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  作者:权赫秀  页数:431  

前言

近代中韩关系史是指19世纪中叶以来中韩两国分别进入近代历史以后所形成的历史关系,就国家关系而言,则可以说是由传统朝贡体制关系(thetributarysystemre.1ations)向近代条约体制关系(thetreatysys。terrlrelations)转化并进一步确立与发展近代条约体制关系的历史过程。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在时间上大体包括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前半叶的约一百年。众所周知,1840~1842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成为近代中国历史的开端,而1876年签订的《朝日修好条规》(又称《江华条约》)则标志着韩国近代历史的开端,同时也是近代中韩关系史的开端。至此,中韩两国已经先后进入近代历史时期,并分别与欧美列强及新兴日本建立了近代条约关系,同时又继续保持着遵循朝贡关系体制的传统双边关系。

内容概要

  中韩关系由历史悠久的传统朝贡关系向近代条约关系发生根本性转变,大体上开始于19世纪中叶以后,其历史进程不仅与当时中韩两国的国内历史及双边关系直接相关,而且也是与当时东亚局势乃至世界格局息息相关,其影响则是既深且远,以迄于今。本书是有关近代中韩关系史的一部基础性研究资料集,共分为约章篇与文牍篇两大部分,其中约章篇收录从19世纪来到20世纪前半叶中韩之间主要条约、章程乃至协定、合同等计27件,实际上是反映这一期间中韩关系基本框架的主要国际法及制度性文献。文牍篇则包括有关近代中韩两国关系的奏折、咨文、书信、照会、公文、会谈记录等各种公私文献计140件,旨在反映近代中韩关系吏的重大事件及其基本内容。附录部分六份表格系由编著者根据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成果自行整理,以期为学界提供较为系统的有关近代中韩关系史背景知识与资料。上述各种文献大多采自中、韩、日等国学界已刊文献,个别文献则是由编著者首次发现与整理,所有收录文献均加有背景说明,以交代史料内容及其产生时间与出处,并对收藏或收录于国内外不同地点或不同文献的史料进行逐字逐句的详细校勘,以期为学界提供翔实可信的研究资料,进而避免“根据一国政府的公文来论外交,等于听一面之词来判讼”的失误。有道是“史学便是史料学”。相信这样一部经过认真校勘与整理的基础研究资料集应能对于国内外学界相关领域的研究与教学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权赫秀,1962年生,朝鲜族,吉林磐石人。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文学博士,曾任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招聘研究员,现任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治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兼治东北亚国际关系史。在国内外学界先后出版《世纪大审判》、《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一以李鸿章的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近代韩中关系史的再照明》及《当代韩国人文社会科学》(共编)、《韩国固有思想文化论》(共著)、《古代中国高句丽历史续论》(共著)等,译著有《我当了七天汉城市长》、《清日甲午战争与朝鲜》等,并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近百篇。

书籍目录

前言凡例第一部分 约章篇 1.朝鲜政府与招商轮船、开平矿务两局商订借银合同 2.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3.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 4.吉林朝鲜商民随时贸易地方章程 5.轮船往来上海朝鲜公道合约章程 6.轮船往来上海朝鲜合约章程续约 7.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 8.仁川济物浦各国租界章程 9.会拟釜山华商地界章程 10.中国代办朝鲜陆路电线合同 11.中国代办朝鲜陆路电线续款合同 12.兵船来往上下章程 13.中国允让朝鲜自设釜山至汉城陆路电线议定合同 14.元山电线条约 15.朝鲜商民各样纸货应完关卡税厘拟定章程 16.朝鲜转运衙门与华商同顺泰号订立贷款合同 17.广商同顺泰号拟定代办朝鲜转运局拨还上海道署官款办法 18.朝鲜转运衙门与华商同顺泰号续订贷款合同 19.朝鲜转运衙门与华商同川页泰号约订购造浅水小火轮船条规 20.中韩通商条约 21.会议中韩边界善后章程 22.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23.安奉铁路转运关于中国应行减价各项办法 24.安奉铁路与朝鲜铁路国境通车协定 25.朝鲜南满往来运货减税试行办法 26.中国在朝鲜居留地废止协定章程 27.关于延边往来运货减税之换文第二部分 文牍篇 1.总理衙门奏排解法国构兵朝鲜事拟请礼部咨复朝鲜折(1866.10.1) 2.朝鲜国王历陈洋舶情形致礼部咨文(1866.11.8) 3.朝鲜国王历陈洋匪侵扰事致礼部咨文(1867.2.16) 4.礼部奏美使函件转递朝鲜而议商仍由该国王自行办理折(1871.3.22) 5.朝鲜国王为美国兵船滋扰及不愿立约通商事致礼部咨文(1871.9.10) 6.总理衙门奏朝鲜辛未洋扰事件善后诸事折(1871.10.9) 7.总理衙门奏日本欲与朝鲜修好折(1876.1.17) 8.朝鲜国王为与日本办理条约事复礼部咨文(1876.4)……第三部分 附录

章节摘录

1.朝鲜政府与招商轮船、开平矿务两局商订借银合同[背景资料]该合同由清政府招商轮船局及开平矿务局总办唐廷枢与朝鲜政府代表赵宁夏、金宏集于1882年10月1日(清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朝鲜高宗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在天津订立。该合同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968~970页,朝鲜王朝方面文献则不见。[约章内容]一①由矿务、轮船两局,筹拨足色纹银五十万两,借与朝鲜政府,专为商务兴利之用。订明每百两每年遇闰不计外,取息八厘,计借款五十万两,则每年应由朝鲜政府缴利息银四万两,分四季交还,每届季终,缴银一万两。一借款限十二年还清。前五年,每年只缴利不还本,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年除息银外,定于年终带还本银七万两。还本若干,利银亦按已还之本扣除若干。其第十二年,则还本银八万两,与其应生息银,恰清五十万两之数。一兑银砝码,较准二副,两面画押,各执一副,日后还本缴利,均凭该砝码交兑。嗣后若朝鲜政府所还本利之银,非系足色纹银,则按照时价补足,庶平色画一,而免偏枯。一此项借款,订明指定关税作抵。倘届缴利还本之期,关税存银不足作抵,应由朝鲜政府暂拨红参税项填补,以清款项。倘过期不还,即由轮船、矿务两局,禀请北洋大臣,咨照朝鲜国王,另行设法办理。一朝鲜富有五金各矿,准由矿务局随时派人,人内地勘察。倘或择地开采,则咨请朝鲜政府,参酌中西成例,商订地租、矿税章程,集股举办。倘朝鲜政府集资,自行开采,亦可延请矿务一局人助理,助理之人只领辛俸②,不分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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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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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一般的资料汇集,提供了比较难找的清韩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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