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出版时间:2001-5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编  页数:130  

内容概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二部分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Borrowing costs第三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指南第四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讲解第五部分 借款费用准则国际比较

章节摘录

插图: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来看,一般都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具体规范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问题。比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固定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必需的活动实质上全部完成时”;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资产实质上完工并达到预定用途时”;我国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当资产已完工可供使用时”等。显然,各国(或地区)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规范是基本一致的,即为“资产实质上已经完工并达到预定用途时”,而且在界定时主要是看其经济实质,而非表现形式(法律形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人为操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来达到操控损益的目的。基于此,本准则也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理由主要是:(1)在固定资产的购建实质上已经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的资产支出已经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实际上应属于资产的持有成本,而非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2)在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于支出甚少或者不再发生支出,所以从筹资安排的角度,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属于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不应再继续资本化。比如,企业为建造厂房于2001年1月1日借人款项10000万元,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2年,厂房于2002年10月30日建造完工,2002年11月15日办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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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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