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王宗正  页数: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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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最为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正如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rook)和菲谢尔(Fischel)所言,“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作为公司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利,表决权的保护不仅为各国立法普遍重视,而且亦被视为公司治理的关键。股东表决权的价值能否实现,取决于其权利之行使,包括权利行使方式和程序。在公司法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基于传统投票表决方式形成股东共同意志之弊端日益凸显,特别是对分散的中小股东来说,亲自参会行使表决权无疑成本巨大,因此,通讯表决方式越来越受到股东关注。那么,通讯表决方式如何确认、如何运作,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表决权的权利实现问题,更是关乎到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问题。为此,王宗正撰写了《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一书,对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和法律制度应如何完善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分析,其中一些观点颇具独到之处。

内容概要

作者研究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第一篇成果是以《股东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兼评的相关规定》为题在《政治与法律》发奉的,文章主要考察了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探讨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并对我国建立完善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设想。这一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的“立法研究”栏目全文转载。后来作者进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在论文选题时作者提出以“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作为硕士论文题目,这一想法得到作者的导师石慧荣教授的首肯,论文也自始至终得到他细致、精心的指导。

作者简介

王宗正 ,1971年出生,浙江乐清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系主任,兼任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一项,主持浙江省教育厅、司法厅与温州市文化工程课题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多项。在《中外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并有数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科研成果曾被评为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书籍目录

引    言第一章  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一节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内涵 第二节  我国建立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建立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节  对董事会通讯表决的思考第二章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的主要立法例  第一节  美国的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  第二节  日本的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  第三节  欧洲国家的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第三章  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一节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效力第四章  书面表决  第一节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票的设计  第二节  与议案内容有关的信息的披露  第三节  股东大会书面表决的具体行使第五章  电子表决  第一节  股权分置改革与我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产生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  第三节  我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实际运行第六章  股东书面决议  第一节  股东会会议的价值与股东书面决议的产生  第二节  股东书面决议的实质  第三节  股东书面决议的适用  第四节  我国的股东书面决议第七章  网络股东大会  第一节  网络股东大会概述  第二节  国外网络股东大会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我国引入网络股东大会的思考第八章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瑕疵及救济第九章 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立法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虽未使用“数据电文”的概念,而是使用了“电子记录”、“计算机信息”等概念,但这几个概念在实质上是十分相似的。美国的这几项重要的电子商务法没有列举可以产生电子记录的具体技术手段,而仅就内涵作了一般界定,即在立法上未明确电报、电传、传真属于电子记录,没有采纳《电子商业示范法》的宽泛规定。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亦使用电子记录概念,并未列举产生电子记录的技术范围。韩国、印度的电子商务法也是如此。新加坡修订《电子交易法》时所征求意见的问题之一便为是否应采纳贸法会宽泛的可以将任何电子通信手段均涵括在内的“信息系统”定义,多数意见认为,应继续使用其原有的定义模式。香港2004年修订的《电子交易条例》、马来西亚、印度、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的做法也大体相似。贸法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经常提及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贸法会承认,其也将原则以及某些条款照顾适用于不大先进的技术(如电传、传真等),这主要是考虑到用户需要一套连续的规则来管制可能交互使用的多种不同通信技术,如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

后记

早春的傍晚,略带寒意,推窗遥望远山,感受落日的余晖。终于写完了书稿的最后一个字,涌上心头的却是别有一番的滋味。2002年,我前往清华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很荣幸有机会跟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慈蕴教授从事“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的法律保护”课题的研习。由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日益的形骸化与中小股东表决权严重的弱化,如何构建医治这一病症的制度成为我研习的一个主要方向,也就在这一时刻,通讯表决这一新的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开始进入我的视野,并引起了我浓厚的兴趣。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的法律保护”课题的涵盖面较广,朱教授勉励我在该课题结题后能够对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作深入的研究,以至于此后至今的多年时间里,我的研究主要围绕这一主题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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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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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给领导买的,她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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