第四篇 部门规章
  

章节摘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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