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的刑法研究

出版时间:2004-6  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作者:章惠萍  页数:362  

前言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企业的“亲和性”可谓最大。法律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还是一种现代化管理理念;更是一道保护企业权益的“防护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乃为协调公司与国家管理部门之间、公司各股东之间、上市公司与股民之间、公司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相对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而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现行刑法法定的415个罪名之中,就有近200个罪名与经营者、管理者有关。这表明,公司运作过程中时时可能遭致刑罚风险。有鉴于此,凡公司经营者,均有必要认真理解和掌握《刑法》、《公司法》,以避免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和承担不必要的刑法风险。  公司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商品化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司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多为公司董事等社会上流人士,所以往往被称为“白领犯罪”。此类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无可回避的事实,鉴于其日渐严重地危害着社会经济的安全,欧美发达国家对此早已开始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他们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备的预防与惩治公司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

内容概要

  《公司经营的刑法研究》主要从刑法的角度,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犯罪学的相关知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多方面、多视角地探讨了公司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第一章讲述公司及公司法基本知识;第二章探讨了公司犯罪的发展历史及其社会危害性;第三章探讨了公司犯罪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第四章探讨了公司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第五章探讨了公司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第六章探讨了公司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七章探讨了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八章探讨了公司犯罪的刑罚;第九章对公司犯罪常见的典型个罪进行解析;第十章介绍了公司犯罪的追诉程序。《公司经营的刑法研究》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公司白领阶层以及所有关注法律工作的读者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理论与实务知识。

作者简介

  章惠萍,女,1967年10月出生,安徽枞阳人。1989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7月于四川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参加了《经济法概论》、《刑罚专论》、《刑事诉讼法通论》、《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研究》等法学著作的编著工作;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检察》、《河北法学》、《晋阳学刊》、《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各种刊物上发表《刑法的本质》、《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试论诉讼之民主》、《论内幕交易罪》、《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等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章 公司犯罪的发展历史及其社会危害性第一节 公司犯罪的历史第二节 公司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第三章 公司犯罪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第一节 公司经济犯罪的特点第二节 公司犯罪的发展趋势第四章 公司犯罪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第一节 公司犯罪存在的必然性第二节 公司犯罪存在的合理性第三节 公司犯罪的人性基础第五章 公司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第一节 公司犯罪的成因_第二节 公司犯罪的预防对策第六章 公司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一节 公司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 公司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公司经济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第七章 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一节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公司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第八章 公司犯罪的刑罚第一节 公司犯罪的刑罚概述第二节 公司犯罪的财产刑第三节 公司犯罪的自由刑第四节 公司犯罪的生命刑(死刑)第五节 公司犯罪的资格刑第六节 对公司犯罪的刑罚外的制裁手段第七节 公司犯罪刑罚的完善第九章 公司犯罪的典型个罪解析第一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二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第六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第八节 挪用资金罪第九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十节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十一节 合同诈骗罪第十二节 票据诈骗罪第十三节 偷税罪第十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十五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十六节 妨害清算罪第十七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八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十九节 虚假广告罪第二十节 强迫交易罪第二十一节 集资诈骗罪第十章 公司犯罪的追诉程序第一节 公司犯罪的立案程序第二节 公司犯罪中的侦查程序第三节 公司犯罪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第四节 公司犯罪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后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注意严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认真进行年检。不但要在公司、企业成立时严格审查注册资金的数额、来源,还要经常对公司、企业的经营情况、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注意从证照审查途径发现问题,一旦发现有犯罪嫌疑,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的犯罪事实;信息税务、技术监督、审计、金融、烟草等部门在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避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公证、鉴定机关在审查经济合同合法性、真实性的同时,还要了解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资信情况,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正如美国的防范专家纽曼所说:“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我们何不从犯罪的目标与条件上限制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没有作案的目标和条件,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公安机关对因涉嫌公司的犯罪案件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再教育和改造,预防其再次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公安机关对移交的犯罪线索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此来推动和促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进一步落实,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秩序。只有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和预防公司犯罪的发生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2)要构建打击公司犯罪的良好协作机制,加大公安系统内部的协作配合。  公司犯罪所侵害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扰乱和破坏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跨地区、跨国境的公司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在公安系统内部必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不适当的维护地区短期利益的思想,树立起“大侦查”、“大协作”、“大区域”的观念,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加强联合,牢固树立全国公安一盘棋的思想,打破行业壁垒,摆脱区域与区域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与职责之间的束缚,加强横向联系,互通信息,共同担负起查办经济案件、追缴赃款赃物、追逃的重任,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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